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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发龙蟒: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10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核,基于独立判断,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等相关规定,我们对2023年半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以及对外担保情况发表如下意见:

(一)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有关文件的规定,能够严格控制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风险。

(二)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公司全资子公司龙蟒大地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蟒大地”)及下属子公司四川农技小院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拟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合作开展生态链快贷业务。生态链快贷业务是基于建设银行快贷平台,为中小微经营户群体(包括中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农户等)提供的全流程线上审批的小额临时周转融资贷款产品。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建设银行可在3年合作期限内向符合准入条件的龙蟒大地下游经销商提供单日合计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贷款额度,龙蟒大地向建设银行提供单日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风险缓释金,下游经销商以其全部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设备、房

产、车辆、流动资金、库存商品等)及其实际控制人全部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车辆等)向龙蟒大地提供反担保。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实际提供风险缓释金担保余额为245万元。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报告期内无其他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对外担保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违规担保。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40,000股限制性股票,并同意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全资子公司龙蟒大地农业有限公司拟签署绿化管护服务合同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开、公允原则,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向公司或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关联方形成依赖。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董事会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全资子公司龙蟒大地农业有限公司拟签署绿化管护服务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四川华信”)在证券业务资格等方面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我们认为四川华信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满足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的质量要求,续聘四川华信有利于保障和提高

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公司续聘四川华信担任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续聘四川华信担任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是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以降低经营风险为目标,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公司已制定《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并具有完善的内控流程及风险控制措施;公司及子公司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公司制度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开展总额不超过5,000万美元(或等值外币)的衍生品交易业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签字):

周友苏:

冯志斌:

马永强:

二〇二三年八月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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