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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淼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07

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依据《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章程》、《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等有关规定,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关于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1.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2年激励计划》所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公司《2022年激励计划》设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69名激励对象已满足《2022年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解除限售事宜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2022年激励计划》《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本次解除限售事项有利于进一步调动激励对象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也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在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对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69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723,8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并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独立董事:朱曙夏 韦邦国 李志军

2023年8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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