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发行注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拟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事前审议,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签署投资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三)的事前认可意见
因公司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完成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及股东减持等事项,需对《投资合作协议》《投资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以及《投资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合称“投资合作相关协议”)所涉内容进行相应更新和调整。公司与中移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移资本”)、公司控股股东王佳、严立拟签署《投资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三)》对投资合作相关协议有关内容进行调整、修改和确认。前述补充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证券发行注册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在表决时应回避表决。
二、关于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三)的事前认可意见
因公司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完成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等事项,需对《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及《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合称“股份认购相关协议”)所涉内容进行相应更新和调整。公司与中移资本拟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三)》对股份认购相关协议有关内容进行调整、修改和确认。前述补充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证券发行注册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在表决时应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张宏亮、刘俊彦、张晓婷
2023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