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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泰科: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1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核查意见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人”)作为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泰科”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53号)同意注册,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公司债券3,965,716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96,571,6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5,196,011.53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91,375,588.47元。

公司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7月3日到账,并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出具了《验资报告》(中兴华验字(2023)第030019号)。公司已按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在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拟投入募集资金
1年产15万吨高分子新材料项目50,315.5939,137.56
合计50,315.5939,137.56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3年7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已使用250.00元(系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费用),剩余资金391,375,338.47元(含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尚未到期余额及利息收益等)。

三、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由于募投项目建设需要一定周期,根据目前公司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投入计划,有部分募集资金将在一段时间内处于闲置状态。随着生产经营规模的持续扩大,公司对营运资金的需求增加。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是在保证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实施的前提下,结合生产经营需求及财务情况下进行的,有利于满足公司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强公司的业务拓展能力、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按照银行同期一年贷款基准利率3.55%计算,公司预计12个月将节约财务费用约319.50万元。

四、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的基本情况

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在保证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实施的前提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9,000.00万元(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时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保证符合下列条件:

1、不会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2、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3、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债等的交易;

4、本次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时,将该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五、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所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公司于2023年8月1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保荐人发表了核查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情况下,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海泰科新材料使用不超过人民币9,0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二)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三)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因此,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9,000.00万元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公司上述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明确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因此,保荐人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9,000.00万元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尹柏元 宋 伟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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