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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08

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7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赵冬梅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114号)(以下简称“监管函”),公司董事会对上述监管函提到的问题高度重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监管函主要内容

“赵冬梅:

2023年8月2日,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泰科)披露的《关于特定股东违反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显示,你作为海泰科股东,在海泰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本人在所持公司的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本人减持上述公司股份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2023年7月12日及8月1日,你在尚未披露减持意向的情况下,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卖出海泰科股票合计62.25万股,你的减持行为违反了上述承诺。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8.6.1条以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4.4.3条、第7.4.1条的规定。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及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合规交易上市公司股票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其他说明

公司股东赵冬梅女士高度重视监管函中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的要求,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及时整改,同时将切实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合规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依规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进一步督促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股东加强相关规则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本次监管函不涉及公司,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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