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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科军工: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09

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股票简称:国科军工股票代码:688543

2023年8月

目 录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 2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 5议案一《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章程(草案)>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 8

议案二《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 21

议案三《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 22

议案四《关于公司投资“动力模块能力建设项目”的议案》 ...... 23

议案五《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24

议案六《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25

议案七《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26

议案八《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 27

议案九《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 28

议案十《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 29

议案十一《关于审议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 30

议案十二《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 31

议案十三《关于修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 32

议案十四《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 ...... 33

议案十五《关于修订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 ...... 34议案十六《关于修订公司<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的议案》 ...... 35

议案十七《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36议案十八《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 37

议案十九《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 38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维护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大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特制定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如下:

一、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无关人员进入会场。

二、为确认出席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或其他出席者的出席资格,会议工作人员将对出席会议者的身份进行必要的核对工作,请被核对者给予配合。

三、请出席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或其他出席者在会议开始前30分钟到达会场签到,按照规定出示证明材料经验证后方可出席会议,未签到登记的股东,原则上不能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在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之前5分钟,会议终止登记。

四、会议按照会议通知上所列顺序审议、表决议案。

五、出席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的同时应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六、要求发言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按照会议的议程,经会议主持人许

可方可发言。有多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同时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发言;不能确定先后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会议进行中只接受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或提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或提问应围绕本次会议议题进行,简明扼要,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分钟。

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发言,在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不再进行发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违反上述规定,会议主持人有权加以拒绝或制止。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回答股东所提问题。对于可能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内幕信息,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提问,主持人或其指定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议案表决开始后,大会将不再安排股东发言。

八、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对提交表决的议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赞成、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请股东按表决票要求填写,填毕由大会工作人员统一收票。

九、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将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由主持人公布表决结果。

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十一、本次会议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十二、主持人可以根据现场会议进行的实际情况当场对会议议程进行适当的调整。

十三、开会期间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保密管理规定,参会人员应注意维护会场秩序,手机调整为静音状态,不要随意走动,谢绝个人录音、录像及拍照,对干扰会议正常程序或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会议工作人员有权

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十四、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保密法规的规定。

十五、参加股东大会期间仅在会议指定区域活动,进入其他科研生产区域,需得到公司许可并由公司指定的陪同人员陪同进入。

十六、若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获得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权或外国国籍,需提前五天报备至公司,公司将相关资料报至国家安全部门审核批准方可现场参会。

十七、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产生的费用由股东自行承担。本公司不向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发放礼品,不负责安排参加股东大会股东的住宿等事项,以平等对待所有股东。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召开方式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3年8月16日 14点00分召开地点: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建业大街999号二楼会议室

三、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8月16日至2023年8月16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四、现场会议议程

(一)参会人员签到,股东进行登记,领取会议资料;

(二)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向大会报告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及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数量,宣布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三)推举计票、监票人员;

(四)逐项审议各项议案;

序号议案名称
非累积投票议案
1《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章程(草案)>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2《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3《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4《关于公司投资“动力模块能力建设项目”的议案》
5《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6《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7《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8《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9《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10《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11《关于审议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12《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13《关于修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14《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
15《关于修订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
16《关于修订公司<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的议案》
累计投票议案
17.00《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7.01《选举毛勇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7.02《选举余永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7.03《选举杜增龙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7.04《选举罗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8.00《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8.01《选举朱星文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8.02《选举段卓平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8.03《选举易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9.00《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19.01《选举涂伟忠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19.02《选举吴冷茜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五)针对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及提问;

(六)与会股东对各项议案投票表决;

(七)休会,统计表决结果;

(八)复会,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九)见证律师发表法律意见;

(十)签署会议材料;

(十一)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议案一

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章程(草案)>并办理工商

变更登记的议案》各位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5月9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11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667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3.67元,公司股票于2023年6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发行后公司的注册资本由11000万元增加至14,667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型由“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同时公司经营范围拟由“机械、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加工;投资;咨询;服务;物业管理;房屋租赁;金属材料销售,(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以实际签发的营业执照为准)”变更为“机械、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加工;投资;咨询;服务;物业管理;房屋租赁;金属材料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以实际签发的营业执照为准)”,具体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公司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公司发行上市的实际情况,将《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修订为《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8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3年8月)》。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于【】年【】月【】日在上海证券第三条 公司于2023年5月9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6,670,000股,于2023年6月21日

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4,667万元。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机械、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加工;投资;咨询;服务;物业管理;房屋租赁;金属材料销售,(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以实际签发的营业执照为准)。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机械、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加工;投资;咨询;服务;物业管理;房屋租赁;金属材料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以实际签发的营业执照为准)。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4,667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法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并披露本次质押股份数量、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以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披露本次质押股份数量、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以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述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述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大会召集人通知的其它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并应在会后提供固定身份证明、书面表决结果等文件。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大会召集人通知的其它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将临时提案的内容通知股东。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书面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书面通知各股东。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通知股东并说明原因。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长期保持。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长期保持。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

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两名股东代表与一名监事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一百〇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第一百〇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措施,期

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内容。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包含3名独立董事,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包含3名独立董事。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授予的其他职权。董事会对上述事项作出决定,属于公司党委会参与重大问题决策范围的,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会的意见和建议。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对上述事项作出决定,属于公司党委会参与重大问题决策范围的,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会的意见和建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对上述事项作出决定,属于公司党委会参与重大问题决策范围的,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会的意见和建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权限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权限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权限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如下: (一)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如下: (一)除另有规定外,公司发生的前述交易事项(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3.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4.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6.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除另有规定外,公司发生的前述交易事项(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绝对值计算。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购买或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的股东大会权限还需遵守本章程第四十一条(十三)规定。)

2.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事项须提交董事

会审议,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标准的对外担保,还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

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购买或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的股东大会权限还需遵守本章程第四十一条(十三)规定。) 2.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事项须提交董事会审议,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标准的对外担保,还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的股东大会权限还需遵守本章程第四十一条(十六)规定。)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3.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4.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6.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本条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 本条规定的市值,是指交易前10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二)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事项须提交董事会审议,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标准的对外担保,还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1.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2.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交

一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1.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2.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2.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为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1.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为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易,且超过300万元。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0万元,应当提供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〇二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〇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章程第一百〇二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〇四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〇五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第一百〇二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业务公开,落实职工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对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要听取职工意见,依法保障职工的各项权利。坚持和完善职工监事制度,维护职工代表有序参与公司治理的权益。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业务公开,落实职工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对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要听取职工意见,依法保障职工的各项权利。坚持和完善职工监事制度,维护职工代表有序参与公司治理的权益。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激发员工主观能动性,落实职工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对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要听取职工意见,依法保障职工的各项权利。坚持和完善职工监事制度,维护职工代表有序参与公司治理的权益。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〇八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自本章程生效之日起,公司原章程自行失效。第二百〇八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自本章程生效之日起,公司原章程自行失效。

除上述条款、条款编号、数字格式和索引及自动调整目录页码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进一步授权公司经理层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备

案登记等相关手续。授权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公司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工商登记、备案办理完毕之日止,最终变更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上述议案已经2023年7月31日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审议。

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6日

议案二

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各位股东:

结合公司自身实际经营情况,为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同时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以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20,000.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比例为28.86%,未超过30%,用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上述募集资金使用行为未违反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公司承诺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将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承诺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募投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具体内容详见于公司2023年8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6)。上述议案已经于2023年7月31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核查意见。

请各位股东审议。

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6日

议案三

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各位股东:

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的周期,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现阶段募集资金在短期内出现部分闲置的情况。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建设实施、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保证募集资金安全及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75,000万元(含本数)的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含闲置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资金额度可以循环滚动使用。可以增加公司的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回报。

在额度范围和投资期限内,提前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行使此次现金管理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并由公司财务部组织现金管理相关事项的实施,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7)。

上述议案已经于2023年7月31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核查意见。请各位股东审议。

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6日

议案四

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投资“动力模块能力建设项目”的议案》

各位股东:

“十四五”公司所属行业进入快速发展机遇期;近年来公司的固体发动机动力模块业务科研生产任务快速增长,为了保证科研生产任务的顺利完成,公司拟投资“动力模块能力建设项目”,有利于公司做强做大发动机动力模块业务,提升行业地位,实现企业更好发展。项目基本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动力模块能力建设项目
项目总投资81,036万元,其中建设投资65,000万元,流动资金16,036万元(最终投资总额以实际投资为准)
资金来源银行借款3亿,其余自筹

项目全部建成后,预计投资回收期为5年(含建设期)。前述数据为公司依据现行情况进行的测算,与未来实际运行情况可能存在差异,预计本次投资短期内不会对公司本年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投资“动力模块能力建设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2)。

上述议案已经于2023年7月31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本项目需在获得国家行政主管单位的正式审批后方能实施。

本项目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请各位股东审议。

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6日

议案五

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相应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上述议案已经于2023年7月31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各位股东审议。

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6日

议案六

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相应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上述议案已经于2023年7月31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各位股东审议。

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6日

议案七

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各位监事: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相应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上述议案已经于2023年7月31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各位股东审议。

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8月16日

议案八

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相应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上述议案已经于2023年7月31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各位股东审议。

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6日

议案九

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相应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上述议案已经于2023年7月31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各位股东审议。

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6日

议案十

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相应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上述议案已经于2023年7月31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各位股东审议。

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6日

议案十一

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审议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相应草拟了公司《投资管理制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上述议案已经于2023年7月31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各位股东审议。

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6日

议案十二

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相应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上述议案已经于2023年7月31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各位股东审议。

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6日

议案十三

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相应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上述议案已经于2023年7月31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各位股东审议。

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6日

议案十四

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相应修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上述议案已经于2023年7月31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各位股东审议。

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6日

议案十五

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相应修订《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上述议案已经于2023年7月31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各位股东审议。

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6日

议案十六

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的议案》

各位董事: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相应修订《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

上述议案已经于2023年7月31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各位股东审议。

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6日

议案十七

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各位股东:

鉴于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公司需开展董事会换届选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应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4名,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就任,任期三年。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候选人的资格审查,现拟推选以下人员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选举毛 勇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选举余永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选举杜增龙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选举罗 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1)。

上述董事候选人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中关于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要求,均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有关部门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上述议案已经于2023年7月31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请各位股东审议。

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6日

议案十八

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各位董事:

鉴于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公司需开展董事会换届选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就任,任期三年。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候选人的资格审查,现拟推选以下人员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选举朱星文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选举段卓平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选举易 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位独立董事候选人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1)。

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中关于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要求,均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有关部门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上述议案已经于2023年7月31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请各位股东审议。

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6日

议案十九

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的议案》

各位监事:

鉴于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任期已届满,公司需开展监事会换届选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第三届监事会应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名,非职工代表监事2名,任期三年,1名职工代表监事需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公司监事会拟推选以下人员为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1、选举涂伟忠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2、选举吴冷茜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两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1)。

上述监事候选人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中关于监事的任职资格和要求,均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有关部门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上述议案已经于2023年7月31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各位股东审议。

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8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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