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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金山: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股票交易自查期间内相关机构或人员股票买卖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10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

股票交易自查期间内相关机构或人员股票买卖情况之

专项核查意见

致: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金山股份)委托,担任公司拟出售持有的辽宁华电铁岭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岭公司)100%股权及阜新金山煤矸石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新公司)51%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26号准则》)以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本所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首次发布公告之日前六个月至《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个交易日,即2022年10月25日至2023年6月27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的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核查了上市公司提供的《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相关机构或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等文件资料和信息,并对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主体进行了访谈。

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或口头证言;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并无隐瞒、虚

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扫描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并相符;对于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出具的承诺文件及口头证言出具核查意见。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上市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本次交易申请材料的组成部分,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核查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基于上述,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 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及其内幕知情人核查范围、自查期间

(一) 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第八届第十次董事会会议决议、《重组报告书》,上市公司拟向华电辽宁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辽宁或交易对方)出售持有的铁岭公司100%股权及阜新公司51%股权。

(二) 本次交易的内幕知情人核查范围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26号准则》及上市公司提供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及相关各方提交的自查报告,本次交易核查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包括:

1、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2、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知情人员;

3、 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4、 标的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知情人员;

5、 本次交易相关中介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职国际)、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本所以及该等中介机构的项目经办人员;

6、 上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 本次交易的内幕知情人核查期间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26号准则》,本次重组相关知情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核查期间为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首次发布公告之日前6个月至本次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止,即2022年10月25日至2023年6月27日。

二、 本次交易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及中介机构提供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登记结算公司于2023年7月7日提供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前述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相关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机构在自查期间内不存在通过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二)相关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本次自查期间内,相关自然人在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情况如下:

姓名身份变更日期变更股数(股)结余股数(股)买入/卖出
李伟天职国际沈阳分所审计员李政良的父亲2023年4月27日1,0001,000买入
2023年4月28日-1,0000卖出
孟焱阜新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王卫东的配偶2022年12月2日-100900卖出
2022年12月2日-200700卖出
2022年12月2日-100600卖出
2022年12月2日-200400卖出
2022年12月2日-200200卖出
2022年12月2日-2000卖出
郝宇铁岭公司财务部副主任2022年10月28日-50069,500卖出
2022年10月28日-20,90048,600卖出
2022年10月28日-4,20044,400卖出
姓名身份变更日期变更股数(股)结余股数(股)买入/卖出
2022年10月28日-50043,900卖出
2022年10月28日-2,80041,100卖出
2022年10月28日-3,70037,400卖出
2022年10月28日-10037,300卖出
2022年10月28日-60036,700卖出
2022年10月28日-10036,600卖出
2022年10月28日-5,00031,600卖出
2022年10月28日-10031,500卖出
2022年10月28日-1,00030,500卖出
2022年10月28日-1,50029,000卖出
2022年10月28日-20028,800卖出
2022年10月28日-50028,300卖出
2022年10月28日-1,70026,600卖出
2022年10月28日-50026,100卖出
2022年10月28日-30025,800卖出
2022年10月28日-50025,300卖出
2022年10月28日-25,3000卖出
2022年10月31日1,9001,900买入
2022年10月31日1,2003,100买入
2022年10月31日2003,300买入
2022年10月31日1003,400买入
2022年10月31日1,7005,100买入
2022年10月31日7005,800买入
2022年10月31日17,20023,000买入
2022年10月31日12,40035,400买入
2022年10月31日60036,000买入
2022年10月31日2,20038,200买入
2022年10月31日2,20040,400买入
2022年10月31日2,20042,600买入
2022年10月31日2,20044,800买入
2022年10月31日2,20047,000买入
姓名身份变更日期变更股数(股)结余股数(股)买入/卖出
2022年10月31日2,20049,200买入
2022年10月31日80050,000买入
2022年11月7日-24,40025,600卖出
2022年11月7日-10025,500卖出
2022年11月7日-10025,400卖出
2022年11月7日-30025,100卖出
2022年11月7日-10025,000卖出
2022年11月7日-2,20022,800卖出
2022年11月7日-6,00016,800卖出
2022年11月7日-2,20014,600卖出
2022年11月7日-3,40011,200卖出
2022年11月7日-10011,100卖出
2022年11月7日-9,4001,700卖出
2022年11月7日-2001,500卖出
2022年11月7日-1,5000卖出
2023年2月1日7,7007,700买入
2023年2月1日2,30010,000买入
2023年3月13日40,00050,000买入
2023年3月13日17,90067,900买入
2023年3月13日10068,000买入
2023年3月13日10068,100买入
2023年3月13日30068,400买入
2023年3月13日7,90076,300买入
2023年3月13日3,80080,100买入
2023年3月13日1,10081,200买入
2023年3月13日10081,300买入
2023年3月13日4,00085,300买入
2023年3月13日50085,800买入
2023年3月13日1,00086,800买入
2023年3月13日80087,600买入
2023年3月13日1,00088,600买入
姓名身份变更日期变更股数(股)结余股数(股)买入/卖出
2023年3月13日2,00090,600买入
2023年3月13日40091,000买入
2023年3月13日9,000100,000买入
2023年3月14日15,900115,900买入
2023年3月14日11,800127,700买入
2023年3月14日1,600129,300买入
2023年3月14日49,900179,200买入
2023年3月14日20,800200,000买入
2023年3月30日3,700203,700买入
2023年3月30日2,400206,100买入
2023年3月30日18,300224,400买入
2023年3月30日8,000232,400买入
2023年3月30日900233,300买入
2023年3月30日8,600241,900买入
2023年3月30日600242,500买入
2023年3月30日600243,100买入
2023年3月30日3,800246,900买入
2023年3月30日1,500248,400买入
2023年3月30日100248,500买入
2023年3月30日100248,600买入
2023年3月30日1,400250,000买入
2023年3月30日49,800299,800买入
2023年3月30日100299,900买入
2023年3月30日100300,000买入
2023年3月31日4,700304,700买入
2023年3月31日45,000349,700买入
2023年3月31日300350,000买入
2023年4月4日3,300353,300买入
2023年4月4日39,000392,300买入
2023年4月4日7,700400,000买入
2023年4月11日19,600419,600买入
姓名身份变更日期变更股数(股)结余股数(股)买入/卖出
2023年4月11日200419,800买入
2023年4月11日300420,100买入
2023年4月11日100420,200买入
2023年4月11日100420,300买入
2023年4月11日1,800422,100买入
2023年4月11日200422,300买入
2023年4月11日200422,500买入
2023年4月11日2,000424,500买入
2023年4月11日10,000434,500买入
2023年4月11日2,200436,700买入
2023年4月11日13,300450,000买入
2023年4月20日3,500453,500买入
2023年4月20日21,900475,400买入
2023年4月20日3,100478,500买入
2023年4月20日5,300483,800买入
2023年4月20日16,200500,000买入
2023年4月20日50,000550,000买入
2023年4月24日50,000600,000买入
2023年4月25日42,700642,700买入
2023年4月25日4,200646,900买入
2023年4月25日3,100650,000买入
2023年4月26日50,000700,000买入
曹晓杰辽宁华电检修工程有限公司预算管理员2023年6月21日5,2005,200买入
2023年6月21日3,8009,000买入

就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本所律师访谈了李伟及李政良、孟焱及王卫东、郝宇、曹晓杰,并取得了其出具的承诺函。

根据李伟出具的《承诺函》,李伟承诺:“本人上述买卖金山股份股票的行为,系本人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若本人上述买卖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自愿配合证券主管机关及金山股份的有关要求,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根据李政良出具的《承诺函》,李政良承诺:“对于本次重组相关事项,除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并未向李伟透露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其作出买卖金山股份股票的指示。李伟上述买卖金山股份股票的行为,系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根据孟焱出具的《承诺函》,孟焱承诺:“本人上述买卖金山股份股票的行为,系本人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若本人上述买卖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自愿配合证券主管机关及金山股份的有关要求,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根据王卫东出具的《承诺函》,王卫东承诺:“对于本次重组相关事项,除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并未向孟焱透露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其作出买卖金山股份股票的指示。孟焱上述买卖金山股份股票的行为,系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根据郝宇出具的《承诺函》,郝宇承诺:“本人上述买卖金山股份股票的行为,系本人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若本人上述买卖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自愿配合证券主管机关及金山股份的有关要求,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根据曹晓杰出具的《承诺函》,曹晓杰承诺:“本人上述买卖金山股份股票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若本人上述买卖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

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自愿配合证券主管机关及金山股份的有关要求,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三、 结论意见

综上,根据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及中介机构提供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前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及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对相关人员访谈,在本次交易的相关各方及中介机构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及完整,以及前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人员的声明与承诺内容属实的情况下,郝宇在自查期间内存在买卖金山股份股票的行为,但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李伟、孟焱、曹晓杰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内幕交易行为,不构成本次交易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本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股票交易自查期间内相关机构或人员股票买卖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

唐丽子

____________

李元媛

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_

王 玲

二〇二三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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