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所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3年上半年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22]26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证监发[2022]26号文”)等有关规定,我们对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审核,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34.5亿元,占公司2023年6月30日净资产的比例为9.67%,不存在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50%的情况,且被担保方财务状况良好。
公司在《公司章程》及《担保管理制度》中,明确了担保的审议程序、审批权限以及担保条件等风险控制内容。上述担保,公司已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履行了审议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事项,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不存在与证监发[2022]26号文、《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相
违背的情形。
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规范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全部为控股子公司提供,属于公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利用的需要,担保决策程序合法、合理,担保风险能够有效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及时、公开,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公司2023年上半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认真审核,公司2023年上半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没有发生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关联方资金占用风险。我们认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利益的事项。
三、关于公司与山西焦煤集团财务公司之间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3年上半年涉及山西焦煤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严格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符合监管要求,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规定。我们认为报告期内与山西焦煤集团财务公司之间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公
平合理,没有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
四、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在认真听取了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其他有关人员的汇报后,现就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意见如下:公司严格遵守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独立董事:李玉敏 赵利新 李永清 邓蜀平2023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