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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星科技:《重大信息内部披露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07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为了规范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确保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披露所有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以下简称“报告人”)包括: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2、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及指定的联络人;

3、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其指定的联络人;

4、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其指定的联络人;

5、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或其指定的联络人;

6、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公司未公开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报告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董事会办公室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带有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报告人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或将要发生会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一)拟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1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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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1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1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1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20、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2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2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2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2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8、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交易: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公司进行本条第三款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已按照本条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上述事项中,第2项、第3项或第4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公司、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发生本条所规定事项的参照本条标准执行。

(五)有关关联交易的报告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本条第(四)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告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六)报告对外提供担保事项,对于已报告的担保事项,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报告:

1.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2.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在第一时间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还应当将以上事件的最新进展情况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告知及披露管理的未尽事宜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信息披露管理有关的规定。

报告人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机构负责范围内或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执行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三)本条第二项所约定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四)重大信息事项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五)重大信息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六)重大信息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七)重大信息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信息后的第一时间以当面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提供给公司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公司有关人员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长汇报有关情况。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公司履行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依法披露。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存。

报告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成立调查小组,对报告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条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遗漏、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发重大误解;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报告人在重大信息未经披露前有保密义务,若因个人原因导致重大信息提前泄露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成立调查小组,对报告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若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及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8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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