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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碳素:平顶山东方碳素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09

证券代码:832175 证券简称:东方碳素 公告编号:2023-036

平顶山东方碳素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8月8日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和其他投票方式相结合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杨遂运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1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8,367,4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0482%。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现场出席7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4.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注册资本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因公司已完成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工作,本次发行股票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32,000,000元,使公司的注册资本发生变更,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119,000,000 元,公司委托董事会全权办理相关工商变更及备案事宜。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8,367,414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的情形。

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1.议案内容:

由于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中的相应条款,并委托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上述事项所涉及的工商变更、备案登记等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方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发布的《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2023-029)。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8,367,414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的情形。

审议通过《关于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平顶山东方碳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业务发展和正常经营需要,为补充公司营运和建设资金,公司拟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银行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授信金额合计不超过60,000万元。具体每家银行的借款额度、借款期限、借款利率以最终实际签订的贷款合同为准。上述授信有效期为自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之日起1年内有效。

上述融资业务由公司名下不动产权进行抵押担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遂运及其配偶刘淑琴提供无偿担保。具体担保措施以实际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为准。为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办理融资业务,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需要,在上述授信额度范围内全权办理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协议文本及办理与之相关的其他手续),不再上报董事会进行审议,不再对单一金融机构出具董事会融资决议。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8,367,414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的情形。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郑州)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杨雨涵、陈兵兵

(三)结论性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及审议事项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平顶山东方碳素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平顶山东方碳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8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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