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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新新材: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10

证券代码:839719 证券简称:宁新新材 公告编号:2023-110

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同意根据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实际募集资金情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的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3年3月3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做出《关于同意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753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经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同意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 [2023]185号)批准,公司股票于2023年5月26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本次股票发行数量为23,273,400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4.6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41,653,512.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8,372,357.50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03,281,154.50元,截至2023年5月16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327.34万股后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3]000239)。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公司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制度,并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本次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调整情况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招股说明书预计的原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更加合理、审慎、有效的使用募集资金,公司拟根据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实际情况,对本次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及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差额部分拟用公司自有资金补足,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序号

募投项目 原拟投入募集资金

调整后拟投入募集资金

江西宁昱鸿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中粗结构高纯石墨项目

28,000.00

26,000.00

2 补充流动资金 12,000.00

4,328.12

合计 40,000.00

30,328.12

三、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原拟投入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金额,为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本次调整不会对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履行的决策程序

2023年8月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实际情况,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查,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实际情况,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

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能够更加合理、审慎、有效的使用募集资金,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本次调整不涉及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和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以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对公司提交的《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对本次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符合公司实际需要,不涉及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和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相关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对本次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正常开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

综上,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一)《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二)《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四)《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

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8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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