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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洋赛车: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07

证券简称:华洋赛车 证券代码:834058

浙江华洋赛车股份有限公司Zhejiang Kayo Motor Co., Ltd.(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新碧街道碧园路139号)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二零二三年八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浙江华洋赛车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限售承诺

1、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10%以上的股东

“1、本人持有或控制的公司发行上市前的股份,自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前述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规定的,同时还应遵守相关规定。

2、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持有的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前述发行价指公司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权益分派、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3、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4、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5、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出售股票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2、缙云华拓

“1、本企业持有或控制的公司发行上市前的股份,自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前述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规定的,同时还应遵守相关规定。

2、公司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前述发行价指公司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权益分派、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3、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4、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出售股票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

“公司发行上市后,若公司发生违规担保、资金占用、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前述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之日起自动延长6个月;公司发行上市后,若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前述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之日起自动延长12个月。”

(二)禁止非公司账户结算承诺

1、发行人

“1、自2021年12月31日起,本公司禁止使用非公司账户收付款,与客户、供应商和其他第三方之间,不存在虚假交易及虚构资金往来,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形;

2、本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将每半年对公司是否存在非公司账户收付款情形进行检查,并形成专项报告。本公司董事会及下属审计委员会将在审议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过程中,专项审阅是否存在非公司账户收付款情形,杜绝非公司账户收付款;

3、本公司将在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增加对非公司账户结算事项的评价,且自本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当年及以后的两个完整会计年度,本公司将每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审计或鉴证,并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者鉴证报告;

4、本公司将持续加强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严格规范开展业务过程中货币资金及银行账户的使用;

5、本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等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1、自2021年12月31日起,发行人未使用非公司账户收付款,与客户、供应商和其他第三方之间,不存在虚假交易及虚构资金往来,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形;

2、本人承诺将持续推动发行人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严格规范发行人开展业务过程中货币资金及银行账户的使用;

3、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并落实发行人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制止、杜绝非公司账户结算行为,若未来发行人发生非公司账户收款的情形,本人除将督促发行人将非公司账户收款转回公司账户外,还将按上述款项同等金额补偿给发行人。如发行人因使用非公司账户进行结算而受到有关部门处罚或遭受损失的,本人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本人承诺将通过合法合规的途径领取薪酬,不从非公司账户中领取薪酬,也不通过他人账户代领本人薪酬,若存在违规领取账外薪酬的情形,本人承诺

除将本人违规领取账外薪酬退还给发行人外,还将按上述款项同等金额补偿给发行人;

5、发行人股票自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如在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内,发行人出现利用非公司账户结算情形的,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限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现之日起自动延长12个月;如在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限届满后,发行人出现利用非公司账户结算情形的,本人承诺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现之日起自愿锁定12个月;

6、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等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高级管理人员

“1、自2021年12月31日起,发行人未使用非公司账户收付款,与客户、供应商和其他第三方之间,不发生虚假交易及虚构资金往来,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形;

2、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并落实发行人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制止、杜绝非公司账户结算行为;

3、本人承诺将通过合法合规的途径领取薪酬,不从非公司账户中领取薪酬,也不通过他人账户代领本人薪酬,若存在违规领取账外薪酬的情形,本人承诺除将本人违规领取账外薪酬退还给发行人外,还将按上述款项同等金额补偿给发行人;

4、发行人股票自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如在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内,发行人出现利用非公司账户结算情形的,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限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现之日起自动延长12个月;如在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限届满后,发行人出现利用非公司账户结算情形的,本人承诺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现之日起自愿锁定12个月;

5、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等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组织(如有,下同)不存在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业务具有实质性竞争或可能有实质性竞争且对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业务活动。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组织将不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现有业务构成实质性竞争或可能有实质性竞争且对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业务活动,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收购、兼并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现有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2、若发行人今后进入新的业务领域,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组织将不在中国境内外以控股或以参股但拥有实质控制权的方式,从事与发行人新业务构成实质性竞争或可能有实质性竞争且对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业务活动,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收购、兼并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和分支机构今后从事新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3、若发行人认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或组织出现与发行人构成直接竞争的经营业务情况时,本人承诺发行人有权按照自身情况和意愿,采用必要的措施解决所构成同业竞争的情形,该等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收购本人/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该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存在同业竞争的企业的股权、资产;要求本人/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该企业的下属企业在限定的时间内将构成同业竞争业务的股权、资产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等。

4、本人及本人控制或未来可能控制的其他企业及该企业的下属企业不会向业务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含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所从事的业务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与该等竞争业务相关的专有技术、商标等知识产权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

5、本人保证不利用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从事或参与从事任何有损于发行人或发行人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6、若本人违反上述关于同业竞争的相关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7、如因本人及本人控股的其他企业或组织及未来可能控制的其他企业和/或本人未来可能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下属企业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而导致发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承诺

“1、本人/本企业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完整、详尽的披露。除已经向相关中介机构书面披露的关联交易以外,本人/本企业以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人/本企业将尽量减少及规范与发行人之间产生新增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3、本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等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回避事项的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合规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4、本人/本企业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本人/本企业承诺,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公司遭受任何直接或者间接的经济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均将予以赔偿,并妥善处置全部后续事宜。”

(五)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1、发行人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本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

若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公司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在该等违法事实被有权部门认定后,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若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人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若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人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六)关于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1、光大证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浙江华洋赛车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对浙江华洋赛车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负责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浙江华洋赛车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与本所出具报告相关的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七)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持股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

“1、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在锁定期届满后(包括延长的锁定期),本人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等多方面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3、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权益分派、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4、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持股5%以上的企业股东缙云华拓

“1、本企业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在锁定期届满后(包括延长的锁定期),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等多方面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3、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1、发行人

“1、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按照《稳定股价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的利益。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关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比例、要约收购等规定导致本公司在一定时期内无法正常履行稳定股价措施的,本公司应积极采取其他措施稳定本公司股价。”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按照《稳定股价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关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比例、要约收购等规定导致本人在一定时期内无法正常履行稳定股价措施的,本人应积极采取其他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3、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按照《稳定股价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本人的薪酬予以暂时扣留,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如有),直至本人按《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关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比例、要约收购等规定导致本人在一定时期内无法正常履行稳定股价措施的,本人应积极采取其他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本次发行人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稳定股价预案有效期及触发条件

1、稳定股价预案自公司完成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2、触发条件

在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4号—股份回购》等法规、规则所规定的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而回购所须满足的条件以及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发生以下触发事件的,则触发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

(1)触发条件一: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个月内,一旦公司股票出现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时(若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本次发行价格不具可比性的,本次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2)触发条件二: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2个月至3年内,一旦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若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

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每股净资产价格作相应调整)。

3、稳定股价预案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监督、执行

公司应在满足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起2个交易日发布提示公告,并在10个交易日内公告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如未按上述期限公告稳定股价措施的,则应及时公告具体措施的制定进展情况。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稳定股价方案的具体措施包括:公司回购公司股票、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制定稳定股价方案具体实施方案时,应当综合考虑当时的实际情况及各种稳定股价措施的作用及影响,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按照前述顺序通知当次稳定股价方案的实施主体,并在启动股价稳定方案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当次稳定股价方案实施完毕后,若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的,将按前款规定启动下一轮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其回购或增持义务时,应按照北交所的相关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的稳定股价措施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时,应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中国证监会或北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实施,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2、公司回购股份议案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其中股东大会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事宜在董事会决议时投赞成票;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事宜在股东大会决议时投赞成票。

3、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上述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本次发行价格(针对触发条件一)或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针对触发条件二)时,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稳定股价措施

1、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北交所的相关规定。

2、如公司该轮稳定股价回购措施已经完成,而公司股价仍未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本次发行价格(针对触发条件一)或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针对触发条件二)。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在收到通知后5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实际控制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启动增持方案。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3、实际控制人在实施增持方案时,应符合下列各项:

(1)公司实际控制人合计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公司现金分红(税后)的10%,年度用于增持的资金合计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公司现金分红(税后)的25%。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触发本预案启动条件时,公司实际控制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方案;

(2)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价格不高于本次发行价格(针对触发条件一)或不高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针对触发条件二);

(3)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五、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股价措施

1、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2、如公司实际控制人该轮稳定股价回购措施已经完成,而公司股价仍未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本次发行价格(针对触发条件一)或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针对触发条件二)。公司应2个交易日内通知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该等人士应在收到通知后5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告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该等人士应在10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方案。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3、上述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增持方案时,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货币资金不超过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和的1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的资金合计不超过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25%。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增持方案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触发本预案启动条件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方案。

4、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本预案和相关措施的规定签署承诺。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后3年内拟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该新聘任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稳定本预案和相关措施的规定签署承诺。

六、相关约束措施

1、公司违反本预案的约束措施

在本预案启动条件触发时,如公司未按照本预案制定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

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自公司股票发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2、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承诺的约束措施

在本预案启动条件触发时,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按照本预案制定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发在发行人处的股东分红,直至公司实际控制人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承诺的约束措施

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本预案启动条件触发时,如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停止在发行人处发放薪酬或股东分红(如有),直至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九)所涉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

“一、公司承诺

1、公司将严格履行就本次发行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公司将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3、如因不可抗力原因等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因素导致公司已作出的承诺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公司将采取如下措施:

(1)公司将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就公司本次发行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披露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2)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及时作出合法、

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本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4)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由本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本人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披露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及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

三、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就公司本次发行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披露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本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4)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由本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披露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及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上述承诺系相关承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承诺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缙云华拓

“1、本企业将严格履行就公司本次发行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企业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企业将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披露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2)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企业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企业将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本企业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4)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由本企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本企业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企业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披露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及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上述承诺系本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十)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公司的承诺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承诺采取如下措施:

(1)保证募集资金规范、有效使用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根据董事会决议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开户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同时,公司将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积极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规范、有效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2)加快募投项目建设,确保投资尽快实现预期收益

公司将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尽快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并在资金的计划、使用、核算和防范风险方面强化管理,以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顺利推进,在实现预期收益的前提下尽可能产生最大效益以回报股东。

(3)公司将不断提高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提升经营业绩

公司将持续推进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不断丰富和完善公司业务发展模式,巩固和提升公司市场地位和竞争能力,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另外,公司将加强日常经营管理和预算管理,加强投资管理,全面提升公司的日常经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经营业绩。

(4)持续研发创新,提高公司竞争能力和盈利能力

公司将配置先进研发设备,改善研发工作环境,增强开发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的能力,引进高端研发人才,搭建具有国内外具有竞争力的创新平台,从而进一步巩固公司研发和自主创新能力,适应行业技术发展特征,保持公司行业领先优势,有利于公司提升盈利能力及抗风险能力。

(5)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

为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意识,为股东提供持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

来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制定了《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建立了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未来,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对股东给予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

(6)其他方式

公司承诺未来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出台的具体细则及要求,持续完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公司承诺将积极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理由,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公司的原因外,将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公司将保证或尽最大的努力促使上述措施的有效实施,努力降低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保护公司股东的权益。如公司未能实施上述措施且无正当、合理的理由,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公开说明原因、向股东致歉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为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做出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做出解释并道歉,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为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本人承诺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要求;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在制订、修改公司的薪酬制度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在推动公司股权激励(如有)时,应使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若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的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时,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届时将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十一)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发行人

“本公司承诺发行上市后将严格按照《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及《公司章程》中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履行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

若本公司未能执行上述承诺内容,将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1、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渠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因本公司未执行本承诺而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在该等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等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本人将督促公司在发行上市后将严格按照《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及《公司章程》中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履行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

2、若公司董事会对利润分配作出决议后,本人承诺就该等表决事项在股东大会中以本人实际控制的股份投赞成票。

3、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的承诺事项。若本人作出的承诺未能履行,本人承诺将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的具体原因。

(2)若因本人未执行本承诺而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本人将在该等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等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上述承诺事项均在正常履行中。

二、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责任的声明

(一)对《招股说明书》做出声明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声明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如有)、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如有)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等无矛盾

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如有)、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如有)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申请文件与预留文件一致的承诺

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浙江华洋赛车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且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光大证券承诺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浙江华洋赛车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发行人律师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承诺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对浙江华洋赛车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发行人会计师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负责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浙江华洋赛车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与本所出具报告相关的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三、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初期风险及特别风险提示

(一)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16.50元/股,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公司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二)交易风险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的规定,公司在北交所上市交易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30%,股价波动幅度较大,存在较高的交易风险。

(三)股票异常波动风险

公司股票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四)特别风险提示

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1、主要销售国市场环境或贸易政策变化的风险

公司一直从事非道路越野车的自主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以外销为主。报告期内,公司外销收入占比一直维持在85%以上,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是两轮越野摩托车和全地形车等动力运动装备产品最主要的需求和消费市场。受国际政治经济环境及俄乌冲突带来的一系列影响,俄罗斯市场环境复杂多变,可能存在市场需求下降从而影响公司经营业绩的风险。报告期内,公司俄罗斯市场销售收入分别为6,490.12万元、6,975.51万元以及10,448.76万元,占各期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20.38%、9.81%以及24.65%。

报告期内,发行人产品被先后列入美国对中国出口产品加征关税清单目录。若未来中美贸易摩擦进一步加剧,美国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加征关税,同时发

行人客户要求发行人承担全部或部分上涨的关税,可能将导致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业绩出现不利影响。除上述事项外,因发行人外销收入占比较高,若未来其他区域有关国际局势、进口政策、贸易摩擦、海外疫情等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可能会对发行人和主要客户的生产经营、合作关系、货物发运和清关时效等方面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2、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随着公司对欧美等海外市场开拓力度的加大,公司逐步在海外越野摩托车领域成为主流品牌,并与本田、雅马哈、KTM、川琦、北极星等国际知名品牌形成正面竞争。同行业国际知名企业技术和资金实力雄厚,在国内外全地形车及摩托车市场甚至整个动力运动设备行业均具有较强竞争力,公司在品牌影响力、业务规模、研发设计水平等方面与国际知名企业相比仍存在差距。公司如果不能及时把握市场需求变化,提升产品创新能力和售后服务质量,有效加大市场开拓力度,可能难以维持和提高目前的市场竞争优势,进而对公司的竞争地位、市场份额和利润实现造成不利影响。

3、新业务及产品拓展不及预期的风险

基于多年积累的市场和技术优势,公司在巩固和强化中小排量越野运动车辆市场地位的基础上,正积极布局大排量、UTV以及电动越野车等新产品系列的开发,同时积极筹备进入道路车辆市场,逐步往全品类休闲摩托领域拓展,进一步提升市场份额及核心竞争力。目前新产品的开发虽已取得一定进展,但尚未形成规模销售,未来能否顺利开拓新产品且形成规模效应仍存在不确定性风险。此外,如果新产品实现量产后,其市场需求不及预期、市场竞争环境恶化、公司市场拓展情况不及预期或产品技术研判偏离行业发展趋势,导致相关新产品难以实现预定的发展目标,将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4、经营业绩波动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为两轮越野摩托车和全地形车,得益于公司长期坚持的自有品牌策略、专业的产品设计及优质的品质保障,公司产品已进入了欧美等国际

主流品牌市场的专业门店,KAYO已成为动力运动装备领域国际知名的中国品牌。但是,新冠疫情带来的产品需求波动、自有品牌发展速度、零售网络增速变化、全球经济政治形势变化等均可能带来业绩波动风险。具体而言,公司自有品牌产品主要采用经销模式开展业务。2019年至2021年,公司经销商合作的终端销售网点快速增长,销售渠道的持续拓展推动了公司营业收入的快速增长,其中2020年以来的新冠疫情对公司零售商网络体系的快速完善起到了显著的助推作用。2020年至2021年,公司营业收入实现高速增长,分别为31,838.56万元以及71,106.61万元。新冠疫情影响的减弱将使得消费需求增长放缓或在短期内出现下滑,网络布局的完善也将使得零售商数量增速放缓,因新增零售商铺货带来的产品需求将减弱,可能在短期内造成业绩波动。

另外,如果经销商特定情况下为了保障供应而短期内集中大批量订货,使得客户订单需求出现较大波动;经销商与终端销售网点无法实现预期的销售目标或不能及时消化库存,从而降低后续订单下达数量或减缓下达速度,或者自有品牌销售的增加不及贴牌生产业务的下降,则可能对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此外,考虑到公司已达到一定的销售规模,国际经济形势复杂多变,地缘政治冲突频发和大国博弈加剧,给全球经济带来诸多不稳定、不确定影响。受“俄乌战争”影响,2022年,发行人暂未形成对乌克兰客户的销售收入。2021年度,公司对乌克兰客户的主营业务收入金额为705.18万元,占2021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之比1.02%。

2022年,受上期收入基数高、经销商前期备货及国际政治经济环境影响,2022年发行人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下降40.39%,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下降37.54%。若上述因素无法缓解或持续加剧,则发行人未来外销业务收入及业绩存在波动的风险。

5、财务内控不规范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非公司账户结算、关联方资金拆借和员工代收代付等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2019年至2021年,扣除往来款、借款和理财后,非公

司账户收款分别为423.72万元、323.05万元和544.09万元,非公司账户付款分别为362.69万元、386.65万元和538.50万元;员工代收款的金额分别为189.41万元、130.44万元和139.25万元,员工代付款的金额分别为4.91万元、13.23万元和139.25万元。2022年后,公司未再发生前述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未来,若公司财务内控制度不能继续得到有效执行,可能因为内控不规范导致公司利益受损,进而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发行的予以注册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3年7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关于同意浙江华洋赛车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478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北京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意见及其主要内容

2023年8月4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浙江华洋赛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3〕328号),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你公司的申请,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北交所)同意你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股票简称为“华洋赛车”,股票代码为“834058”。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公司应按照本所规定和程序办理股票在北交所上市的手续;

二、你公司应做好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业务规则的培训工作,切实履行上市公司义务,确保持续规范运作;

三、你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及本所各项业务规则,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北京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3年8月10日

(三)证券简称:华洋赛车

(四)证券代码:834058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56,00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58,10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4,00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6,10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3,342,392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3,342,392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42,657,608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44,757,608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700,000股(不含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2,100,000股(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

(十)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十一)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三)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四、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选择的具体标准

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股票上市规则》第2.1.3条第(一)款上市标准,即“(一)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二)符合相关条件的说明

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为16.50元/股,公司发行前股本为42,000,000股,发行后股本为56,000,000股(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公司发行后市值为

9.24亿元。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容诚审字[2022]518Z0122号《审计报告》及容诚审字[2023]518Z0063号《审计报告》,2021年度和2022年度,发行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分别为8,712.32万元和5,441.95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82.34%和

42.29%,均不低于8%,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七)款的规定。

发行人满足《上市规则》2.1.3规定的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的条件。

综上所述,发行人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和财务指标标准,即《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2.1.3条第一套指标规定的上市条件。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浙江华洋赛车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Zhejiang Kayo Motor Co., Ltd.
法定代表人戴鹏
发行前注册资本4,200万元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4年3月10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15年6月4日
公司住所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新碧街道碧园路139号
经营范围特种摩托车、全地形车、雪地车、卡丁车、滑板车等各类运动车辆(包括两轮越野赛车、两轮公路赛车、四轮全地形赛车,军用及警用等特种摩托车和全地形车)、电动车、电瓶车、助力车、自行车、三轮车、小型拖挂车、摩托艇、滑翔伞及动力滑翔伞、各类休闲游乐器材、模型车、玩具、健身器材、动力机械、发动机(包含摩托车发动机及全地形车发动机)、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的制造和销售;特种运动服饰、眼镜、箱包、运动靴、头盔及各种防护用具及相关休闲用品的生产与销售;产品设计开发及研制;不含酒精饮料的销售;液压油、润滑油、润滑剂的销售;户外广告;保险代理;组织体育比赛;安排和组织培训;组织表演(演出);游乐园;提供体育设施;赛车出租、运动场出租;自营和代理国家准许的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主营业务公司专业从事非道路越野车的自主研发、生产和销售。
所属行业C37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邮政编码321400
电话0578-3068866
传真0578-3068855
互联网网址http://www.kayo.com.cn/
电子邮箱board@kayomoto.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 的部门负责人任宇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 的部门电话号码0578-3068866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戴继刚。本次发行前,戴继刚直接持有公司49.6001%股份,并通过缙云华拓支配发行人9.7163%股份的表决权,直接与间接合计支配发行人59.3164%股份的表决权。本次发行后,戴继刚直接持有发行人2,083.2044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37.20%(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及35.86%(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缙云华拓直接持有发行人408.0841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7.29%(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及7.02%(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戴继刚持有缙云华拓27.22%的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因此戴继刚直接和间接合计支配发行人2,491.2885万股股份,直接和间接合计支配发行人44.49%(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及42.88%(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股份的表决权。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戴继刚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男,1968年3月出生,身份证号码为12010519680325****,本科学历。1990年7月至1993年3月任天津迅达摩托车厂技术人员;1993年4月至1998年7月任天津本田摩托有限公司工程师;1998年10月至2002年1月任天津富士达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技术副总;2002年10月至2014年11月任天津华洋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2004年3月至2015年5月任缙云华洋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5年5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二)本次发行后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1、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注: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所致。

2、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

注: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所致。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情况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如下:

序号姓名持股方式持股数量(股)职务任职期间
1戴继刚直接持有20,832,044董事长2021年5月17日至2024年5月16日
间接持有1,110,980
序号姓名持股方式持股数量(股)职务任职期间
2戴鹏直接持有5,681,575董事、总经理2021年5月17日至2024年5月16日
间接持有303,194
3任宇直接持有5,681,574董事、董事会秘书2021年5月17日至2024年5月16日
间接持有303,194
4陈钧直接持有5,681,574董事、副总经理2021年5月17日至2024年5月16日
间接持有303,194
5张堂忠间接持有199,851董事、财务负责人2021年5月17日至2024年5月16日
6齐长雨间接持有176,468监事会主席2021年5月17日至2024年5月16日
7余同春间接持有140,291监事2021年5月17日至2024年5月16日
8胡桂丽间接持有17,646职工代表监事2021年5月17日至2024年5月16日
9刘欣--独立董事2021年12月6日至2024年5月16日
10吴芃--独立董事2021年12月6日至2024年5月16日
11向阳--独立董事2021年12月6日至2024年5月16日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限售安排等内容

此次公开发行无员工持股计划参与。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本次发行后 (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限售期限备注
数量(股)占比 (%)数量(股)占比 (%)数量(股)占比 (%)
一、限售流通股
戴继刚20,832,04449.6020,832,04437.2020,832,04435.86(1)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2)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3)公司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戴鹏5,681,57513.535,681,57510.155,681,5759.78(1)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2)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3)公司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董事、总经理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本次发行后 (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限售期限备注
数量(股)占比 (%)数量(股)占比 (%)数量(股)占比 (%)
任宇5,681,57413.535,681,57410.155,681,5749.78(1)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2)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3)公司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董事、董事会秘书
陈钧5,681,57413.535,681,57410.155,681,5749.78(1)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2)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3)公司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董事、副总经理
缙云县华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080,8419.724,080,8417.294,080,8417.02(1)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2)公司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实际控制人戴继刚控制的企业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本次发行后 (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限售期限备注
数量(股)占比 (%)数量(股)占比 (%)数量(股)占比 (%)
价,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350,0000.631,400,0002.41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上海通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怡海川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150,0000.27600,0001.03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上海通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怡百合3号私募基金--95,0000.17380,0000.65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本次发行后 (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限售期限备注
数量(股)占比 (%)数量(股)占比 (%)数量(股)占比 (%)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70,0000.13280,0000.48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晨鸣(青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晨鸣6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35,0000.06140,0000.24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小计41,957,60899.9042,657,60876.1744,757,60877.04--
二、无限售流通股
小计42,3920.1013,342,39223.8313,342,39222.96--
合计42,000,000100.0056,000,000100.0058,100,000100.00--

注:数据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一)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 (股)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1戴继刚20,832,04437.20(1)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2)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3)公司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2戴鹏5,681,57510.15(1)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2)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3)公司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任宇5,681,57410.15(1)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2)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3)公司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陈钧5,681,57410.15(1)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2)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3)公司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5缙云县华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080,8417.29(1)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2)公司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6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350,0000.63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
7上海通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怡海川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150,0000.27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
8上海通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怡百合3号私募基金95,0000.17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
9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70,0000.13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
10晨鸣(青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晨鸣6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35,0000.06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
合计42,657,60876.17-

注:数据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 (股)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1戴继刚20,832,04435.86(1)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2)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3)公司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2戴鹏5,681,5759.78(1)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2)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3)公司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任宇5,681,5749.78(1)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2)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3)公司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陈钧5,681,5749.78(1)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2)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3)公司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5缙云县华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080,8417.02(1)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2)公司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6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1,400,0002.41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
7上海通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怡海川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600,0001.03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
8上海通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怡百合3号私募基金380,0000.65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
9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80,0000.48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
10晨鸣(青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晨鸣6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140,0000.24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
合计44,757,60877.04-

注:数据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1,400.00万股(不含超额配售选择权);1,610.00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二)发行价格及对应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16.50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12.73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0.4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16.9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3.9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5、17.6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6、14.5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以2022年度(截至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的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为0.97元/股,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则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为0.94元/股。

(四)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按经审计的截至2022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的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6.47元/股,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则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6.80元/股。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231,000,000.00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容诚验字[2023]518Z0105号《浙江华洋赛车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确认公司截止2023年8月3日止,应募集资金总额为231,000,000.00元,减除发行费用23,376,186.85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07,623,813.15元。

(六)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23,376,186.85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25,664,459.31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其中:

(1)保荐及承销费用:15,199,800.00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17,479,770.00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2)审计及验资费用:6,100,000.00元;

(3)律师费用:1,792,452.83元;

(4)发行手续费及材料制作费用:283,934.02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292,236.48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注:上述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

(七)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207,623,813.15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239,985,540.69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光大证券已按本次发行价格于2023年7月31日(T日)向网上投资者超额配售210.00万股,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15%,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股份数量的13.04%;同时网上发行数量扩大至1,330.00万股,占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股份数量的95.00%,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股份数量的

82.61%。

若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则发行总股数将扩大至1,610.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扩大至5,810.00万股,发行总股数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后总股本的27.71%。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发行人(甲方)与光大证券(丙方)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乙方)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银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募集资金专户用途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396183229611运动摩托车智能制造项目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支行1210281029200166152运动摩托车智能制造项目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381883235197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4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缙云支行90030122000067487补充流动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华洋赛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募集资金监管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本协议以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业务规则中相关条款为依据制定。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核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核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机构负责人王如意、朱喆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机构负责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机构负责人。丙方更换保荐机构负责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机构负责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机构负责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丙方有权提示甲方及时更换专户,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

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十一、联系方式(略)

二、其他事项

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事项,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未发生重大变化。具体如下:

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2、本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等没有发生重大媒体质疑、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等情形。

3、本公司没有发生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的诉讼仲裁,或者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等情形。

4、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没有被质押、冻结、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发生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权属纠纷。

5、本公司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没有发生影响本公司经营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7、不存在对本公司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8、本公司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或其他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的情形,或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9、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本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相应信息披露要求,或者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 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保荐代表人王如意、朱喆
项目协办人姜梦芝
项目其他成员何科嘉、陈姝婷、姜梦芝、任倩文、万国冉、李姣、关波、李子超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284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二、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光大证券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已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洋赛车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之上市保荐书》,推荐意见如下:

浙江华洋赛车股份有限公司的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其股票具备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同意保荐华洋赛车的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华洋赛车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浙江华洋赛车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华洋赛车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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