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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园林: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10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慕英杰、刘伟杰、程向红、王谭亮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150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具体内容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慕英杰、刘伟杰、程向红、王谭亮: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收入冲回不及时。公司个别项目收入调整不及时,导致相关年度财务报表收入金额不准确。

二是固定资产减值会计处理不恰当。部分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时点不恰当,导致2022年多计提固定资产减值。

三是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减值会计处理不恰当,存在个别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恰当、未对同一客户使用统一方法计提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等问题。

公司上述问题导致相关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慕英杰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刘伟杰作为公司时任总裁,程向红、王谭亮作为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

五十九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高度重视,深刻反思并认真吸取教训。公司将严格按照北京证监局的要求,认真总结,积极整改,并在期限内向北京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公司及相关人员将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理解,不断提升公司财务核算水平,提高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的意识,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收到警示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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