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79 证券简称:永悦科技 公告编号:2023-039
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755号)批准,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600万股,每股发行价6.7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24,300.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3,089.62万元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1,210.38万元。上述资金于2017年6月8日全部到位,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致同验字(2017)第351ZA0013号《验资报告》。根据公司发展战略,结合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为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将已终止的募投项目“15万吨/年废矿物油综合利用项目”尚未使用的募集18,818.34万元和该部分募集资金累计产生的利息净收入及理财收益(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算余额为准)变更投向,投入至新的募投项目“大丰无人科技产业园项目”(以下简称“新项目”)。新项目投资总额为32,780.29万元,其中拟以募集资金拟投入18,818.34万元,由公司全资子公司盐城永悦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城永悦”、“子公司”)实施。
二、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3年8月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采取分期增资方式向全资子公司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盐城永悦增资,增资总额为人民币18,800万元,用于“大丰无人科技产业园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确
保募集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董事会同意新增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与全资子公司盐城永悦、新增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同日,公司、全资子公司盐城永悦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以及相关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人 | 开户银行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专户用途 |
盐城永悦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大丰支行 | 32050173763600002701 | 大丰无人科技产业园项目 |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中,公司简称为“甲方”,全资子公司盐城永悦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简称为“乙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丙方”,兴业证券简称为“丁方”,所签署的四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205017376360000270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以增资的形式向乙方提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的存储和使用。甲、乙双方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该专户账户收入仅限甲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中的18,818.34万元及其孳息,支出仅用于乙方大丰无人科技产业园项目,不得挪作他用。
截至2023年7月13日,甲方没有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二、专户开立和使用过程中,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支付结算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乙双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杰、张钦秋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加盖丁方公章的单位介绍信。丁方出具的单位介绍信中应当列明所需查询的专户信息、交易期间及其他查询要求。
五、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乙双方授权联系人及丁方保荐代表人寄送或邮件发送专户对账单。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乙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按照孰低原则确定),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话等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乙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话等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变更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变更指定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丙方书面通知变更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变更丁方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七、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账户收支情形的,丁方有权提示甲、乙双方及时更换专户,甲、乙双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八、履行本协议而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当事人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丁方(即兴业证券)所
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丁方发现甲、乙、丙三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由甲方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