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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益昌: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结构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11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结构的核查意见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益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新益昌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结构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3月23日核发的《关于同意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928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553.36万股,每股面值为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19.5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9,994.79万元,减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5,768.66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4,226.13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4月23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3-21号)。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2021年4月27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投项目相关公告,截至2023年6月

30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募投项目项目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承诺投入金额
1新益昌智能装备新建项目24,951.6117,482.18
2新益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12,103.6512,103.65
3补充流动资金12,000.003,746.40
4新益昌高端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目60,046.1611,195.91
合计109,101.4244,528.14

三、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情况

(一)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原因

公司募投项目“新益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计划总投资12,103.65万元,原计划投资结构为建设投资9,604.24万元,预备费288.13万元,项目实施费用2,211.28万元。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随着深圳市房屋购置成本增加,募投项目原计划在建设投资上投入的金额已无法满足实际需要,因此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相应投入。综上,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更加科学地安排和调动资源,公司拟调整“新益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内部投资结构中“建设投资”、“预备费”及“项目实施费用”的投入金额。

(二)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具体情况

“新益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内部投资结构调整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募投项目名称序号投资内容原计划募集资金投资金额调整后募集资金投资金额调整金额
新益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1建设投资9,604.2412,103.652,499.41
2预备费288.13--288.13
3项目实施费用2,211.28--2,211.28
合计12,103.6512,103.65-

四、本次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调整“新益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系基于市场环境、公司业务发展规划以及项目实际实施情况做出的审慎性决策,未改变募投项目实

施主体及募集资金投资总额,不存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的影响,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公司将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合法、有效。

五、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8月9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结构的议案》,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本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经审议,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系基于市场环境、公司业务发展规划以及项目实际实施情况做出的审慎性决策,符合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和公司经营规划,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及未来业务发展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系基于市场环境、公司业务发展规划以及项目实际实施情况做出的审慎性决策,符合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和公司经营规划,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及未来业务发展需要,本次调整内部投资结构是合理且必要的。本次调整有利于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以及募投项目目标的实现,符合公司战略布局。本次调整未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方式,不存在变相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投资结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投资结构事项是公司基于市场环境、公司业务发展规划及项目实际实施情况做出的安排,未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投入总额,不存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的影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结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结构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林宏金 陈胜可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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