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作为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迪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就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58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000.00万股,发行价格为31.5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63,180.00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55,585.76万元,其中超募资金总额为5,581.59万元。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7月6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且已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众环验字(2023)0600015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前述到账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根据公司《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计划运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总投资 | 募集资金投资额 |
1 | 计算机外设产品扩产项目 | 24,635.69 | 24,635.69 |
序号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总投资 | 募集资金投资额 |
2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8,034.90 | 8,034.90 |
3 | 信息化系统升级项目 | 4,333.58 | 4,333.58 |
4 | 补充流动资金 | 13,000.00 | 13,000.00 |
合计 | 50,004.17 | 50,004.17 |
三、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经营情况,公司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人民币1,674.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29.99%。公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相关承诺
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对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承诺如下:
(一)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每12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二)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12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五、本次部分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相关审批程序及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8月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情况下,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人民币1,674.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8月8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提升公司经营效益,提高公司盈利能力,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情况下,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人民币1,674.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1,674.0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满足流动资金需求,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1,674.0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保荐人对本次部分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有助于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赵宗辉 许 磊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