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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力股份: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12

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对象的核查意见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指南第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三个归属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除2名激励对象离职及1名激励对象离世不符合归属条件外,其他153名激励对象作为公司本次可归属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二)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激励对象已满足归属期任职要求。

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自首次授予日起至本次归属日,已满足任职满36个月的任职要求;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自预留授予日起至本次归属日,已满足任职满24个月的任职要求。

(四)激励对象满足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进行综合考核评价,考核结果均在C档及以上,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已满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拟归属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已成就。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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