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作为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迪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智迪科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58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000.00万股,发行价格为31.5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63,180.00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55,585.76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7月6日到位,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众环验字(2023)0600015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人、募集资金监管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计划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项目总投资 | 募集资金投资额 |
计算机外设产品扩产项目 | 24,635.69 | 24,635.69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8,034.90 | 8,034.90 |
信息化系统升级项目 | 4,333.58 | 4,333.58 |
补充流动资金 | 13,000.00 | 13,000.00 |
合计 | 50,004.17 | 50,004.17 |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截至2023年7月31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1,440.03万元,公司拟置换金额为1,440.03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投资总额 |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金额 |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 拟置换金额 |
计算机外设产品扩产项目 | 24,635.69 | 24,635.69 | 257.28 | 257.28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8,034.90 | 8,034.90 | 708.24 | 708.24 |
信息化系统升级项目 | 4,333.58 | 4,333.58 | 474.51 | 474.51 |
补充流动资金 | 13,000.00 | 13,000.00 | ||
合计 | 50,004.17 | 50,004.17 | 1,440.03 | 1,440.03 |
(二)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截至2022年7月31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7,594.24万元,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为1,305.17万元,公司拟置换金额为1,305.17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总额 | 募集资金已扣除金额 | 自筹资金预先支付金额 | 拟置换金额 |
保荐及承销费用 | 5,145.66 | 5,051.32 | 94.34 | 94.34 |
审计及验资费用 | 1,056.60 | 0.00 | 1,056.60 | 1,056.60 |
律师费用 | 849.06 | 0.00 | 135.85 | 135.85 |
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 524.97 | 0.00 | 0.42 | 0.42 |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 17.96 | 0.00 | 17.96 | 17.96 |
项目
项目 | 总额 | 募集资金已扣除金额 | 自筹资金预先支付金额 | 拟置换金额 |
合计 | 7,594.24 | 5,051.32 | 1,305.17 | 1,305.17 |
(三)募集资金置换总额
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1,440.03万元,置换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1,305.17万元,合计置换募集资金2,745.20万元。以上事项已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的专项说明鉴证报告》(众环专字(2023)0600106号)。
四、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根据《招股说明书》,公司已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作出安排,即“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暂以自有资金、负债等方式筹集的资金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按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置换本次发行前已投入使用的自筹资金。”本次拟置换金额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
公司本次拟置换先期投入资金为自筹资金。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日未超过六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五、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2,745.20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2,745.20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不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项进行了核验和确认,并出具了鉴证报告。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资金置换的内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的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众环专字(2023)0600106号),认为:上述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报告已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要求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七、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和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上述预先投入资金事项已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鉴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赵宗辉 许 磊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