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终止实施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注销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终止实施 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注销股票期权事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与核心骨干的勤勉尽责,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终止实施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注销股票期权事项,并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注销回购股份暨减少注册资本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注销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事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董事会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等产生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注销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任治新、许兵伦、朱晓刚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