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作为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进行了询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补选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及确定其薪酬的议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供的《关于补选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及确定其薪酬的议案》及相关材料,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鉴于公司现阶段董事会人数为7人,根据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和《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公司董事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拟补选谢创鸿先生、吴友武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本次补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补选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公司本次补选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谢创鸿、吴友武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三十六个月未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和通报批评,也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的其他情形,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
上述两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薪酬方案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能有效激励其积极性与创造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薪酬确定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该薪酬方案。
我们同意推选上述候选人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及确定其薪酬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确定其薪酬的议案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
司法》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拥有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所具备的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况以及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况,其提名、审议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内控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能有效激励其积极性与创造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薪酬确定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该薪酬方案。同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对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议案进行表决。(此页以下空白,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名页)
独立董事:
姚树人 张铁民 郑璟华
二○二三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