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3年8月4日(星期五)下午14:30在江苏省如东县经济开发区金沙江路128号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7月19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咸华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8月4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8月4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1人,代表股份103,075,66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0.806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00,204,84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8.834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2,870,81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972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人,代表股份2,680,61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841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9,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67%。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人,代表股份2,670,81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8347%。
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董事、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议案的审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投资建设生物基可降解聚酯橡胶项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2,847,28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93.9827%;反对182,2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6.017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498,31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1994%;反对182,2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的所持股份的6.8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的所持股份的0.0000%。关联股东王鹏先生、王咸华先生、姚海霞女士、南通钥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张明先生已就本议案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02,893,3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231%;反对182,2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498,3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1994%;反对182,2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此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申晨律师、李悦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均已在《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无新增或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