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项目情况的审核报告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一日至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九日止
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项目情况的审核报告
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一日至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九日止
德师报(核)字(23)第E00289号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莱特集团”)自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7月19日止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项目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报告”)。
一、福莱特集团董事会对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报告的责任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编制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报告,并保证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福莱特集团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报告发表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审核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审核工作以对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以获取有关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报告金额和披露的证据。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审核意见
我们认为,福莱特集团的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编制,如实反映了福莱特集团自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7月19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项目的情况。
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项目情况的审核报告
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一日至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九日止(续)
德师报(核)字(23)第E00289号
四、本报告的使用范围
本报告仅供福莱特集团用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上海
2023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