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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泰科: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11

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我们作为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查,在认真审阅后,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我们认为: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回避表决,由无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7、公司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未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该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促进公司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利益的趋同,建立和完善公司、股东和业务骨干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股东对公司的信心。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方面,综合考虑公司历史业绩、未来战略规划、行业特点等影响因素,以实现公司未来稳健发展与激励效果相统一为目标,选取核心财务指标营业收入作为业绩考核指标。该指标反映公司经营情况及企业成长性,

是预测公司经营业务拓展趋势和规模成长的有效指标。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设置了以下业绩考核目标值:以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10%、20%、30%。公司所设定的业绩考核目标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所有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归属前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我们同意公司制订的《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四、《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大型精密注塑模具数字化建设项目”和“研发中心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的需要和长远发展规划,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违

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本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丁乃秀 刘树国 张美萍

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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