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作为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就《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含)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独立董事:余新平、李东、张军2023年 8月 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