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路桥信息 证券代码:837748
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Xiamen Road And Bridge Information
Co.,Ltd.(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软件园三期诚毅大街370号)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厦门市思明区展鸿路82号厦门国际金融中心10-11 楼)
二零二三年八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信息集团承诺
“(1)本公司承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司法部门认定后,本公司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依法督促发行人购回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购回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购回时,如相关法律、法规、发行人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的损失依据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认定或者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通过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合理确定。本公司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其他责任方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4)若本公司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2、发行人承诺
“(1)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公司将依法回购本次发行上市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将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回购价格不低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价格调整)与股票公开发行完成日至股票回购公告日期间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
(2)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司法部门认定后,本人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依法督促发行人购回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购回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购回时,如相关法律、法规、发行人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的损失依据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认定或者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通过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合理确定。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其他责任方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4)若本人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二)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计划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直接持股5%以上股东(不含信路投资)承诺
“(1)自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发行价进行相应调整);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本公司自2022年6月16日起至完成本次发行上市之日或本次发行上市事项终止之日不减持发行人股票。
(4)本公司承诺严格根据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股份锁定承诺事项,在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承诺不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5)如本公司确定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本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合规方式(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进行减持。
(6)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公司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7)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相关规定或措施的要求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2、信路投资承诺
“(1)本合伙企业于2021年定向发行认购中认购的发行人股份自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之日起锁定限售5年(即60个月),锁定限售期内本合伙企业因2021年定向发行获得的股份(包括但不限于本合伙企业因2021年定向发行获得的股份及因获得该股份产生的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等而取得的股份)不得进行转让、出售等处置或者设置其他第三方权利,但《股份认购协议》另有约定及司法裁判等必须转让的情形除外。
(2)在本合伙企业持股期间内,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于2021年定向发行认购中认购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合伙企业承诺严格根据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股份锁定承诺事项,在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承诺不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4)如本合伙企业确定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本合伙企业承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本合伙企业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合规方式(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进行减持。
(5)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合伙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六、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相关规定或措施的要求时,本合伙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3、董事于征、魏聪,高级管理人员林毅鹏、于用真承诺
“(1)自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人所持发行人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发行价进行相应调整);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的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本人自2022年6月16日起至完成本次发行上市之日或本次发行上市事项终止之日不减持发行人股票。
(5)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承诺。
(6)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7)如本人确定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本人承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三)稳定股价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信息集团承诺
“(1)已了解并知悉发行人《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的全部内容;
(2)愿意遵守和执行发行人《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的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在发行人就回购股票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上,对发行人承诺的回购股票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如有)。”
2、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并执行《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按照《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条件履行稳定股价的义务;
(2)若本公司未能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股价的义务,则本公司同意遵守《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未能履行回购义务的约束措施;
(3)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对启动股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采取的具体措施等有不同规定,或者对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本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3、发行人董事(在公司领薪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已了解并知悉发行人《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的全部内容;
(2)愿意遵守和执行发行人《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的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在发行人就回购股票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上,对发行人承诺的回购股票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如有)。”
4、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维护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制定《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1)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
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仅限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且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下同)。
(2)发行人股票自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
①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
发行人股票自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收盘价连续10个交易日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发行人股票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及/或其他实施主体将启动本预案中的稳定股价措施。
②稳定股价的实施顺序和具体措施
公司稳定股价的实施顺序如下:1)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回购股票。
1)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在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采取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于前述情况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向公司提出其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公司股票的数量、价格区间、增持期限等,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方案后下一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不高于本次发行价格,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和最近一次从公司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的金额的20%,增持股票的资金总额不超过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和最近一次从公司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的金额的50%。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在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向公司提出增持方案,或者通过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不能有效稳定公司股价,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已经达到本预案上限,则控股股东应该采取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控股股东应当于前述情况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向公司提出增持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公司股票的数量、价格区间、增持期限等。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控股股东增持方案后下一个交易日内公告控股股东的增持方案。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不高于本次发行价格,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或最近一次控股股东从公司获得现金分红金额(二者孰高)的20%,增持股票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或最近一次控股股东从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金额(二者孰高)的50%。
3)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在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股东未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向公司提出增持方案,或者通过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不能有效稳定公司股价,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股东增持股票已经达到本预案上限,则公司应该采取回购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公司董事会应当前述情形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稳定股价的
具体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回购公司股票的数量、价格区间、方案实施期限等。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董事会召开后下一个交易日内公告稳定股价方案。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方案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将稳定股价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应不高于本次发行价格,回购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金额的20%,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金额的50%。公司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本次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3)发行人股票自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
①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
发行人股票自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第三年内,若发行人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均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合计数÷近一期末公司股票总数,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发行人股票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及/或其他实施主体将启动本预案中的稳定股价措施。
②稳定股价的实施顺序和具体措施
公司稳定股价的实施顺序如下:1)公司回购股票;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1)公司回购股票
自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回购公司股票的数量、价格区间、方案实施期限等。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董事会召开后下一个交易日内公告稳定股价方案。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方案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将稳定股价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应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单次回购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金额的20%,单一会计年度内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净利润金额的50%。公司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本次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公司在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后,未能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及时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或者公司采取回购股票稳定股价的方案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后未能通过,或者通过公司回购股票的方式不能有效稳定公司股价,或者公司回购股票已经达到本预案上限,则控股股东应该采取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控股股东应当于前述情况发生之日起5个交易日向公司提出增持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公司股票的数量、价格区间、增持期限等。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控股股东增持方案后下一个交易日内公告控股股东的增持方案。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次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或最近一次控股股东从发行人处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二者孰高)的20%,单一会计年度内增持股票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或最近一次控股股东从公司处获得的现金分红金额(二者孰高)的50%。
3)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在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后,未能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及时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或者公司采取回购股票稳定股价的方案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后未能通过,或者公司控股股东在触及条件时未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向公司提出增持方案,或者通过公司回购股票及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不能有效稳定公司股价,或者公司回购股票、控股股东增持股票已经达到本预案上限,则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采取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于前述情况发生之日起5个交易日向公司提出其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公司股票的数量、价格区间、增持期限等,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方案后下一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次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和最近一次从公司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的金额的20%,单一会计年度
内增持股票的资金总额不超过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和最近一次从公司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的金额的50%。
4)除因被强制执行、继承或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让股票或发生本预案规定的终止执行稳定股价方案的情形外,在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后至稳定股价方案实施完毕前,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
(4)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
自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之日起至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实施完毕前,若公司出现以下任一情形的,则终止执行稳定股价方案:
①如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5个交易日均高于本次发行价格(适用于发行人股票自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
②如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5个交易日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适用于发行人股票自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
③继续执行稳定股价方案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或将违反当时有效的相关禁止性规定;
④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相关主体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⑤各相关主体在单次或单一会计年度回购或增持股票的数量、金额均已达到上限。
(5)实施主体未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相关实施主体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则其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①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回购公司股票的稳定股价措施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以及补救措施及改正情况,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②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控股股东未采取增持公司股票的稳定股价措施的,控股股东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
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司有权将控股股东应当用于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等额资金在应付现金分红中予以扣留或扣减。
③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增持公司股票的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以及补救措施及改正情况,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司有权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用于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等额资金在应付其的税后薪酬及现金分红(如有)中予以扣留或扣减。
(6)稳定股价预案的适用期限
本预案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信息集团承诺
“(1)本公司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2)若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2、发行人承诺
“(1)积极稳妥的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力争提前完成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积极稳妥的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公司将结合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升级和优化产品,加强技术研发能力,进一步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提升公司市场地位,提升公司中长期的盈利能力及对投资者的回报能力。
(2)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将按照制度要求存放于
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专户专储、专款专用,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公司未来将进一步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内控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3)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
公司未来几年将进一步提高经营和管理水平,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财务费用支出。公司也将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发挥企业管控效能,推进全面预算管理,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加强成本管理,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
(4)严格执行公司的分红政策,保障公司股东利益回报
公司在充分考虑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成长与发展的基础上,对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有关利润分配的条款内容进行了细化并制定《利润分配制度》。同时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订了股东回报规划。上述制度的制订完善,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分红的决策程序、机制和现金分红比例,将有效地保障全体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将继续严格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
(5)其他方式
公司承诺未来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台的具体细则及要求,持续完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
若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给股东造成损失,公司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3、发行人董事(在公司领薪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若发行人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则拟公布的发行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促使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信息集团承诺
“本公司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发行人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章程(草案)》”)及分红回报规划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本公司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大会上,本公司将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2、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发行人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章程(草案)》”)及分红回报规划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本人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六)避免和消除同业竞争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信息集团承诺
“为保护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的权益,避免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经营或从事的业务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出现同业竞争,本公司现作出如下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产生同业竞争,包括:(一)不会从事、参与或进行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业务存在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及活动;(二)不会投资、收购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或可能构成竞争关系的企业,不会持有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或可能构成竞争关系的企业的任何股份、股权或权益;(三)不会以任何方式为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或可能构成竞争关系的企业提供业务、财务等方面的帮助;(四)不会进行损害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经营活动。
(3)若本公司下属信息化成员公司获得与发行人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机会,本公司将促使下属信息化成员公司在征得第三方同意的前提下,根据主责主业划分方案的业务定位,优先使该等业务机会转移给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4)本公司承诺对下属信息化成员公司的业务作出定位和划分,充分利用对下属信息化成员公司股权投资、项目投资、业务拓展的管控,使得各子公司业务保持差异化发展。本公司已经制定《信息化成员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实施办法》《信息化成员公司主责主业划分方案》,对下属信息化成员公司业务作出了定位和划分,并要求下属信息化成员公司严格依照执行。对违反主责主业划分方案规定,超范围经营造成同业竞争的企业给予相应的处罚,具体如下:
1)被侵权方可以向本公司提出投诉和处理请求;
2)对违规方提出口头警告或通报批评;
3)责令违规方无条件退出;
4)责令退出后违规方仍继续经营的,如已签约,按合同总额的50%扣减违规方考核绩效,违规方被扣减的考核绩效,视被侵权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程度,部分或全部划拨给被侵权方。
(5)本承诺函一经签署,即构成本公司不可撤销的法律义务。如出现因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及发行人其他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承诺函有效期间自该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本公司不再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之日止。”
(七)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信息集团、直接持股5%以上股东(不含信路投资)承诺
“(1)本公司已向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及会计师披露了报告期内本公司及本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关联企业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已经发生的全部关联交易情况并提供了全部相关资料,且其相应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在本公司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期间,本公司及本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关联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均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及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利益。
(3)本公司保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及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制度的规定,不利用控股股东的地位谋取不当的利益,不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如违反上述承诺或者未按相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及披露义务而与发行人进行交易,给发行人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已向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发行律师及会计师披露了报告期内本人及本人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关联企业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已经发生的全部关联交易情况并提供了全部相关资料,且其相应资料是真实、完整的,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在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及本人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关联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均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及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发行人及发行人全体股东利益。
(3)本人保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及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制度的规定,不利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地位谋取不当的利益,不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4)如违反上述承诺或者未按相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及披露义务而与发行人进行交易,给发行人及其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八)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信息集团、直接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
“(1)如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以及本公司公开作出的其他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补救措施及改正情况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公司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在本公司依有权机关认定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限度内扣减本公司应获分配的现金
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公司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在本公司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期间,发行人若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及发行人公开作出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并且经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认定本公司作为控股股东对此负有相关责任的,本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认定的结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5)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公司已作出的其他承诺另有规定的,本公司应一并遵守,不得以未在本承诺中承诺或与本承诺不一致为由拒绝履行。”
2、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如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以及本人公开作出的其他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补救措施及改正情况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在本人依有权机关认定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限度内停止发放本人自发行人应领取的税后薪酬或津贴及应获得的现金分红(如有)。同时,在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本人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保护发行人投资者的权益。
(4)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人已作出的其他承诺另有规定的,本人应一并遵守,不得以未在本承诺中承诺或与本承诺不一致为由拒绝履行。”
(九)自愿限售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信息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信诚通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后,若发行人发生了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后6个月内,本公司承诺不对外转让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2)若发行人股票在北交所上市后,本公司发生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后12个月内,本公司承诺不对外转让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2、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后,若发行人发生了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承诺不对外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2)若发行人股票在北交所上市后,本人发生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承诺不对外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十)前期公开承诺情况
承诺主体 | 承诺 开始日期 | 承诺 结束日期 | 承诺类型 | 承诺具体内容 |
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2016年6月15日 | - | 同业竞争承诺 | 1、目前除持有路桥信息股份外,未投资其他与路桥信息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从事其他与路桥信息相同、类似的经营活动;也未派遣他人在与路桥信息经营业务相同、类似或构成竞争的任何企业任职;2、未来将不以任何方式从事(包括与他人合作直接或间接从事)或投资于任何业务与路桥信息及其子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派遣他人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3、当本人(公司)及控制的企业与路桥信息之间存在竞争性同类业务时,本人(公司)及控制的企业自愿放弃同路桥信息的业务竞争;4、本人(公司)及控制的企业不向其他在业务上与路桥信息相同、类似或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资金、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支持;5、上述承诺在本人(公司)持有路桥信息股份期间有效,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给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
除信路投资外的定向发行股东 | 2021年4月21日 | 2026年4月20日 | 限售承诺 | 自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限售5年(60个月)。若公司在股东持股期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东不得转让股份,并承诺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二、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责任的声明
(一)对《招股说明书》做出声明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金圆统一证券有限公司声明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审阅报告、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等无矛盾之处。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本所已对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会计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会计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的内容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上述审计报告、会计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审阅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申请文件与预留文件一致的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金圆统一证券有限公司承诺:
“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且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金圆统一证券有限公司承诺
“金圆统一证券有限公司对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承诺
“鉴于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拟在中国境内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本所作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特此承诺如下:本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若因本所未勤勉尽责导致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因本所为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初期风险及特别风险提示
(一)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7.00元/股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前六个月内最近20个有成交的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1倍,亦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前一年内股票发行价格的1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公司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二)交易风险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的规定,公司在北交所上市交易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30%,股价波动幅度较大,存在较高的交易风险。
(三)股票异常波动风险
公司股票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
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四)特别风险提示
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1、业务区域较为集中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业务主要集中在厦门市、福建省内,公司来自厦门市内的业务收入占比分别为74.57%、75.45%和82.65%,来自福建省内的业务收入占比分别为
87.53%、87.71%和89.52%。从收入结构来看,虽然厦门市外和福建省外的收入占比呈上升趋势,目前厦门和福建市场仍然为公司最主要的市场。但是公司未来的发展战略是立足于厦门和福建省的智慧交通建设经验,实现省外核心城市的业务复制。若公司未来不能顺利拓展厦门市外和福建省外市场,将对公司的持续成长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2、季节性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受客户结构等因素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呈现季节性特征,第四季度收入占比较大。报告期内,第四季度收入占比分别为63.23%、60.45%和59.48%。公司客户主要为政府事业单位和大型国有企业,通常该类客户在上年年底或当年年初进行信息化建设的预算和采购,年底前完成资金使用计划,项目验收主要集中在年底,因此收入确认主要集中在第四季度。同时,公司管理和销售人员工资、研发费用、折旧摊销等期间费用的发生则相对较为均衡,导致公司存在盈利主要集中在第四季度的情形。公司经营业绩存在季节性波动风险。
3、客户集中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的营业收入合计分别为10,562.91万元、8,759.96万元和13,869.10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0.98%、45.53%和48.45%,前五大客户集中度较高。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要下游客户生产经营规模大、商业信誉良好,并与公司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如果未来公司与主要客户的合作关系发生不利变化,或主要客户的经营情况出现不利情形,从而降低对公司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将可能对公司的盈利能力与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4、市场竞争风险
公司成立于2001年7月,是国内较早从事交通信息化的企业之一,通过在智慧交通领域耕耘二十多年,逐渐积累了丰富的行业和产品经验。公司轨道交通业务、公路智慧养护业务在福建省内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且公司智慧停车业务实现了生态全覆盖,省内省外稳步增长。公司目前以福建省为主要销售区域,并在昆明、郑州、兰州、长沙、武汉、宁波、福州设立了区域营销中心,并计划在西安、贵阳、青岛和重庆新建区域营销中心。智慧交通行业是一个高度开放的市场,行业竞争较为激烈,客户需求也在快速变化和不断提升中。如果公司不能持续保持产品、技术及服务的既有优势,或区域营销中心在新市场的拓展不及预期,可能对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截至2023年4月30日,公司在手订单金额为14,060.69万元,公司拟参与招投标项目数量18个,预估金额合计1.43亿元。公司所处的智慧交通行业及轨道交通、智慧停车、公路与城市交通细分领域均属于充分竞争行业,市场参与者较多,竞争格局分散。在轨道交通、公路与城市交通以及部分智慧停车大型项目领域,公司主要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取业务合同。目前公司在手订单情况良好,拟参与招投标项目数量充足,但若公司在参与招投标过程中未能中标或无法与客户达成目标议价结果,可能对公司的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5、政策性风险
近年来,国家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的产业政策及发展规划大力发展智慧交通或提升交通基础设施的数字化程度,包括《交通领域科技创新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数字交通“十四五”发展规划》《综合运输服务“十四五”发展规划》《交通运输标准化“十四五”发展规划》《交通运输领域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行动方案(2021—2025年)》《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交通运输部关于推动交通运输领域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交通强国建设纲要》《数字交通发展规划纲要》等,智慧交通行业正迎来高速发展的黄金时期,为公司的未来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市场基础。但该行业与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关联性大,且与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宏观经济政策联系紧密。若未来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出现重大调整,交通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规模减少,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业务覆盖区主要包括厦门、福州、西安、贵阳、青岛、重庆、武汉、兰州、长沙、郑州、宁波、昆明。公司业务覆盖区所在政府部门均对智慧交通制定了发展规划,发展规划内容涵盖了公司目前主要经营的轨道交通业务、智慧停车业务以及公路与城市交通业务。其中,公司目前在厦门、宁波、武汉等城市业务量较大,若区域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同时,若其他区域的政策实施力度不及预期,可能影响公司业务的对外拓展。
第二节 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3年7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关于同意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89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北京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意见及其主要内容
2023年8月10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3〕342号),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你公司的申请,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北交所)同意你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股票简称为“路桥信息”,股票代码为“837748”。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公司应按照本所规定和程序办理股票在北交所上市的手续;
二、你公司应做好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业务规则的培训工作,切实履行上市公司义务,确保持续规范运作;
三、你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及本所各项业务规则,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
三、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北京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3年8月16日
(三)证券简称:路桥信息
(四)证券代码:837748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74,70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76,74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3,60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5,64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3,436,034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3,436,034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61,263,966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63,303,966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680,000股(不含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2,040,000股(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一)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十三)保荐机构:金圆统一证券有限公司
四、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选择的具体标准
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上市标准为《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2.1.3条第一套指标,即: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二)符合相关条件的说明
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为7.00元/股,公司发行前股本为6,100.00万股,发行后股本为7,470.00万股(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公司发行后市值约为5.23亿元,不低于2亿元。
公司2021年度、2022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分别为1,876.57万元和2,838.55万元,均不低于1,500.00万元且最近一年不低于2,500.00万元;2021年度、2022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分别为14.70%和17.10%,平均不低于8%且最近一年不低于8%。
综上,发行人满足《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1.3规定的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的条件。
综上所述,发行人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和财务指标标准,即《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2.1.3条第一套指标规定的上市条件。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 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Xiamen Road And Bridge Information Co.,Ltd. |
发行前注册资本 | 6,110.00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于征 |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 2001年7月26日 |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 2015年12月16日 |
住所 |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软件园三期诚毅大街 370号 1801 单元、1802 单元、1803 单元、1804 单元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软件开发;电子(气)物理设备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其他电子器件制造;智能车载设备制造;交通安全、管制专用设备制造;照明器具制造;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消防技术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安全系统监控服务;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大数据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互联网安全服务;区块链技术相关软件和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技术服务;物联网应用服务;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人工智能基础资源与技术平台;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硬件销售;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卫星技术综合应用系统集成;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通信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电气信号设备装置销售;汽车新车销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信息安全设备销售;照明器具销售;软件销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合同能源管理;节能管理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市政设施管理;物业管理;停车场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租赁服务(不含出版物出租);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互联网信息服务;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公路管理与养护;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电气安装服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主营业务 | 运用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为交通领域提供信息化产品和解决方案以及运维、运营等服务。 |
所属行业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65) |
邮政编码 | 361000 |
电话 | 0592-3774615 |
传真 | 0592-3759587 |
互联网网址 | www.xmrbi.com |
电子邮箱 | xmlqxxgf@163.com |
信息披露部门 | 董事会办公室 |
信息披露联系人 | 魏聪 |
信息披露联系人电话 | 0592-3774615 |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1、控股股东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厦门信息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持有公司19,89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2.55%。厦门信息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厦门信诚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6,324,066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0.35%。厦门信息集团有限公司合计控制公司42.90%的股份。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控股股东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 厦门信息集团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2005750305265 | |
法定代表人 | 黄昆明 | |
成立日期 | 2011年7月15日 | |
注册资本 | 177,810.76万元人民币 | |
实收资本 | 177,810.76万元人民币 | |
注册地/主要生产经营地 | 厦门市思明区观日路33号第6层 | |
股东构成及控制情况 | 厦门市国资委持股100% | |
经营范围 | 1、开展信息技术的经营性业务;2、实施信息化业务服务外包;3、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和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的建设与完善;4、承担软件园三期及配套设施的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5、信息技术配套服务;6、开展信息技术产业合资合作;7、房地产开发与销售;8、房地产租赁经营;9、政府许可的其他产业投资、经营;10、未设置前置许可的其他经营项目。 | |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 厦门信息集团有限公司目前为控股型公司,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无关。 | |
简要财务数据(元) | 项目 | 2022年12月31日/2022年度 |
总资产 | 13,633,415,764.88 | |
净资产 | 3,872,217,641.71 | |
净利润 | 270,507,921.87 | |
注:2022年12月31日/2022年度数据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2、实际控制人情况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厦门市国资委,合计控制公司78.65%的股份。公司主要股东厦门信息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市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厦门信诚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和厦门路桥五缘投资有限公司均为厦门市国资委100%持股。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
(二)本次发行后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1、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注:数据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2、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
注:数据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情况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如下:
序号 | 姓名 | 持股方式 | 持股数量(股) | 职务 | 任职期间 |
1 | 于征 | 直接持股 | 1,089,900 | 董事长 | 2021年11月5日至2024年11月4日 |
2 | 魏聪 | 直接持股 | 780,000 | 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2021年11月5日至2024年11月4日 |
3 | 林毅鹏 | 直接持股 | 780,000 | 副总经理 | 2021年11月5日至2024年11月4日 |
4 | 于用真 | 直接持股 | 780,000 | 副总经理 | 2021年11月5日至2024年11月4日 |
5 | 黄育苹 | 间接持股 | 203,664 | 财务负责人 | 2021年11月5日至2024年11月4日 |
6 | 郭伟 | 间接持股 | 203,664 | 副总经理 | 2021年11月5日至2024年11月4日 |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限售安排等内容
此次公开发行无员工持股计划参与。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本次发行后(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
一、限售流通股 | ||||||||
厦门信息集团有限公司 | 19,890,000 | 32.55% | 19,890,000 | 26.63% | 19,890,000 | 25.92% | 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发行价进行相应调整);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 控股股东 |
厦门市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 16,380,000 | 26.81% | 16,380,000 | 21.93% | 16,380,000 | 21.34% | 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发行价进行相应调整);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 持股10%以上股东 |
厦门信诚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6,324,066 | 10.35% | 6,324,066 | 8.47% | 6,324,066 | 8.24% | 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发行价进行相应调整);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 厦门信息集团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本次发行后(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
厦门路桥五缘投资有限公司 | 5,460,000 | 8.94% | 5,460,000 | 7.31% | 5,460,000 | 7.11% | 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发行价进行相应调整);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 厦门市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 |
厦门信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500,000 | 7.36% | 4,500,000 | 6.02% | 4,500,000 | 5.86%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员工持股平台 |
于征 | 1,089,900 | 1.78% | 1,089,900 | 1.46% | 1,089,900 | 1.42% | 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发行价进行相应调整);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 董事长 |
魏聪 | 780,000 | 1.28% | 780,000 | 1.04% | 780,000 | 1.02% | 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
林毅鹏 | 780,000 | 1.28% | 780,000 | 1.04% | 780,000 | 1.02% | 副总经理 | |
于用真 | 780,000 | 1.28% | 780,000 | 1.04% | 780,000 | 1.02% | 副总经理 | |
厦门聚力融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200,000 | 0.33% | 200,000 | 0.27% | 200,000 | 0.26%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2021年定增外部投资者 |
青岛海和信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200,000 | 0.33% | 200,000 | 0.27% | 200,000 | 0.26%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2021年定增外部投资者 |
苏州朗为控制技术有限公司 | 200,000 | 0.33% | 200,000 | 0.27% | 200,000 | 0.26%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2021年定增外部投资者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本次发行后(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
厦门恒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200,000 | 0.33% | 200,000 | 0.27% | 200,000 | 0.26%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2021年定增外部投资者 |
厦门辉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200,000 | 0.33% | 200,000 | 0.27% | 200,000 | 0.26%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2021年定增外部投资者 |
徐州璟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200,000 | 0.33% | 200,000 | 0.27% | 200,000 | 0.26%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2021年定增外部投资者 |
湖北康辰停车产业有限公司 | 200,000 | 0.33% | 200,000 | 0.27% | 200,000 | 0.26%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2021年定增外部投资者 |
中城文创(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200,000 | 0.33% | 200,000 | 0.27% | 200,000 | 0.26%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2021年定增外部投资者 |
湖南世麒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 200,000 | 0.33% | 200,000 | 0.27% | 200,000 | 0.26%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2021年定增外部投资者 |
厦门市邑度智能停车管理有限公司 | 200,000 | 0.33% | 200,000 | 0.27% | 200,000 | 0.26%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2021年定增外部投资者 |
厦门颀发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 150,000 | 0.25% | 150,000 | 0.20% | 150,000 | 0.2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2021年定增外部投资者 |
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 150,000 | 0.25% | 150,000 | 0.20% | 150,000 | 0.2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2021年定增外部投资者 |
厦门康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150,000 | 0.25% | 150,000 | 0.20% | 150,000 | 0.2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2021年定增外部投资者 |
厦门昊星电子有限公司 | 150,000 | 0.25% | 150,000 | 0.20% | 150,000 | 0.2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2021年定增外部投资者 |
云南如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150,000 | 0.25% | 150,000 | 0.20% | 150,000 | 0.2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2021年定增外部投资者 |
厦门乐收银科技有限公司 | 150,000 | 0.25% | 150,000 | 0.20% | 150,000 | 0.2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2021年定增外部投资者 |
安顺市成威科技有 | 150,000 | 0.25% | 150,000 | 0.20% | 150,000 | 0.2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2021年定增外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本次发行后(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
限公司 | 部投资者 | |||||||
中铁科建工程有限公司 | 150,000 | 0.25% | 150,000 | 0.20% | 150,000 | 0.2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2021年定增外部投资者 |
厦门市谊联宏商贸有限公司 | 150,000 | 0.25% | 150,000 | 0.20% | 150,000 | 0.2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2021年定增外部投资者 |
厦门市邑度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 150,000 | 0.25% | 150,000 | 0.20% | 150,000 | 0.2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2021年定增外部投资者 |
四川时代博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100,000 | 0.16% | 100,000 | 0.13% | 100,000 | 0.13%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2021年定增外部投资者 |
湖南诺一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 100,000 | 0.16% | 100,000 | 0.13% | 100,000 | 0.13%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2021年定增外部投资者 |
厦门慧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100,000 | 0.16% | 100,000 | 0.13% | 100,000 | 0.13%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2021年定增外部投资者 |
厦门市大东建设有限公司 | 100,000 | 0.16% | 100,000 | 0.13% | 100,000 | 0.13%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2021年定增外部投资者 |
宁德红叶贸易有限公司 | 100,000 | 0.16% | 100,000 | 0.13% | 100,000 | 0.13%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2021年定增外部投资者 |
厦门市执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100,000 | 0.16% | 100,000 | 0.13% | 100,000 | 0.13%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2021年定增外部投资者 |
厦门汉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100,000 | 0.16% | 100,000 | 0.13% | 100,000 | 0.13%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2021年定增外部投资者 |
福建卡邦商贸有限公司 | 100,000 | 0.16% | 100,000 | 0.13% | 100,000 | 0.13%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2021年定增外部投资者 |
广东华能机电有限公司 | 100,000 | 0.16% | 100,000 | 0.13% | 100,000 | 0.13%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2021年定增外部投资者 |
厦门大手控制技术有限公司 | 100,000 | 0.16% | 100,000 | 0.13% | 100,000 | 0.13%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2021年定增外部投资者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本次发行后(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
厦门市铂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100,000 | 0.16% | 100,000 | 0.13% | 100,000 | 0.13%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2021年定增外部投资者 |
南宁金融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 - | 680,000 | 0.91% | 2,720,000 | 3.54%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小计 | 60,583,966 | 99.16% | 61,263,966 | 82.01% | 63,303,966 | 82.49% | - |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 ||||||||
小计 | 516,034 | 0.84% | 13,436,034 | 17.99% | 13,436,034 | 17.51% | ||
合计 | 61,100,000 | 100% | 74,700,000 | 100% | 76,740,000 | 100% | - | - |
注:1、本次发行后股本结构(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未考虑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本次发行后股本结构(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将全部战略投资者认购部分考虑在内,包括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
2、数据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1、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1 | 厦门信息集团有限公司 | 1,989.00 | 26.63% | 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发行价进行相应调整);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
2 | 厦门市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 1,638.00 | 21.93% | |
3 | 厦门信诚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632.41 | 8.47% | |
4 | 厦门路桥五缘投资有限公司 | 546.00 | 7.31% | |
5 | 厦门信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50.00 | 6.02%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6 | 于征 | 108.99 | 1.46% | 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发行价进行相应调整);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
7 | 魏聪 | 78.00 | 1.04% | |
8 | 林毅鹏 | 78.00 | 1.04% | |
9 | 于用真 | 78.00 | 1.04% | |
10 | 南宁金融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68.00 | 0.91%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合计 | 5,666.40 | 75.86% | - |
2、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 |
1 | 厦门信息集团有限公司 | 1,989.00 | 25.92% | 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发行价进行相应调整);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
2 | 厦门市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 1,638.00 | 21.34% | |
3 | 厦门信诚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632.41 | 8.24% | |
4 | 厦门路桥五缘投资有限公司 | 546.00 | 7.11% |
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 ||||
5 | 厦门信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50.00 | 5.86%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6 | 南宁金融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272.00 | 3.54%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7 | 于征 | 108.99 | 1.42% | 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发行价进行相应调整);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
8 | 魏聪 | 78.00 | 1.02% | |
9 | 林毅鹏 | 78.00 | 1.02% | |
10 | 于用真 | 78.00 | 1.02% | |
合计 | 5,870.40 | 76.50% | - |
注:数据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1,360.00万股(不含超额配售选择权);1,564.00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二)发行价格及对应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为7.00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5.0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1.6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18.4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4.2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5)18.9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假设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6)14.65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假设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以2022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前的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38元/股,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则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37元/股。
(四)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按经审计的截至2022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前的发行后每股净资产3.60元/股,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则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3.68元/股。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9,52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1,087.76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8,432.24万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路桥信息本次发行募集资金验资并出具“容诚验字[2023]361Z0040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23年8月7日,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5,200,000.00元(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0,877,584.91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4,322,415.09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股本)为人民币13,600,000.00元(人民币壹仟叁佰陆拾万元整),新增资本公积为人民币70,722,415.09元(人民币柒仟零柒拾贰万贰仟肆佰壹拾伍元玖分)。
(六)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1,087.76万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1,179.39 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其中:
1、保荐承销费用:610.72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702.32万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2、审计及验资费用:390.12万元;
3、律师费用:75.47 万元;
4、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11.45万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11.47万元
(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注:以上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明细加总金额与发行费用总额的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七)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8,432.24万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9,768.61万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金圆统一证券已按本次发行价格于2023年8月2日(T日)向网上投资者超额配售
204.00万股,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15.00%,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股份数量的13.04%;同时网上发行数量扩大至1,292.00万股,占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股份数量的95.00%,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股份数量的82.61%。若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则发行总股数将扩大至1,564.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扩大至7,674.00万股,发行总股数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后总股本的20.38%。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发行人(甲方)分别与金圆统一证券(丙方)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乙方)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 开户银行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募集资金专户用途 |
1 | 中国农业银行厦门集美支行 | 40321001040036428 | 智慧停车运营投资项目 |
2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营业部 | 35150198010100003016 | OneCAS数智中台新型能力研发升级项目 |
3 | 兴业银行厦门文滨支行 | 129910100100780338 | 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
4 | 中国农业银行厦门集美支行 | 40321001040036436 | 补充流动资金 |
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募集资金监管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金圆统一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2、丙方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业务规则要求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核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核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姚小平、胡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
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按照孰低原则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丙方经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后,如发现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自动继受享有,被更换的保荐代表人自动失去该等授权。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丙方应提示甲方有权及时更换专户,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二、其他事项
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事项,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未发生重大变化。具体如下:
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2、本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等没有发生重大媒体质疑、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等情形。
3、本公司没有发生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的诉讼仲裁,或者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等情形。
4、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没有被质押、冻结、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发生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权属纠纷。
5、本公司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没有发生影响本公司经营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7、不存在对本公司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本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8、本公司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或其他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的情形,或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9、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本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相应信息披露要求,或者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 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保荐机构 | 金圆统一证券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薛荷 |
保荐代表人 | 姚小平、胡盛 |
项目其他成员 | 赖波文、叶莹、谢云龙、郑季丰、袁涛、余相作、张云梯、陈世信、林绮 |
联系电话 | 0592-3117999 |
传真 | 0592-3117993 |
公司地址 |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展鸿路82号厦门国际金融中心10-11楼 |
二、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金圆统一证券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已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了《金圆统一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上市保荐书》,推荐意见如下:
路桥信息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发行人具备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因此,金圆统一证券推荐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金圆统一证券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