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作为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议案进行审阅,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外币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经认真审阅《关于使用外币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具体内容,我们认为,公司使用外币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影响募投项目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外币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吴毅雄、陈文化、钱爱民2023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