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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重机: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11

证券代码:002685 证券简称:华东重机 公告编号:2023-057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二)根据周文元于2023年3月26日与翁耀根、无锡振杰投资有限公司、芜湖峰湖追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注:2023年5月5日更名为“徐州峰湖追光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的《表决权放弃协议》,周文元在协议约定弃权

期间内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所持公司133,633,257股股份所对应的全部表决权。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周文元先生共持有公司133,633,25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3.26%,持有表决权0%,故该部分股份未计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874,057,384股。

(三)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8月10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8月1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8月1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8月10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3.股权登记日:2023年8月4日

(二)召开地点:无锡市高浪东路508号华发传感大厦B座24楼

(三)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翁杰先生

(六)会议通知:公司于2023年7月25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55)。

(七)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16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98,905,0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56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3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94,846,4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92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3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058,6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43%。

(八)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九)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关于增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同意增补沈龙强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总表决结果:同意198,872,97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839%;反对31,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156%;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026,5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2091%;反对3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7638%%;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271%。

沈龙强简历如下:

沈龙强先生,197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法学和会计学双本科学历,中欧国际工商学院EMBA硕士学位,注册会计师,第十六届新财富金牌董秘。2001年7月至2006年12月就职于中国外运江苏公司;2007年1月至2017年1月就职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2017年1月至2023年7月历任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大亚圣象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沈龙强先生持有公司股票100股,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也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资格。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秦党亲律师、袁红兵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

1.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8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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