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以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认真审议了公司提交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资料,基于个人客观独立的立场,现就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调整2023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公司本次调整2023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2023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规定,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公司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由1,145名调整为1,143名,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19,619,670份调整为19,606,675份。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仍属于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中确定的人员。
(二)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3年第一期股票期权的议案
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3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3年8月7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2023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激励计划中拟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3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具备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主体资格,不存在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依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以2023年8月7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143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19,606,675份,行权价格为55.95元/份。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