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贝斯美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023号)同意,公司于2022年4月向特定对象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股)22,160,664股,每股发行价为18.0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99,999,985.2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7,647,321.38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92,352,663.82元。2022年4月20日,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扣除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保荐承销费后的上述认购资金的剩余款项划转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中。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核验,并于2022年4月21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2]第200Z0020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拟投入募集资金额 | 截至2023年6月30日募集资金累计投入金额 | 截至2023年6月30日募集资金使用进度(%) |
年产8,500吨戊酮系列绿色新材料项目 | 39,235.27 | 36,958.49 | 94.20 |
合计 | 39,235.27 | 36,958.49 | 94.20 |
三、 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情况及原因
(一)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情况
公司结合当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进度,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均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拟对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延期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 原计划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 延期后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
年产8,500吨戊酮系列绿色新材料项目 | 2023年6月 | 2023年10月 |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原因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账以来,公司积极推动募投项目的实施与建设,截至2023年6月30日,本项目募集资金投资进度已达到94.20%,投入进度较高,项目主体工程均已完工。为严格把控项目整体质量情况,保障项目顺利开展,目前生产线仍处于集中调试阶段,项目实施周期较原计划有所延长,无法在原定的2023年6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公司经过综合分析和审慎评估,决定将募投项目“年产8,500吨戊酮系列绿色新材料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延长至2023年10月。
四、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根据项目实际实施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项目的延期未改变募投项目的用途、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
五、相关批准程序及意见
(一) 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目前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在募投项目内容、投资总额及实施主体不变的情况下,对部分募投项目进行延期,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二) 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根据公司募投项目的实际实施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向以及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证监会、深交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延期。
(三) 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根据公司募投项目的实际实施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向以及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一致同意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贝斯美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结合项目进度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综上,本保荐机构对贝斯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宜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的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 ___________戴菲 万年帅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