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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达莱: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08

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暂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

? 涉案的金额:原告要求公司返还设备购置及安装工程款24,762,338.83元,要求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暂定2,000万元等。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将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鉴于本次涉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一、本次诉讼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关于南乐县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起诉的《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材料,案号:(2023)豫0923民初2661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南乐县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乐污水公司”)

被告1: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2:河南畅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3:郑州大学综合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被告4:开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就南乐县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项目第二标段设备购置及安装签订的合同以及相关合同关系;

(2)判决被告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拆除已安装的设备,并返还已收取的24,762,338.83元设备购置及安装工程款;

(3)判决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暂定2,000万元(损失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污水治理、生态治理损失、固定资产折旧损失、整改修复费用损失等,最终金额以鉴定结论为准);

(4)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以及鉴定费均由各被告共同负担。

3、原告提出的事实与理由

南乐污水公司2019年通过招标选定公司为南乐县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项目第二标段设备购置及安装标段(二标段)中标单位,并于2019年10月与公司签订《设备销售合同》,合同价款4,920.78万元。

目前,南乐污水公司以该项目未达到设计的日处理标准、污水排放标准,项目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公司未按设备型号提供设备等原因,将公司及河南畅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本项目施工监理单位)、郑州大学综合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本项目勘察设计单位)、开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本项目土建施工单位)作为共同被告向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其他说明

公司已经按合同要求履行相关义务,该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且已取得竣工验收证书。但南乐污水公司一直未按照合同要求履行支付义务,公司已向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南乐污水公司支付设备款及逾期违约金约2921.40万元,并于2023年5月立案。公司将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并高度重视该事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将根据该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严格按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8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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