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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利特: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代表人声明与承诺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08

保荐代表人声明与承诺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申请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会议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73号)。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保荐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我们作如下声明与承诺:

一、声明

(一)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认为发行人符合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

(二)对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和尽职调查材料进行了评审,认为申请文件已达到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未发现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 保证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1、海通证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计超过百分之七;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海通证券股份超过百分之七;

3、海通证券的保荐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4、海通证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5、海通证券与发行人之间影响保荐人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其他关联关系。

二、承诺

(一)已在证券发行保荐书中作出如下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人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自愿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

9、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证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上市的规定,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保荐代表人声明与承诺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郑 皓 徐建豪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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