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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裕能: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11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就第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实际情况和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分析、逐项自查,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因此,我们对《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对《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预案内容切实可行,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有利于公司竞争力的提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对《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该报告结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背景及目的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品种选择、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定价依据、发行可行性、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填补措施等方面进行了详尽、切实的分析,发行方案公平、合理,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我们对《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有利于扩大公司经营规模,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项目具备可行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对《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我们对《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制定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我们对《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2023-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该规划综合考虑了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完善和健全

了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和机制,增强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对《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利于高效推进和执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对《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同业竞争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股东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湘潭电化集团有限公司、湘潭振湘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情形。公司股东湘潭电化集团有限公司、湘潭振湘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目前承诺处于正常履行中,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公司相关股东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具有有效性,能够切实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钟超凡 夏云峰 戴静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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