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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联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11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谨慎、客观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作出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鉴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公司董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提名王熊先生、孙超先生、李想先生、林慧勤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经核查,我们认为上述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业务能力符合公司董事任职要求,上述候选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名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提名王熊先生、孙超先生、李想先生、林慧勤女士为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公司董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提名于卫星先生、赵芬女士、周晓燕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经核查,我们认为上述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业务能力符合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要求,上述候选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名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候选人于卫星先生、赵芬女士、周晓燕女士均已取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证书。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提名于卫星先生、赵芬女士、周晓燕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在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鉴于独立董事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董事会科学决策、强化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董事会提出的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符合公司的现实状况和长远发展,同意将《关于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薪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任职岗位领取相应的报酬,公司不再另行向其支付董事薪酬。我们认为: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薪酬的决策程序和确定依据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薪酬方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孙方社、梅志成、于卫星

2023年8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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