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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泰科: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1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

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人”)作为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泰科”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5月31日下发的《关于同意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872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60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2.29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516,640,000.0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63,764,511.39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52,875,488.61元,其中,募投项目募集资金409,653,200元,超募资金为人民币43,222,288.61元。

公司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6月24日到账,并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验证,并于2021年6月24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中兴华验字(2021)第030017号)。公司已按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根据《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在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1大型精密注塑模具数字化建设项目30,239.6630,239.66
2研发中心项目5,725.665,725.66
3补充流动资金5,000.005,000.00
4超募资金-4,322.23
合计40,965.3245,287.55

公司于2023年2月1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2月20日召开了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和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将“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结余募集资金2,081.50万元投入公司全资子公司青岛海泰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5万吨高分子新材料项目”。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2月2日发布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和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变更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投资总额原计划拟使用募集资金额变更后拟使用募集资金额
1大型精密注塑模具数字化建设项目30,239.6630,239.6630,239.66
2研发中心项目3,644.165,725.663,644.16
3补充流动资金5,000.005,000.005,000.00
4年产15万吨高分子新材料项目50,315.59-2,081.50
5超募资金-4,322.234,322.23
合计89,199.4145,287.5545,287.55

三、本次结项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使用及节余情况

(一)本次结项募投项目基本情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大型精密注塑模具数字化建设项目”、“研发中心项目”实施完毕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公司拟将上述两个募投项目进行结项。截至2023年7月31日,上述募投项目资金使用及节余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拟使用募集资金额累计使用募集资金金额待支付款项金额利息净额节余募集资金金额
1大型精密注塑模具数字化建设项目30,239.6625,519.254,590.331,128.861,258.94
2研发中心项目3,644.162,365.44740.63226.85764.94
合计38,883.8232,884.695,330.961,357.342,025.51

注:1、待支付款项为项目尚未支付的合同尾款。

2、利息净额为累计收到的利息及现金管理收入扣除手续费等的净额。

3、节余募集资金金额为扣除待支付款项后的节余募集资金(含现金管理取得的收益净额及活期利息收入),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算余额为准。

4、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二)募集资金节余的主要原因

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项目规划结合实际市场情况,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能够顺利实施完成的前提下,本着合理、节约、有效、谨慎的原则使用募集资金,加强项目建设各个环节成本的控制、监督和管理,合理地降低了成本,节约了部分募集资金。同时,公司加强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募集资金在专户存储期间也产生了一定的利息收入。

(三)节余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来,公司业务规模保持稳定发展。募投项目“大型精密注塑模具数字化建设项目”和“研发中心项目”完成后,公司的生产、研发能力进一步提升。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拟将项目结项后的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准)。

本次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公司将保留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直至所有待支付项目尾款支付完毕,后续该部分资金再行产生的利息收入与手续费差额所形成的节余款也将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届时按要求将募集资金专户注销,公司(含子公司)与保荐人、开户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随之终止。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及财务部门办理募集资金专户销户相关事项。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大型精密注塑模具数字化建设项目”和“研发中心项目”已实施完毕,将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及公司整体规划而做出的审慎决策,有利于公司发展,不会对公司当前和未来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同时,公司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的优化调整,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满足公司资金需求,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本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五、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公司于2023年8月1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本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3年8月1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大型精密注塑模具数字化建设项目”和“研发中心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2,025.51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含尚未收到的银行利息收入,具体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算余额为准),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本次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公司将保留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直至所有待支付项目尾款支付完毕,后续该部分资金再行产生的利息收入与手续费差额所形成的节余款也将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届时按要求将募集资金专户注销,公司(含子公司)与保荐人、开户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随之终止。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及财务部门办理募集资金专户销户相关事项。本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的需要和长远发展规划,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

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大型精密注塑模具数字化建设项目”和“研发中心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的需要和长远发展规划,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本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议。

(三)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3年8月10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的需要和长远发展规划,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相关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本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海泰科本次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明确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

律程序,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的需要和长远发展规划,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尹柏元 宋 伟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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