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利科技证券代码:002729 证券简称:好利科技 公告编号:2023-050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2023年4月13日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为支持子公司的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和业务发展需要,提高融资效率,公司同意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或贷款等业务时提供总计不超过人民币18,000万元额度的担保(或反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等,实际担保金额、担保方式以及担保期限以最终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担保额度有效期自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有效期内担保额度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24日、2023年4月14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17)、《关于2023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3)、《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
2023-033)。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以下简称“中信厦门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23)厦银最保字第141号),约定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好利来(厦门)电路保护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利来电路保护”)向中信厦门分行申请的人民币2,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范围内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好利科技上述担保金额及担保方式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范围内。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好利来(厦门)电路保护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6年6月23日注册地址:厦门市翔安区舫山东二路829号法定代表人:芮斌注册资本:2,2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电气信号设备装置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国内贸易代理;销售代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融资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公司持有好利来电路保护100%的股权,好利来电路保护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具体如下:
单位:元
项目 | 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 | 2023年3月31日(未经审计) |
资产总额 | 295,084,325.74 | 314,801,912.08 |
负债总额 | 132,599,090.71 | 147,669,228.62 |
净资产 | 162,485,235.03 | 167,132,683.46 |
项目 | 2022年1月1日-12月31日(经审计) | 2023年1月1日-3月31日(未经审计) |
营业收入 | 238,190,002.58 | 53,795,004.43 |
利润总额 | 35,053,060.96 | 4,680,225.54 |
净利润 | 32,247,309.31 | 4,512,413.43 |
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好利来电路保护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好利科技保证人(甲方):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主合同债务人:好利来(厦门)电路保护科技有限公司
1. 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债权本金人民币贰仟万元整和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如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证人应履行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第2.2款约定的期间内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乙方按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乙方按保函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乙方实际支付款项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1,900万元,占公司
好利科技
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5.31%,均为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好利来电路保护提供的担保及反担保。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公司与中信厦门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特此公告。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