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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利特: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11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募集资金使用结构的事项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募集资金使用结构,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总额、未改变所涉及的业务领域和方向,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募集资金使用结构的议案》。

二、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资金使用成本,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就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建立了规范的操作流程。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银行授信及贷款提供担保的事项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于2023年8月10日向控股子公司浙江燕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燕华”)向中国银行宁波海曙支行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2,000万元提供担保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

本次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占公司2022年底经审计净资产的0.70%,截至本担保公告日,合计对外担保实际余额为122,456.74万元,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43.13%。

截至本担保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我们认为:本次担保的对象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为满足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本次银行综合授信将有利于其经营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浙江燕华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可及时掌握其资信状况,且浙江燕华资信状况良好,经营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公司已制定了严格的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程序,能有效防范对外担保风险。上述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的担保事项。

(以下无正文,签字页附后)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钱君律

赵世君

胡 冰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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