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62 证券简称:海看股份 公告编号:2023-003
海看网络科技(山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
工商登记的公告
海看网络科技(山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由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具体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海看网络科技(山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652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170万股,发行价格为30.22元/股。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3]7943号),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375,300,000元变更为人民币417,000,000元,公司总股本由375,300,000股变更为417,000,000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170万股新股已于2023年6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具体以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
根据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情况,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将《海看网络科技(山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变更为《海看网络科技(山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对其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第三条 公司于【批/核准日期】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万股,于【上市日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万股。 | 第三条 公司于2023年3月2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170万股,于2023年6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41,700万股。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17,000,000.00元。 |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股,均为普通股。 |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417,000,000股,均为普通股。 |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以下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物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 |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六)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以下事项: |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需由股东 | 第四十三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提供的担保;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需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比例担保,属于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公司应当保证股东大会会议合法、有效,为股东参加会议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股东可以本人投票或者依法委托他人投票,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为会议通知中明确记载的会议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本人投票或者依法委托他人投票,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告知临 |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
时提案的内容。 | 时提案的内容。 |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天上午9:15至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 |
…… |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 |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六)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公司年度报告;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一)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公司股东大会实施网络投票,应按有关 | (删除) |
实施办法办理。 | |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新增) | 第八十二条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并明确宣布该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三)关联事项形成决议,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过半数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2/3以上通过; (四)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易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信息披露或回避的,股东大会有权撤销有关该关联交易事项的一切决议。 |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应当就选举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一)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候选人可以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股东大会选举; (二)监事候选人由股东代表和本章程规定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可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出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三)提名人应事先征求被提名人同意后,方提交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案。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相关职责。 |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就任。 |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就任,但股东大会决议另行约定就任时间的从其规定。 |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 |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 |
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
各专门委员会职责如下: (一)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1、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2、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3、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4、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5、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三)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1、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2、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3、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提出建议并实施考核;2、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专门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 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不得低于1/3。 |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
…… (五)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一百零八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五)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新增) |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具体规定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选举和更换、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内容。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或是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 | (删除) |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 (删除) |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 (删除) |
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 (删除) |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 (删除) |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本章程第九十七条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 (删除) |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本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 | (删除) |
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 |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七)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 | (删除) |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在300万元以上或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六)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九)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 (删除) |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 |
(一)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二)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三)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六)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 (删除) |
……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
公司拟发生的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须报经董事会事先审议通过: ……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拟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须报经董事会事先审议通过: ……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六)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 |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过直接送达、传真、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5日前以书面通知或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全体董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3日前通过直接送达、传真、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通知全体董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
第一百四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第一百五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 第一百四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半数监事通过。 |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过直接送达、传真、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方式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会议通知应当提前3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半数监事通过。 |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
第一百七十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公司中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经中共山东广播电视台委员会批准,设立中共海看网络科技(山东)股份有限公司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总支)。公司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委员人选按照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审批,公司党总支书记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公司党组织关系隶属中共山东广播电视台委员会。 | 第一百六十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在公司中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党总支按照有关规定逐级设立党的基层支部委员会,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定期进行换届选举。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定期进行换届选举。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健全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明确公司党总支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边界,将公司党总支的机构设置、职责分工、人员配置、工作任务、经费保障纳入管理体制、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建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健全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明确公司党组织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边界,将公司党组织的机构设置、职责分工、人员配置、工作任务、经费保障纳入管理体制、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建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建立党总支议事决策机制,明确公司党总支决策和参与重大问题决策事项的范围和程序。公司党总支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总支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建立党组织议事决策机制,明确公司党组织决策和参与重大问题决策事项的范围和程序。公司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党总支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党组织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 (删除) |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和具体方案时,应当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 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公司应当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
……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 (二)利润分配形式和比例:公司可以 |
上述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的情形。 (三)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方案: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四)利润分配研究论证及决策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生产正常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的预案,独立董事应在制定现金分红预案时发表明确意见。 2、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的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3、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监事会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 4、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 | 采取现金、股票、股票与现金相结合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利润。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事项发生,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最近三年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事项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情形。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期限 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12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实施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满足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提出现金分红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方案: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五)利润分配研究论证及决策程序 |
…… | 2、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监事会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 4、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一) 以专人送出; (二) 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 以报纸公告方式进行; (四) 以传真方式进行; (五)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二) 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 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 以电话或传真方式进行; (五)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邮件、传真、电话或专人送出等方式进行。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邮件(含电子邮件)、传真、电话、微信或专人送出等方式进行。 |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邮件、传真、电话或专人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邮件(含电子邮件)、传 |
送出等方式进行。 | 真、电话、微信或专人送出等方式进行。 |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纸质邮件送出的,以邮寄单位送达回执或签收时间为送达日期,以电子邮件发出的,以发出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送出的,以传真记录时间为送达时间。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纸质邮件送出的,以邮寄单位送达回执或签收时间为送达日期,以电子邮件发出的,以发出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送出的,以传真记录时间为送达时间;公司通知以电话、微信等即时通讯方式送出的,一经通话或通讯发送成功,即视为送达成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选择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作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本章程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本章程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公司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
《海看网络科技(山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因增加或删减条款导致对应条款序号变动等非实质性修订,不再逐一列示。除上述修订的条款外,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上述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本次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办理上述事项相关的工商变更、备案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海看网络科技(山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