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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珠:关于收到湖北证监局对公司股东深圳市朗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决定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09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湖北证监局对公司股东深圳市朗地科技发展有限公

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决定的公告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朗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4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决定书》全文公告如下:

“深圳市朗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0年10月,你公司通过司法拍卖竞得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中珠)6.415%的股份,并于2020年12月完成股权过户登记手续,首次成为ST中珠持股5%以上股东。12月4日,你公司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在报告书中未披露你公司股东黄新浩、黄超二人与深圳市深商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商控股)签署了《代持协议》,黄新浩、黄超持有的你公司100%的股权实际为代深商控股持有。2022年8月,你公司再次通过司法拍卖竞得ST中珠12.66%的股份。2023年1月,你公司披露前述股权代持关系。

你公司在首次成为ST中珠5%以上股东时,未准确披露股东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吸取教训,

严格遵守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杜绝此类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高度重视《决定书》所指出的问题,今后将督促相关大股东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共同维护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性,确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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