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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溪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09

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我们作为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等有关规定,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布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我们认为:经资格审查,景建群先生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结合其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相关资料,景建群先生能够胜任所聘岗位,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对总经理的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我们认为:经资格审查,宋恩玉先生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结合其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相关资料,宋恩玉先生能够胜任所聘岗位,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对副总经理的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三、《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我们认为:经资格审查,张利萍女士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结合其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相关资料,张利萍女士能够胜任所聘岗位,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对财务负责人的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

四、《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我们认为:经资格审查,史守义先生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结合其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相关资料,史守义先生能够胜任所聘岗位,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对董事会秘书的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五、《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我们认为:

1、本次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相符。

2、本次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及《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本次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本次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无获授权益条件。

4、本次确定的授权日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和《激励计划》中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确定以2023年8月8日为授权日,向22名激励对象共授予股票期权67万份,行权价格为3.60元/份。

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武龙、戈世霆2023年8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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