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旗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旗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首席执行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等事项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本工作细则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遴选;
(三)对被提名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四)提名或者任免董事,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条件、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举行不定期会议,经主任委员或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召开。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紧急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召开会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主持时可以委托一名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原则上以现场方式召开。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和形成的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基于法定原因或有权机关强制命令的除外。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旗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