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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光股份: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10

发表的独立意见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认真审议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等规定,我们对报告期内(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查验,现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报告期内,公司无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也无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二、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有利于回报投资者,体现了公司对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投资价值的认可,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回购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公司建立和完善激励与约束机制,提高员工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促进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进一步提升公司价值。

3、公司本次通过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的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不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回购公司股份事项具有合理性及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回购公司股份事项。(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独立董事签字:

2023年8月9日

沈梦晖胡小明沈建新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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