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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力股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12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查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对《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2023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放、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格管理的原则,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违反相关规定之情形。公司编制的《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要求,如实反映了公司截至2023年6月30日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情况已在《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详细披露。

2、公司不存在没有披露的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资金占用情况,也不存在以其他方式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3、除2023年半年度报告报中披露的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南平元力活性炭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南平元力活性炭有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福建南平三元循环技术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南平元力活性炭有限公司为全资孙公司福建南平三元热电能源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借款提供担保的情形外,公司不存在其他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

4、公司已制定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防止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上市公司资产,防范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维护了中小股东利益。

三、关于《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归属符合《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153名激励对象符合可归属的资格条件,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相关事宜。

四、关于《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因公司实施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价格调整方法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原9.90元/股调整为9.75元/股。

五、关于《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获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有2名离职、1名离世,该3名激励对象不符合激励资格,公司将授予其但尚未办理归属的6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办理归属并按作废处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

我们同意公司作废6万股不得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向建红 梁丽萍 刘俊劭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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