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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泰艾普: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08

核查意见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和《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下列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但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以及外籍员工。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条件、限售期、解除限售/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得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的情形。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3年8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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