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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文城3:关于公司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04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证券代码:400189证券简称:广文城3公告编号:2023-005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经公司各部门统计核实,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诉讼、仲裁及其进展情况如下:

一、累计诉讼、仲裁事项情况

自公司于2023年7月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网、巨潮资讯网披露《关于公司资产拍卖流拍暨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176)之后,截止本公告披露时,公司累计诉讼、仲裁及其进展情况详见附表。

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部分诉讼、仲裁案件尚未判决,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进行会计处理。公司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加强与相关方沟通和协商,尽力妥善解决相关事项。公司将严格按照《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要求及时对相关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4日

附表: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涉案金额(万元)诉讼(仲裁)进展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披露日期披露索引[注:除特别指明外,均披露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官网、巨潮资讯网]
文化长城与华安未来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御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余智趣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朱慧欣、安卓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嘉兴卓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余卓趣资本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余创思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钰美瑞科技中心(有限合伙)、新余信公成长新兴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普方达源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共青城纳隆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余邦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虹佳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御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鲁志宏、李振舟、陈盛东、张熙及0撤诉裁定:准许原告文化长城撤回起诉。不适用2021年5月17日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披露《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1-061)
北京翡翠教育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
朱慧欣与文化长城股权转让纠纷1125.57执行中和解协议:1、被告文化长城确认尚欠原告朱慧欣股权转让款本金10964200元及违约金207320.27元。2、被告文化长城向原告朱慧欣支付担保费16964.2元;受理费和保全费合计67199.74元,由被告自愿负担。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粤0304执异73号裁定:1、撤销(2019)粤0304执20015号《通知书》;2、驳回异议人吴祖才的异议请求。2020年10月16日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披露法院《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0-094)
新余创思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文化长城股权转让纠纷1389.22执行中一审判决:1、被告文化长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余创思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股权转让款13783864元及违约金;2、驳回原告新余创思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827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327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4935元,被告负担108335元。(新余创思负担4935元;文化长城负担108335元)。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104503.18元由文化长城负担。《执行通知书》:责令公司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逾期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2021年8月25日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披露《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的公告》(2021-089)
天津钰美瑞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与文化长城股权转让纠纷679.89执行中和解协议:1、被告文化长城确认尚欠原告天津钰美瑞科技中心(有限合伙)股权转让款6763576元,被告于2019年4月30日(含当日、下同)前支付100万元,于2019年5月31日前付清余款5763576元;2、原告天津钰美瑞科技中心(有限合伙)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3、如被告文化长城未按期足额归还任何一期款项,则原告天津钰美瑞科技中心(有限合伙)有权立即申请强制执行。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98840.94元、保全费5000元,因原告在法庭一审调查终结前降低诉讼请求,法院按规定收取30301.5元和保全费5000元,合计35301.5元,由被告自愿负担,并于2019年5月31日前径付原告;剩余68539.44元退还原告。《执行通知书》(2020)粵0304执恢1321号: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逾期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2019年8月9日2019年8月9日披露法《关于重大诉讼及部分银行账户、资产被冻结的公告》(2019-047)
新余信公成长新兴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文化长城股权转让纠纷3260.32执行中一审判决:1、文化长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新余信公企业支付股权转让款32393978元及违约金;2、驳回新余信公企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659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11594元(已由新余信公企业预交),由新余信公企业负担1397元,文化长城负担210197元。二审判决:1、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1392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2、变更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1392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文化长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新余信公成长新兴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股权转让款32392978元及违约金;3、驳回新余信公成长新兴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0659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11594元[均已由新余信公成长新兴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预交],由新余信公成长新兴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1402元,由文化长城负担21019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6594元(已由文化长城预交),由新余信公成长新兴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10元,由文化长城负担206584元。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0)粤0304执27608号:要求公司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19)粤03民终21776号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逾期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2020年7月15日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披露法院《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0-078)
深圳普方达源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文化长城股权转让纠纷2082.85执行中一审判决:被告文化长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普方达源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支付股权转让款20676295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4724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52249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147249元由上诉人文化长城负担。《执行通知书》(2020)粤0304执33079号: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逾期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2020年12月4日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披露法院《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0-104)
共青城纳隆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文化长城股权转让纠纷1250.80执行中一审判决:被告文化长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共青城纳隆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股权转让款12405578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97429.3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02429.36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96233.47元由文化长城承担。《执行通知书》(2020)粤0304执26336号: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逾期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2020年7月15日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披露法院《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0-078)
新余邦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文化长城股权转让纠纷452.80执行中一审判决:文化长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新余邦得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4479556元及违约金。一审案件受理费434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8425元(新余邦得公司已预交),由文化长城负担。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43425元均由文化长城承担。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0)粤0304执26337号:要求公司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逾期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2020)粤03民终8552号判决结果。2020年7月15日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披露法院《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0-078)
新余卓趣资本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文化长城股权转让纠纷3083.23执行中一审判决:文化长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新余卓趣企业支付股权转让款30631086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96180.6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1180.67元(新余卓趣企业已预交),由文化长城负担。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194955.43元,由文化长城承担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0)粤0304执27287号:要求公司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逾期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2019)粤03民终24199号判决结果。公司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出具《限期履行通知书》(2023)粤0304执恢1689号,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2020年7月15日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披露法院《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0-078)
执行人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持有的广东联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2512.5万元股权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法院现依法责令公司必须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上述财产及公司名下其他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
创思兰博(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文化长城民间借贷纠纷0结案一审判决:1、被告文化长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创思兰博(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3000万元并支付利息(计至2019年12月31日为2566763元,其后以3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6%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驳回原告创思兰博(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930元、保全费50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二审裁定:1、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49465号民事判决;2、驳回上诉人创思兰博(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再审裁定:驳回创思兰博(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适用2022年2月11日公司于2022年2月11日披露《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2-017)
广东兴信典当行有限公司与文化长城典当纠纷1004.10执行中一审判决:1、被告文化长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广东兴信典当行有限公司当金10000000元及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2021)粵0515执7632022年6月20日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披露《关于诉讼
该款自2019年10月1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2、原告广东兴信典当行有限公司对被告文化长城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潮州市枫溪区蔡陇大道长城公司H幢仓库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驳回原告广东兴信典当行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1950元,减半收取计40975元,由被告文化长城负担。原告广东兴信典当行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0975元,法院予以退回;被告文化长城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交纳,拒不交纳的,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222.68元,由上诉人文化长城负担。号:法院决定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事项的进展公告》(2022-146)
深圳市锐金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与文化长城股权转让纠纷325.18终结执行深圳国际仲裁院裁决: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3117800元;2、被申请人以未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31178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20%的计算标准计付从违约之日起计至履约之日止的违约金(从2020年6月29日起暂计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本案律师费人民币60000元;4、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本案发生的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保全担保费人民币6542.20元;5、仲裁费62408元,由被申请人承担。《执行裁定书》(2021)粤51执236号之一裁定:终结法院(2021)粤51执236号案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分期履行计划的,本案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2021年11月10日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披露《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2021-126)
广东麦贝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0撤回对文化长城的起诉裁定:准许原告广东麦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文化长城的起诉。不适用2021年5月12日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披露《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1-056)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7066.43执行中一审判决:1、被告文化长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2022年6公司于2022年6月
与文化长城、蔡廷祥、吴淡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内向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借款本金66961043.7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1月17日的利息、罚息、复利总计660439.41元,之后只计算罚息和复利。罚息均按照年利率7.917%的标准,以6700万元为基础,自2020年1月18日计算至2020年4月22日为1414504元;以66986095.84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3日计算至2020年7月2日为1045926元;以66961043.7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3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复利以657381.2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917%的标准,自2020年1月18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2、被告文化长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支付律师费20万元;3、被告蔡廷祥、吴淡珠对被告文化长城所欠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蔡廷祥、吴淡珠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文化长城追偿;4、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对被告文化长城抵押给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位于潮州市枫溪区蔡陇大道长城公司D幢厂房(不动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潮房字第2016038217号)、潮州市枫溪区蔡陇大道长城公司G幢生产车间(不动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潮房字第2016038183号)的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拍卖、变卖价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被告文化长城继续清偿;拍卖、变卖价款清偿债务后尚有剩余的,退还被告文化长城。5、驳回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文化长城、蔡廷祥、吴淡珠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加(2022)粤0305执7436号: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你方应负担诉讼费义务,并承担执行费人民币5636.0元。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文化长城、蔡廷祥、吴淡珠存款,扣留、提取其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以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暂计人民币388035.53元或等值外币)。《执行通知书》(2022)粤0305执9832号: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申请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月24日24日披露《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2-153)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77588.53元,由原告负担189元,三被告共同负担377399.53元;保全费500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上诉人文化长城负担。
北京完美空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文化长城企业借贷纠纷4905.52执行中一审判决:文化长城向完美空间偿还借款本金4500万元并支付利息3764552.24元,受理费285622.76元和保全费5000元由文化长城承担。二审裁定:因文化长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按撤回上诉处理。再审裁定:驳回公司再审申请。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2022年1月17日《民事监督案件受理通知书》: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予以受理。深圳市福田区检察院出具深福检民监(2022)2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法院认为,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法院决定不支持文化长城的监督申请。《执行通知书》(2021)粤0304执20321号: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逾期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2022年9月2日公司于2022年9月2日披露《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2-221)
陕西恒言数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文化长城借款合同纠纷2738.09执行中一审判决:1、被告文化长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陕西恒言数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500万元;2、被告文化长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陕西恒言数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2097822.22元;3、被告文化长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陕西恒言数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以2500万元为基数,按照16%/年的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计至文化长城实际清偿之日止);4、被告文化长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陕西恒言数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执行通知书》(2022)粤0304执25278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执行裁定书》(2022)粤0304执异1221号裁定:追加徐标为(2022)粤0304执25278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执行裁定书》(2022)粤0304执2023年1月11日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披露《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3-020)
律师费10万元;5、驳回原告陕西恒言数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加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78400.22元、保全费50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陕西恒言数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98.36元,被告文化长城负担183101.86元。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异1187号裁定:追加广东鑫鼎齐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2022)粤0304执25278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御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文化长城、蔡廷祥股权转让纠纷9155.42二审审理中一审判决:1、被告文化长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御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股权转让款9077.3369万元及违约金(以9077.3369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2%的标准,自2018年6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蔡廷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御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因被告文化长城迟延给付股权转让款9077.3369万元的违约金(以9077.3369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8年6月26日起计算至被告文化长城实际清偿该款项之日止);3、被告文化长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申请,申请对原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御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被告文化长城354.6626万股股票解除限售;4、驳回原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御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合计780855.79元,由文化长城、蔡廷祥共同负担。不适用2022年3月25日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披露《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2-045)
许高镭与文化长城;第三人蔡廷祥公司决议纠纷0结案一审判决:驳回许高镭的诉讼请求,受理费1300元由许高镭承担。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不适用2021年3月5日公司于2021年3月5日披露《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
原判。公告》(2021-015)
许高镭、广州商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文化长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0撤诉裁定:准予原告许高镭、广州商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诉。不适用2021年5月12日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披露《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1-056)
黄钲淇与联汛教育合作合同纠纷118.75仲裁已裁决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业务咨询费1105715.0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105715.05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从2019年7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律师费55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4282元;本案仲裁费由申请人承担17514.5元,被申请人承担17514.5元。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一次付清。不适用2022年2月8日公司于2022年2月8日披露《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2-016)
茂名市鼎仁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与联汛教育合作合同纠纷37.77仲裁已裁决裁决: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项目管理费33996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39961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从2019年8月2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20000元;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财产保全费4301元、财产保全担保费2000元;4、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5、本案仲裁费22896元,由申请人承担11448元,被申请人承担11448元(该费用已由申请人预缴,本会不作退回,由被申请人迳付申请人)。不适用2022年2月8日公司于2022年2月8日披露《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2-016)
深圳市锐金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与文化长城股权转让纠纷178.56终结执行裁决: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650000元;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人民币1650000元为基数,2019年5月29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按同期《执行裁定书》(2021)粤51执恢20号之一裁定:终结法院(2021)粤51执恢20号案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分期履行计划的,本案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2021年11月10日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1-126)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20%的标准计算。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本案律师费人民币80000元;4、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产生的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保全担保费人民币3000元;5、本案仲裁费用人民币47636元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预交人民币47636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还。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47636元;6、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与联汛教育、文化长城、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蔡廷祥、吴淡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5821.78二审已判决一审判决:1、确认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与被告文化长城于2019年3月27日签订的粤潮2019年借字0005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和2020年3月26日签订的粤潮2020年展字0001号《展期合同》中约定的被告文化长城的还款期限于2020年7月21日到期。2、被告文化长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款本金50000000元、利息(含罚息)7300486.11元、复利511044.63元(利息、复利计至2022年3月23日止,自2022年3月24日起至清偿借款之日止按粤潮2020年展字0001号《展期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另计)。3、被告文化长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的律师费70000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4、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对被告文化长城提供抵押的位于潮州市枫溪区蔡陇大道长城公司办公楼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被告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蔡廷祥、吴淡珠应对被告文化长城上述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331233元,由文化长城、潮不适用2022年11月10日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披露《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2-262)
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联汛教育、蔡廷祥、吴淡珠负担。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90.27元,由联汛教育负担(已交纳)。
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与文化长城、广州隽隆贸易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202.14执行中一审判决:1、确认被告文化长城于2020年2月28日披露的编号为2020-020的《文化长城关于子公司股权转让进展的公告》中所称的落款时间为2019年12月25日的《债务转让协议书》不成立;2、判令被告文化长城、广州隽隆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南方都市报、广州日报或人民日报等媒体上择其一刊载澄清公告和致歉声明,刊登内容须经法院审核;3、判令被告文化长城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中国证券网、巨潮资讯网、深圳交易所官方网站等平台上,择其一刊登公告说明情况并赔礼道歉,刊登内容须经法院审核;4、判令被告文化长城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商业信誉损失160万元;5、判令被告文化长城、广州隽隆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商业信誉损失40万元;6、驳回原告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加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800元,由被告文化长城负担21400元、广州隽隆贸易有限公司负担5720元。《执行通知书》(2021)粤0115执4168号: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文化长城应在中国证券网、巨潮咨询网、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等平台上,择其一刊登公告说明情况并赔礼道歉,刊登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并履行向申请人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商业信誉损失1600000元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文化长城、广州隽隆贸易有限公司应在南方都中市报、广州日报或人民日报等媒体上择其一刊载澄清公告和致歉声明,刊登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并履行向申请人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商业信誉损失400000元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通知书(2021)粤0115执8073号: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2021年1月8日公司于2021年1月8日披露《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1-003)
行上述判决所确定的与广州隽隆贸易有限公司共同缴纳诉讼费人民币26800元的义务。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与文化长城、蔡廷祥、吴淡珠、联汛教育、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762.76二审已判决一审判决:1、被告文化长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款本金26998053.02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截止至2020年7月31日的利息309346.88元、罚息136154.93元、复利11.46元;自2020年8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16日止以本金2700万元为基数,按编号为GDK476960120190041-展-《借款展期协议书》约定的罚息利率另计,自2020年11月17日起至清偿借款之日止以本金26998053.02元为基数,按编号为GDK476960120190041-展《借款展期协议书》约定的罚息利率另计)。2、被告文化长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3、被告蔡廷祥、吴淡珠、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文化长城付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上述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9028元,由文化长城、蔡廷祥、吴淡珠、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文化长城、蔡廷祥、吴淡珠、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应负担的受理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法院交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预交的受理费179028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退回不适用2022年11月10日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披露《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2-262)
其指定的账户。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联汛教育负担(已交纳)。
广州立根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长城世家投资有限公司、文化长城、蔡廷祥借款合同纠纷1518.78执行中一审判决:1、被告广州长城世家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立根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5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扣除已支付利息81万元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广州长城世家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立根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8542元;3、被告文化长城、被告蔡廷祥对被告广州长城世家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原告广州立根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广州长城世家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245号901-906号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5、驳回原告广州立根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4307元,保全费5000元,由文化长城承担。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网络询价结果告知书》(2021)粤0105执30678号:法院于2022年9月27日通过网络大数据评估询价平台就案号(2021)粤0105执30678号的涉案标的物进行网络询价并告知询价结果,询价结果的平均值将作为拍卖的参考价,如有异议须在收到询价报告后伍日内书面向法院提出;法院拟在网络平台对涉案相关标的物进行网络司法拍卖。2022年10月11日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披露《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2-239)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许高云、许高镭、林俏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0完结不适用不适用2020年9月21日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披露《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0-090)
新余智趣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广州隽隆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文化长城债权人代位权纠纷0结案一审裁定:驳回原告新余智趣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起诉。新余智趣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8778元,予以退回。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不适用2022年6月1日公司于2022年6月1日披露《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2-130
再审裁定:驳回新余智趣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再审申请。
安卓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文化长城债权人代位权纠纷0结案裁定: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13866号民事裁定;本案指令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安卓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7882.33元,由原告安卓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不适用2021年11月17日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披露《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2021-127)
安卓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文化长城股权转让纠纷0撤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粤03民初787号裁定:准许安卓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诉。不适用2019年8月9日2019年8月9日披露法《关于重大诉讼及部分银行账户、资产被冻结的公告》(2019-047)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与文化长城、蔡廷祥、吴淡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4851.61执行中一审判决:1、被告文化长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款本金23000000元及应计利息;2、被告文化长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款本金24000000元及应计利息;3、被告文化长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保全申请费5000元;4、被告蔡廷祥、吴淡珠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被告文化长城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83646元,减半收取计141823元,由被告文化长城、蔡廷祥、吴淡珠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法院缴纳。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44元,由文化长城负担。《执行裁定书》(2022)粤51执恢13号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文化长城、蔡廷祥、吴淡珠的财产(以48374266.6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等为限)。《执行裁定书》(2022)粤51执恢13号之一裁定:法院(2022)粤51执恢1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限制消费令》(2022)粤51执恢13号。2022年8月12日公司于2022年8月12日披露《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2-184)
广东麦贝科技有限公司与文化长城、广东联汛教608.50二审已判决一审判决:1、联汛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麦贝公司支付欠款不适用2022年1月6公司于2022年1月6日披露
育科技有限公司6026206元;2、联汛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麦贝公司支付逾期利息;3、驳回麦贝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4749元,由麦贝公司负担975元,联汛公司负担5377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联汛公司负担。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17152元由联汛教育承担。《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2-001)
天津言必信嘉科技中心与文化长城民间借贷纠纷1009.64执行中一审判决:1、被告文化长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言必信嘉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2、被告文化长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言必信嘉科技中心(有限合伙)支付逾期违约金;3、驳回原告天津言必信嘉科技中心(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91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文化长城负担。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91400元,由上诉人文化长城负担。《执行通知书》(2022)粤0304执30047号:令你(单位)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2022年9月23日公司于2022年9月23日披露《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2-226)
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许高镭、许高云、聂雅公司证照返还纠纷0.02结案一审判决:1、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13647号民事判决;2、上诉人许高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返还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的原件、税务登记证书及副本的原件、印鉴章(包括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鉴章)、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账簿及原始会计凭证、银行账户信息、银行U盾。3、驳回被上诉人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许高镭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许高镭负担100元,由被上诉人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0元。《执行裁定书》(2022)粤0106执8639号裁定:终结法院(2022)粤0106执8639号案件的执行。2022年11月15日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披露《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2-264)
上海犇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翡翠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文化长城追收抽逃出资纠纷101.41执行中一审判决:1、被告北京翡翠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上海犇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资款100万元;2、被告北京翡翠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上海犇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100万元为基数计算的出资款利息;3、被告文化长城对被告北京翡翠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3800元、公告费300元,由两被告共同承担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已向法院提起诉讼。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7600元,由上诉人北京翡翠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文化长城各负担13800元。《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2023)沪0109执4号主要内容:申请执行人上海彝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翡翠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文化长城股东出资纠纷一案,虹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沪0109民初452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责令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迟延履行金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23年1月10日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披露《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3-017)
新余智趣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文化长城、广州隽隆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0结案一审裁定驳回新余智趣企业的起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不适用2021年12月27日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披露《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1-147)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与文化长城破产清算0结案一审裁定:不予受理中国银行潮州分行的破产清算申请。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不适用2021年8月25日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披露《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的公告》(2021-089)
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与文化长城名誉权纠纷100.52执行中一审判决:1、确认被告文化长城2020年3月27日披露的《文化长城关于深交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内容“经与东方置地沟通研究后决定在收到东方置地的部分股权转注价款之后办理长城瓷艺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因东方置地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上述交易未能如期推进”、“受让方东方《执行裁定书》(2023)粤0305执5651号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文化长城存款,扣留、提取其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以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2022年12月31日公司于2022年12月31日披露《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2-302)、于2023年6月12日披露《关于公司诉讼
置地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依据前述规定,应当向文化长城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为虚假记载;被告文化长城于2020年11月25日披露的《文化长城关于深交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内容“2020年8月6日,公司总经理代表公司与东方置地签署《补充协议》,双方确认2017年4月已签订《债务转移协议》,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已归为消灭,东方置地不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及连带担保责任”为误导性陈述;2、判令被告文化长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南方都市报、广州日报或人民日报等国家级媒体上择其一刊载澄清公告和致歉声明,澄清公告应载明“东方置地与文化长城从未变更过《河南长城绿色瓷艺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履行顺序及付款方式,东方置地没有结欠文化长城任何股权转让款,更无需承担该协议项下约定的违约责任”,刊登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在中国证券网、巨潮咨询网、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平台上择其一刊登公告说明情况并赔礼道歉,刊登内容须经法院审核;3、判令被告文化长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商业信誉损失100万元;4、驳回原告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500元,由东方置地负担6274元,文化长城负担5226元。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0元,由文化长城负担,其已预交。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暂计人民币1130721.63元或等值外币)。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2023-158)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与文化长2634.62执行中一审判决:1、被告文化长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国光大(2022)粤0511执恢311号2022年6月12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披露
城、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蔡廷祥、吴淡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借款本金2500万元、自2020年8月19日起至2021年5月18日止的利息1223437.5元、自2021年5月1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贷款年利率9.7875%计算的逾期利息、律师费31484.44元。2、被告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文化长城在上述第一项判决项下的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在该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潮州市枫溪区蔡陇村蔡尾片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被告蔡廷祥、被告吴淡珠在其保证范围对被告文化长城在上述第一项判决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文化长城追偿。4、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72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负担976元,被告文化长城负担86304元。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7280元,法院予以退回86304元。被告文化长城应负担的受理费86304元,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交纳;拒不交纳的,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文化长城负担。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00元,法院不予退还,由被告文化长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迳行付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被告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蔡廷祥、吴淡珠对被告文化长城负担的案件受理费86304元、保全费5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清之一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潮州市枫溪区蔡陇村蔡尾片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上盖物。《通知书》(2022)粤0511执恢311号: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与被执行人文化长城、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蔡廷祥、吴淡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作出(2022)粤0511执恢31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潮州市枫溪区蔡陇村蔡尾片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上盖物[权证号:粤(2017)潮州市不动产权第0000475号,面积16773.37㎡]并委托深圳市同致诚土地房地产估价顾问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2-125)、于2023年6月12日披露《关于公司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2023-158)本公告
偿责任后,有权向文化长城追偿。对上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上盖物作出评估。上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上盖物的评估价为人民币92612590元。现向你(司)送达深圳市同致诚土地房地产估价顾问有限公司出具的深同诚评字(2023C)03QC第002号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报告。如对上述评估报告有异议,应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法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法院将在淘宝网对上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上盖物进行拍卖、变卖:1、法院在上述评估价92612590元的基础上降价30%,即以64828813元作为首次拍卖保留价在淘宝网络平台进行第一次拍卖;2、若第一次拍卖流拍,则按首次拍卖保留价64828813元的基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1、拍卖标的:被执行人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潮州市枫溪区蔡陇村蔡尾片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上盖物[权证号:粤(2017)潮州市不动产权第0000475号,面积16773.37㎡]2、起拍价:64828813元,保证金:6482881元,增价幅度:324144元。3、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4、拍卖方式:公开竞价,价高者得。5、其他内容详见《拍卖公告》《拍卖须知》等法律文书。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文化长城、深圳长城7625.32终本执行一审判决:1、被告文化长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2)粤0303执16069号执行裁2021年11月1日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披露《关于公司
世家商贸有限公司、蔡廷祥、吴淡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贷款本金人民币725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3327203.28元;2、被告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蔡廷祥、吴淡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099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文化长城、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蔡廷祥、吴淡珠负担。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20993元、保全费5000元,待本判决生效后由法院予以退回。被告文化长城、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蔡廷祥、吴淡珠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420993元、保全费5000元,拒不缴纳的,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78元,由上诉人蔡廷祥负担。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诉讼进展的公告》(2021-119)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御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第三人文化长城、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0结案一审驳回原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御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7693.2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693.26元,由御泓投资企业负担。不适用2021年12月9日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披露《关于公司诉讼进展、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2021-137)
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文化长城股权转让纠纷3664.97一审已判决,公司已提起上诉。一审裁定:驳回原告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裁定:1、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39843号民事裁定;2、本案指令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判决:1、被告文化长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3392703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3927036元为基数,按照2.4%/年的标准,自2018年6月26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2、被告文化长城应不适用2022年5月17日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披露《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2-110)、于2023年6月12日披露《关于公司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2023-158)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486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35744.14元,由被告负担。
北京翡翠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文化长城网络侵权责任纠纷0.045二审已判决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北京翡翠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北京翡翠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北京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4民终354号《民事调解书》: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1、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者《证券日报》向北京翡翠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赔礼道歉(致歉内容为双方和解协议中的致歉声明模板),如逾期不履行,人民法院将依据北京翡翠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按上述致歉声明模板内容进行刊登,费用由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收取150元,均由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直接支付给北京翡翠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不适用2022年9月2日公司于2022年9月2日披露《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2-221)、于2023年6月12日披露《关于公司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2023-158)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文化长城、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蔡廷祥、吴淡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4784.68二审已判决一审判决:1、被告文化长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清偿贷款本金22678172.1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21年6月15日,利息16333.34元、罚息1418318.26元、复利987.98元;自2021年6月16日起的罚息,以本金不适用2023年1月10日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披露《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3-017)
22678172.1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15基点按月浮动,再上浮50%计算,复利以16333.3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15基点按月浮动,再上浮50%计算);2、被告文化长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清偿贷款本金22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21年6月15日,利息30329.16元、罚息1410759.38元、复利1953.49元;自2021年6月16日起的罚息,以本金2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上浮50%计算;复利以30329.1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上浮50%计算);3、被告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蔡廷祥、吴淡珠对被告文化长城的上述债务,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责后,有权向被告文化长城追偿;四、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合计290083元由平安银行广州分行负担100元;文化长城、深圳长城世家商贸、广东联汛教育、蔡廷祥、吴淡珠共同负担289983元。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文化长城与蔡廷祥证照返还纠纷0撤诉裁定:准许原告文化长城撤诉。不适用2021年10月9日公司于2021年10月9日披露法院《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2021-108)
嘉兴卓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文化8.59执行中一审判决:1、被告文化长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执行通知书》(2022)粤0304执34350号,责令你2023年1月6公司于2023年1月6日披露
长城股权转让纠纷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申请,申请对原告嘉兴卓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被告文化长城2769776股股票解除限售;2、驳回原告嘉兴卓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7311.10元,由原告负担44695.66元,由被告负担82615.44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1756元,被告负担3244元。原告已预交的82615.44元、3244元,由法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82615.44元、保全费3244元,拒不缴纳的,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二审裁定:本案按上诉人文化长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再审裁定:驳回文化长城的再审申请。(单位)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通知书》(2023)粤0304执异148号,嘉兴卓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裁定书》(2022)粤0304执34350号之一裁定:对申请执行人嘉兴卓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被执行人文化长城2769776股股票解除限售。《执行裁定书》(2023)粤0304执异148号裁定:撤销(2022)粤0304执34350号《告知书》。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出具《限期履行通知及拒执犯罪风险告知书》(2022)粤0304执34350号,现法院责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判决书履行义务,逾期法院将对你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法院将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3-014)、于2023年6月12日披露《关于公司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2023-158)
许高镭与文化长城、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名誉权纠纷0结案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粤1702民初7350号裁定:被告文化长城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潮州市枫溪区人民法院处理。不适用2022年1月28日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披露《关于公司诉讼进展及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粤17民辖终76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潮州市枫溪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粤5191民初41号裁定:准许原告许高镭撤诉;(2022-013)
许高镭与文化长城、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网络侵权责任纠纷0结案广东省广州互联网法院(2021)粤0192民初143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许高镭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许高镭承担。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1民终26202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500元,由许高镭负担。不适用2022年1月28日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披露《关于公司诉讼进展及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2022-013)
许高镭与文化长城决议效力确认纠纷0结案一审判决:驳回许高镭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许高镭负担。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不适用2021年3月5日公司于2021年3月5日披露《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1-015)
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与庄雪彬、第三人文化长城劳动争议纠纷4.1已调解结案民事调解书:原告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确认于2021年11月27日前向被告庄雪彬支付调解款41000元,双方的权利义务终止。原告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如逾期支付,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不适用2021年11月22日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披露《关于公司诉讼进展及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2021-128)
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与汪珂劳动合同纠纷5.85结案一审判决: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支付汪珂工资24894.12元;支付工资差额2150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1436.95元;驳回深圳长城世家商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受理费10元由原告深圳长城世家商贸负担。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裁定书》(2021)粤0304执30392号裁定:(2021)粤0304民初8419号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204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2021年11月25日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披露《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2021-129)

文化长城与安卓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嘉兴卓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余卓趣资本管理合伙企业

0一审已判决,上诉中(文化长城、嘉兴卓智、普方达、虹佳龙不服一审判决/裁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文化长城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911060.86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文化长城负担。裁定书裁定:1、对嘉兴卓智不适用2022年12月15日公司于2022年12月15日披露《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2-287)
(有限合伙)、新余创思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绡关悦科技中心(有限合伙)、新余信公成长新兴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普方达源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共青城纳隆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余邦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虹佳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御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鲁志宏、李振舟、陈盛东、张熙及第三人北京翡翠教育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御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权转让纠纷定,均提起上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反诉,法院不予受理;2、驳回新余卓趣资本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余创思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余信公成长新兴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普方达源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新余邦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虹佳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反诉。反诉二审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于2023年6月12日披露《关于公司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2023-158)
文化长城与许高镭、许高云、雷凡、彭辉、李东英、广州商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0一审已判决,公司已提起上诉,许高镭、广州商融均提起上诉。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51民初537号判决:1、驳回原告文化长城的全部诉讼请求;2、驳回反诉原告广州商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许高镭的全部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278630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已由原告文化长城预交),均由原告文化长城负担;广州商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反诉的案件受理费3626元,由广州商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广州商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已预交反诉受理费118820元,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法院申请退回多缴纳的受理费115194元;许高镭反诉的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许高镭负担。本案公告费合计2660元,其中文化长城缴交的公告费1800元,由文化长城负不适用2022年12月19日公司于2022年12月19日披露《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2-288)、于2023年6月12日披露《关于公司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2023-158)
担;广州商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缴交的公告费260元,由广州商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许高镭缴交的公告费600元,由许高镭负担。
潘科学、晏廷杰、司红旺、支才华、张盼、杨兵、周建图、孙宇、孙文娟与文化长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九案0结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潘科学、汪金毅等10名投资者的全部诉讼请求。不适用2022年9月30日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披露《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2-233)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纸行支行与文化长城、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许高镭、林俏云、新疆联汛展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1919.95执行中一审判决:1、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纸行支行偿还贷款本金18357808.52元及罚息(暂计至2021年8月9日的罚息700574.97元;2、被告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判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纸行支行有权就《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合同编号:GZBDHX2019YSZKZY001)项下被告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50310000元应收账款(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担保登记证明-初始登记的登记证明编号为06510668000771174148)优先受偿;3、被告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判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纸行支行有权就《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合同编号:GZBDHX2019YSZKZY002)项下被告新疆联汛展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108620000元应收账款(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担保登记证明-初始登记的登记证明编号为06510792000771191073)优先受偿;4、被告文化长城、许高镭、林俏云、新疆联汛展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文化长城、许高镭、林俏云、新疆联汛展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法向被告《执行通知书》(2022)粤0104执34512号:责令你方履行下列义务:你方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2022年12月13日公司于2022年12月13日披露《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2-286)
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追偿;5、驳回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纸行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214.47元,由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纸行支行负担76.47元;由被告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许高镭、林俏云、文化长城、新疆联汛展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3613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许高镭、林俏云、文化长城、新疆联汛展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新疆联汛展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许高镭负担。
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与单佳琼劳动争议纠纷8.31二审审理中一审判决:1、原告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应支付被告单佳琼2020年7月至10月工资差额(含补助)30179.12元;2、原告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应支付被告单佳琼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49279.34元;3、原告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应支付被告单佳琼律师费3683.22元;4、驳回原告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适用2021年11月25日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披露《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1-129)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御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文化长城股权转让纠纷0结案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304民初50239号判决:驳回原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御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诉讼请求。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粤03民终15974号裁定:本案按上诉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御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不适用2022年3月11日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披露《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2-04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粤0304民初38468号之一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粤0304民初5782号之一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徐宁与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9.13一审已判决一审判决:1、被告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徐宁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89007.38元;2、被告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徐宁律师费2301.35元;3、被告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徐宁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4、驳回原告徐宁的其他诉讼请求;5、驳回被告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徐宁负担,本案受理费5元,由被告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粤03审前调1646号裁定:准许徐宁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不适用2021年12月9日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披露《关于公司诉讼进展、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2021-137)
徐姗与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8一审已判决民事调解书达成协议:被告(原告)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4日前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原告(被告)徐姗80000元,上述款项付至原告个人银行;以上款项未按时足额支付则原告(被告)徐姗有权按照仲裁裁决总金额190363.04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原告(被告)徐姗与被告(原告)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就本次劳动争议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已全部结清,双方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向对方主张权利。不适用2021年10月9日公司于2021年10月9日披露《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2021-108)
新余智趣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广东隽隆贸易有限公司、文化长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0结案一审裁定:本案按新余智趣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撤回起诉处理。不适用2021年11月22日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披露《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2021-128)
文化长城、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天河区行政审批局工商登记纠纷0结案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行政裁定书(2021)粤7101行初3531号裁定:驳回本案以文化长城、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义提出的起诉。不适用2021年12月27日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披露《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1-147)
文化长城、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天河区行政审批局工商登记纠纷0结案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行政裁定书(2021)粤7101行初3532号裁定:驳回本案以文化长城、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义提出的起诉。不适用2021年12月27日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披露《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1-147)
新余邦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文化长城股权转让纠纷0.85二审已裁决一审判决:1、被告文化长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申请,申请对原告新余邦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被告文化长城175022股(占原告持有被告股份的25%)股票解除限售;2、被告文化长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申请,申请对原告新余邦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被告文化长城224027股(占原告持有被告股份的32%)股票解除限售;3、驳回原告新余邦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2780元[原告新余邦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预交],由原告新余邦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4260元,被告文化长城负担8520元。原告新余邦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预交的8520元由法院予以退回。被告文化长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8520元,拒不缴纳的,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二审裁定:本案按上诉人文化长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不适用2022年10月27日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披露《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2-254)、于2023年6月12日披露《关于公司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2023-158)
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罗轲与文化长城、蔡廷祥、蔡雪凯、吴淡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0结案一审判决:1、被告文化长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卓建生赔偿120817.38元;2、被告蔡廷祥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文化长城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蔡雪凯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文化长城的债务在20%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吴淡珠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文化长城的债务在10%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驳回原告罗轲的全部诉讼请求;6、驳回原告卓建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66.35元,由原告罗轲、卓建生负担50元,由被告文化长城、蔡廷祥共同负担2716.35元不适用2022年10月11日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披露《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2-239)
卓建生与文化长城、蔡廷祥、蔡雪凯、吴淡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12.08执行中判决:1、被告文化长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卓建生赔偿120817.38元;2、被告蔡廷祥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文化长城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蔡雪凯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文化长城的债务在20%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吴淡珠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文化长城的债务在10%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驳回原告罗轲的全部诉讼请求;6、驳回原告卓建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66.35元,由原告罗轲、卓建生负担50元,由被告文化长城、蔡廷祥共同负担2716.35元。《执行通知书》(2023)粤01执1238号:责令你们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1、被执行人文化长城向申请执行人卓建生支付款项120817.38元(暂计);2、被执行人蔡廷祥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执行人文化长城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执行人蔡雪凯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执行人文化长城的债务在20%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执行人吴淡珠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执行人文化长城的债务在10%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交纳执行费1712.00元(暂计)。广州市2022年10月11日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披露《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2-239)、于2023年6月12日披露《关于公司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2023-158)
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3)粤01执2479号: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支付款项2716.35元(暂计);交纳执行费50元(暂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结案通知书》(2023)粤01执2479号: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已通过广州市“天平网”执行查控系统冻结被执行人蔡廷祥名下农业银行账号内存款2766.35元。本院已委托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将上述冻结存款扣划至本院。本院已将一审案件受理费2716.35元和执行费50元上缴国库。因生效判决确定的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作执行完毕结案处理。
陈艳芳与文化长城、蔡廷祥、许高镭、任峰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9.13再审中判决:1、被告文化长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艳芳、陈治辉赔偿118182.14元;2、被告蔡廷祥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文化长城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许高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3)粤01执2756、2757号: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蔡廷祥:2023年1月11日公司于2023年1月11日披露《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3-020)
镭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文化长城的债务在25%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任锋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文化长城的债务在20%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驳回原告陈艳芳、陈治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94.09元,由原告陈艳芳、陈治辉负担2239.09元,由被告文化长城、蔡廷祥共同负担2555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1民初56、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一审受理费义务,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缴纳2083.00元、472.00元;缴纳执行费100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3)粤01执2757号: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蔡廷祥: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蔡廷祥银行存款522元(含执行费50元)至本院代管款账户并已上缴国库。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事项本院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将结案通知书送达给你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作执行完毕处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执行通知书》(2023)粤01执3320号:
院已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网络冻结被执行人蔡廷祥名下农业银行账号内存款2133元扣划至本院该款项中2083元作为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作为执行费上缴国库。因本案执行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作执行完毕结案处理。
陈治辉与文化长城、蔡廷祥、许高镭、任峰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2.69再审中判决:1、被告文化长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艳芳、陈治辉赔偿118182.14元;2、被告蔡廷祥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文化长城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许高镭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文化长城的债务在25%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任锋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文化长城的债务在20%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驳回原告陈艳芳、陈治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94.09元,由原告陈艳芳、陈治辉负担2239.09元,由被告文化长城、蔡廷祥共同负担2555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3)粤01执2756、2757号: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蔡廷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1民初56、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一审受理费义务,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缴纳2083.00元、472.00元;缴纳执行费100元。广州市中级人民2023年1月11日公司于2023年1月11日披露《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3-020)
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陈治辉支付款项26875.04元(暂计);交纳执行费303元(暂计)。逾期履行金钱义务的,需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2023)粤01执3321号,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截留、扣押、变卖属于蔡廷祥、许高镭、任锋、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价值27178.04元的财产。
新余智趣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文化长城股权转让纠纷5029.18执行中判决:被告文化长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余智趣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股权转让款5000万元。案件受理费291800元,由被告文化长城负担。原告新余智趣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预交的291800元,法院予以退回。被告文化长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91800元,拒不缴纳的,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粤03执保503号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文化长城的财产(以人民币5000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2023)粤03执保503号:申请人新余智趣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申请人文化长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法院(2021)粤03民初657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已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文化长城在浦发银行深圳横岗支行的2022年12月23日公司于2022年12月23日披露《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2-291)、于2023年6月12日披露《关于公司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2023-158)
792******845账户(截至2023年3月2日银行反馈实际冻结金额为人民币375481.48元),期限自2023年3月2日至2024年3月2日。《执行通知书》(2023)粤03执360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执行裁定书》(2023)粤03执360号: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或划拨被执行人文化长城的财产(以人民币5000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等为限)。
北京完美空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凤凰北支行;第三人文化长城债权人代位权纠纷0结案裁定:驳回原告北京完美空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2022)粤04民终4763号: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不适用2022年11月23日公司于2022年11月23日披露《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2-269)
安卓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文化长城、蔡廷祥合同纠纷0结案裁定:本案按原告安卓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不适用2022年4月26日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披露法院《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2-079)
嘉兴卓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文化长城、蔡廷祥合同纠纷0结案裁定:本案按原告嘉兴卓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撤回起诉处理。不适用2022年4月26日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披露法院《关于公司诉讼事
项的进展公告》(2022-079)
深圳普方达源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广州隽隆贸易有限公司、文化长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15.97一审已判决一审判决:1、撤销被告文化长城与被告广州隽隆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签订的《代付款抹账协议》;2、驳回原告深圳普方达源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6800元,由原告深圳普方达源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负担7060元,被告文化长城、广州隽隆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59740元。不适用2022年9月2日公司于2022年9月2日披露《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2-221)
文化长城与广州隽隆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0结案裁定:本案按原告文化长城撤诉处理。不适用2022年8月20日公司于2022年8月20日披露《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2-198)
文化长城与潮州市枫溪区锦汇陶瓷原料厂合同纠纷0结案裁定:本案按原告文化长城撤诉处理。不适用2022年8月20日公司于2022年8月20日披露《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2-198)
文化长城与潮州市名源陶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0结案裁定:本案按原告文化长城撤诉处理。不适用2022年8月20日公司于2022年8月20日披露《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2-198)
文化长城与潮州市源发陶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0结案裁定:本案按原告文化长城撤诉处理。不适用2022年8月20日公司于2022年8月20日披露《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2-198)
汪金毅与文化长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0结案判决:驳回原告潘科学、汪金毅等10名投资者的全部诉讼请求。不适用2022年9月30日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披露《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2-233)
深圳普方达源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文化长0.005二审审理中判决:被告文化长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申请,申不适用2023年1月19公司于2023年1月19日披露
城股权转让纠纷请对原告深圳普方达源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的被告文化长城807848股(占原告持有被告股份的25%)股票解除限售。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文化长城负担。原告已预交的50元由法院予以退回。被告文化长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50元,拒不缴纳的,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3-031)、于2023年6月12日披露《关于公司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2023-158)
北京完美空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潮州市枫溪区锦汇陶瓷原料厂、第三人文化长城0.645二审已判决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北京完美空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粤51民终260号,判决:1、撤销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2022)粤5191民初273号民事判决;2、潮州市枫溪区锦汇陶瓷原料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完美空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款项200000元。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文化长城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审法院理楚。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文化长城承担,文化长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已由北京完美空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法院预交了2150元,其可向法院申请退还该款。不适用2023年1月6日公司于2023年1月6日披露《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3-014)、于2023年6月12日披露《关于公司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2023-158)
孔浙扬与文化长城、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108.96二审审理中判决:1、被告文化长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1544518.33元;2、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文化长城对原告孔浙扬的债务,被告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在10%责任范围内即107513.5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957.19元,由原告负担550元,由被告文化长城、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共同不适用2023年1月19日公司于2023年1月19日披露《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3-031)
负担23407.19元。
安卓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文化长城借款合同纠纷2442.20一审已判决,公司提起上诉。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粤0304民初26182号判决:1、被告文化长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卓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现金对价2424157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2424157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的标准,自2018年6月26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但总额应以8073299元为限);2、驳回原告安卓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03374.26元,由原告自行负担22966.26元,被告负担180408元;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80408元,由法院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80408元。拒不缴纳的,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不适用2022年6月1日公司于2022年6月1日披露《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2-130)
共青城纳隆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文化长城合同纠纷1.17一审已判决,公司提起上诉。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粤0304民初2932号判决:1、确认原告共青城纳隆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被告文化长城的484701股股票(第一期限售股)于2019年4月29日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原告共青城纳隆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被告文化长城的620417股股票(第二期限售股)于2020年4月25日满足解除限售条件;2、被告文化长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申请,申请对原告共青城纳隆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被告文化长城484701股[占原告共青城纳隆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被告文化长城股份的25%]股票解除限售;3、被告文化长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不适用2022年11月23日公司于2022年11月23日披露《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2-269)、于2023年6月12日披露《关于公司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2023-158)
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申请,申请对原告共青城纳隆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被告文化长城620417股[占原告共青城纳隆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被告文化长城股份的32%]股票解除限售;4、驳回原告共青城纳隆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557.8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5852.6元,由被告负担11705.2元。原告多预交的11705.2元由法院予以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1705.2元,拒不缴纳的,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安卓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毛伟平、第三人文化长城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1结案裁定:准许原告安卓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适用2022年8月13日公司于2022年8月13日披露《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2-190)
嘉兴卓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毛伟平、第三人文化长城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1结案裁定:准许原告嘉兴卓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撤回对被告毛伟平、第三人文化长城的起诉。不适用2022年8月24日公司于2022年8月24日披露《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2-205)
安卓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文化长城、蔡廷祥股权转让纠纷11.50一审已判决,公司提起上诉。判决:1、被告文化长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申请,解除对原告安卓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ST文化”(证券代码300089)6584105股的限售;2、驳回原告安卓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30.93元(已由原告预交84881.56元),由被告文化长城负担。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84881.56元,由法院退回。被告文化长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缴纳115030.93元,拒不缴纳的,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不适用2022年11月15日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披露《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2-264)、于2023年6月12日披露《关于公司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2023-158)
新余邦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潮州市名源陶瓷有限公司、第三人文化长城债权人代位权纠纷447.96一审已判决判决:1、被告潮州市名源陶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新余邦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款项4479556元及以款项4479556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的违约金;2、被告潮州市名源陶瓷有限公司履行完毕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后,原告新余邦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第三人文化长城、被告潮州市名源陶瓷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文化长城相应数额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本案受理费42636元,由被告潮州市名源陶瓷有限公司负担。该款被告潮州市名源陶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缴纳,原告新余邦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可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法院申请退还。不适用2023年1月20日公司于2023年1月20日披露《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3-034)
嘉兴卓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蔡廷祥、文化长城股权转让纠纷2.15二审已判决一审判决:1、被告文化长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申请,申请对原告嘉兴卓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被告文化长城3545313股股票解除限售;2、驳回原告嘉兴卓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2266.36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10755.45元,被告负担21510.91元。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1510.91元,由法院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1510.91元,拒不缴纳的,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二审裁定:本案按上诉人文化长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不适用2023年1月12日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披露《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3-022)、于2023年6月12日披露《关于公司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2023-158)
安卓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毛伟平、第三人文化长城股东损害0二审审理中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安卓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不适用2022年11月15日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披露《关于诉
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2-264)、于2023年6月12日披露《关于公司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2023-158)
王威、周擎、李仁青、游文颖、张勇、樊艳萍、梁英华、贺景梅、肖鹏、何璐、余永洪、宋红丹、李昊、杨立娟、李传香与文化长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14.84一审已判决一审判决:1、被告文化长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1544518.33元;2、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文化长城对原告孔浙扬的债务,被告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在10%责任范围内即107513.5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957.19元,由原告负担550元,由被告文化长城、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共同负担23407.19元。不适用2023年1月12日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披露《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3-022)
嘉兴卓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文化长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0结案裁定:本案按原告嘉兴卓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撤回起诉处理。不适用2022年10月26日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披露《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2-252)
安卓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文化长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0结案裁定:准许原告安卓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适用2023年1月17日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披露《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3-025)
高璟、贺焕军、付镝、郭龙飞与文化长城、蔡廷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0结案裁定:准许原告高璟撤回起诉。准许原告贺焕军撤回起诉。准许原告付镝撤回起诉。准许原告郭龙飞撤回起诉。不适用2022年10月30日公司于2022年10月30日披露《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2-257)
黎锦虹、江九香与文化长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32.99一审已判决判决:1、被告文化长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1544518.33元;2、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文化长城对原告孔浙扬的债务,被告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在10%责任范围内即107513.5元承担连带不适用2023年1月12日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披露《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3-022)
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957.19元,由原告负担550元,由被告文化长城、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共同负担23407.19元。
吴祖才与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御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第三人文化长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0一审审理中不适用不适用2022年11月15日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披露《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2-264)、于2023年6月12日披露《关于公司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2023-158)
新余智趣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文化长城股权转让纠纷10500诉前调解一审审理中不适用不适用2022年12月1日公司于2022年12月1日披露《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2-277)
广东鑫鼎齐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文化长城借款合同纠纷253.20已调解民事调解书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1、原告广东鑫鼎齐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文化长城经协商,原告广东鑫鼎齐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同意减免部分借款本息,减免后,被告文化长城应当向原告广东鑫鼎齐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5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分段计算如下:2018年11月30日起至2019年12月30日期间按照年利率8%计算,2019年12月3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按照年利率16%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即年利率14.6%)计算】;2、被告文化长城同意在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鑫鼎齐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本调解协议第一条所确认的借款本息,并向原不适用2023年2月3日公司于2023年2月3日披露《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3-051)
告广东鑫鼎齐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迳付案件受理费31972.6元;3、如被告文化长城按照本调解协议第一条、第二条的约定按期足额履行,则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结清;如被告文化长城未能按照本调解协议第一条、第二条的约定按期足额履行,则原告广东鑫鼎齐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4、本案案件受理费31972.6元,已由原告广东鑫鼎齐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文化长城负担,被告文化长城应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广东鑫鼎齐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已包含于本调解协议第二条之中)。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高月与文化长城劳动争议纠纷6.76二审已判决仲裁裁决书裁决:1、被申请人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工资共人民币14276.13元。2、被申请人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2000元。3、被申请人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生活补助费人民币120000元。4、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文化长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被告高月工资14276.13元、赔偿金12000元、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41333元。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文化长城负担。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不适用2023年1月10日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披露《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3-017)、于2023年6月12日披露《关于公司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2023-158)
徐啸与文化长城劳动争议纠纷32.51一审已判决,公司提起上诉。仲裁裁决书裁决:1、被申请人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工资共人民币69870.59元。2、不适用2023年2月2日公司于2023年2月2日披露《关于诉讼
被申请人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生活补助费人民币480000元。3、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粤5191民初173号判决:1、被告(并案原告)文化长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并案被告)徐啸工资69870.59元、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174000元、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22988.51元、经济补偿金19724.63元、加付赔偿金34935.30元;2、驳回原告(并案被告)徐啸的其他诉讼请求;3、驳回被告(并案原告)文化长城的并案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徐啸负担。并案受理费5元,由并案原告文化长城负担。事项的进展公告》(2023-049)、于2023年6月12日披露《关于公司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2023-158)
李润昱、王宏超、温业锋、汤肃建、陈继纯、周上群、余华平、余迎华、周春林、张容容、胡穗莹、游晓宇、姚广菊、孙林、黄海、李仁素、马海娟、黄建宇、张立宇、李宗剑、周建国、丁子文、席晋根、乐坚、赵娟、钟伟、唐忠波、黄鹏华、陈健、邱阳林、白惠林、邹磊、杜步、陈世毅、刘妗、张远、蔡敬杰、沈秋英、林广、尹龙、孙政、廖文兵、宋汉明、马绍博、马永仙、盛利华、丁坚、翁东泽、贺明与文化长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291.70一审已判决一审判决:1、被告文化长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12783882.75元(具体每个案件原告的获赔金额及项目详见附表2的判决金额);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035.38元,由原告负担22934.06元,由被告文化长城负担133101.32元(具体负担金额详见附表1)。不适用2023年2月2日公司于2023年2月2日披露《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3-049)、于2023年6月12日披露《关于公司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2023-158)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吴网腰与吴淡珠、蔡雪凯、蔡廷祥、文化长城、许高镭、任锋、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1036.84一审已判决,公司、正中珠江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1民初272-2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10286422.23元(具体每个案件原告的获赔金额及项目详见附表2的判决金额)二、被告蔡廷祥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许高镭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在25%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蔡雪凯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在20%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任锋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在20%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吴淡珠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在10%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被告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在10%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八、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575.8元,由原告负担3038.58元,由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蔡廷祥共同负担83537.22元(具体负担金额不适用2023年2月2日公司于2023年2月2日披露《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3-049)、于2023年6月12日披露《关于公司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2023-158)
详见附表1)。
陈亮与吴淡珠、蔡雪凯、蔡廷祥、文化长城、许高镭、任锋、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0.46一审已判决,公司、正中珠江、许高镭均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1民初272-2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10286422.23元(具体每个案件原告的获赔金额及项目详见附表2的判决金额)二、被告蔡廷祥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许高镭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在25%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蔡雪凯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在20%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任锋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在20%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吴淡珠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在10%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被告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在10%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八、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575.8元,由原告负担3038.58元,由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蔡廷祥共同负担83537.22元(具体负担金额不适用2023年2月2日公司于2023年2月2日披露《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3-049)、于2023年6月12日披露《关于公司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2023-158)
详见附表1)。
龚向阳与文化长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0结案一审裁定:准许原告龚向阳撤回起诉。不适用2023年4月29日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披露《关于公司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2023-158)
安卓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文化长城股权转让纠纷7.33一审已判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3)粤0304民初31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申请,申请对原告安卓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155.1063万股的43%(即4966957股股票)股票解除限售。二、驳回原告安卓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73340.6元(已由原告预交73340.6元),由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3340.6元,由本院退回。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73340.6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不适用2023年4月29日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披露《关于公司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2023-158)
新余智趣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文化长城股权转让纠纷10054.18一审已判决,公司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粤03民初7026号判决:被告文化长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余智趣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股权转让款10000万元。如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41800元,由被告文化长城负担。原告新余智趣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预交的541800元,法院予以退回。被告文化长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缴纳不适用2023年4月29日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披露《关于公司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2023-158)
案件受理费541800元,拒不缴纳的,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新余创思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文化长城股权转让纠纷4.37一审已判决,公司提起上诉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粤0304民初11715号判决:被告文化长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申请,申请对原告新余创思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被告文化长城2154209股股票解除限售。本案案件受理费43680.06元[原告新余创思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预交50138.02元],由被告文化长城负担。因原告新余创思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减少诉讼请求,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457.96元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3680.06元,合计50138.02元,由法院退还给原告新余创思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文化长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43680.06元,拒不缴纳的,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不适用2023年4月29日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披露《关于公司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2023-158)
新余卓趣资本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文化长城股权转让纠纷8.33一审已判决,公司提起上诉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粤0304民初11713号判决:被告文化长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申请,申请对原告新余卓趣资本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被告文化长城4787175股股票解除限售。本案案件受理费83267.33元[原告新余卓趣资本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预交94825.48元],由被告文化长城负担。因原告新余卓趣资本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减少诉讼请求,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558.15元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3267.33元,合计94825.48元,由法院退还给原告新余卓趣资本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文化长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83267.33元,拒不适用2023年4月29日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披露《关于公司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2023-158)
不缴纳的,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新余邦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文化长城股权转让纠纷10一审审理中,原告诉请对301037股股票解除限售及违约金10万元一审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申请,申请对原告新余邦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01037股股票解除限售。二、驳回原告新余邦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不适用2023年4月29日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披露《关于公司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2023-158)
深圳普方达源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文化长城股权转让纠纷10一审审理中,原告诉请对2423544股股票解除限售及违约金10万元不适用不适用2023年4月29日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披露《关于公司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2023-158)
新余信公成长新兴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文化长城股权转让纠纷8.95一审已判决,公司提起上诉。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3)粤0304民初140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申请,申请对原告新余信公成长新兴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06.2532万股股票解除限售。本案案件受理费89536.6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89536.6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89536.68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不适用2023年4月29日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披露《关于公司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2023-158)
潮州市潮安区潮盛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6.60一审已判决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粤5191民初187号判决:1、被告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市潮安区潮盛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工程款65300元及该款自2023年3月2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2023年3月一年不适用2023年4月29日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披露《关于公司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2023-158)
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2、驳回原告潮州市潮安区潮盛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6元,由被告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缴纳受理费716元。原告潮州市潮安区潮盛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716元可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法院申请退还。
段心鄂、王德彪、唐丹丹与德祺陶瓷(广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19.31已裁决段心鄂案件裁决: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2年3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0945.45元。3、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王得彪案件裁决:本案视为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唐丹丹案件裁决: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1年9月27日至2023年2月28日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人民币8369.39元;3、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不适用2023年4月29日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披露《关于公司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2023-158)
廖淑红、尤秋燕、林少伟与文化长城、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6.33已裁决廖淑红案件裁决: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15年9月23日至2023年2月28日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人民币8468.48元;3、被申请人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2022年7月至2023年2月工资人民币8260元。尤秋燕案件裁决: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13年8月10日至2023年2月28日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自本不适用2023年4月29日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披露《关于公司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2023-158)
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4750.6元;3、被申请人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2022年7月至2023年2月工资人民币8260元。林少伟案件裁决: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13年8月10日至2023年2月28日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5313.1元;3、被申请人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2022年7月至2023年2月工资人民币8260元。
蔡维銮、黄志勇、佃蓉淳、何晓伟、佘申思、黄剑琳、谢奕、陈振民、刘格霞、何阳、夏开华、黄永胜、何兴国、杜金菊、邱瑞光、钟进喜、洪杰、习仰辉、杨业南、林文丽、赖荣森、吴茂林、陈贤宝、罗员花、胡益祥、邱树钿、陈莹、邱小丽、吴晓柠与文化长城、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111.94仲裁中,申请人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及工资,部分案件调解结案。黄志勇案件达成调解协议:1、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优先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人民币26017元。2、申请人放弃其它仲裁请求,并不再向被申请人主张其他权利和补偿(赔偿)要求。何阳案件达成调解协议:1、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优先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人民币12560元。2、申请人放弃其它仲裁请求,并不再向被申请人主张其他权利和补偿(赔偿)要求。夏开华案件达成调解协议:1、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优先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人民币22469元。2、申请人放弃其它仲裁请求,并不再向被申请人主张其他权利和补偿(赔偿)要求。黄永胜案件达成调解协议:1、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优先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人民币24136.21元。2、申请人放弃其它仲裁请求,并不再向被申请人主张其他权利和补偿(赔偿)要求。何兴国案件达成调解协议:1、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优先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不适用2023年4月29日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披露《关于公司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2023-158)
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钟进喜案件裁决如下: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12年8月20日至2023年2月28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5321.23元。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胡益祥案件裁决如下: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08年3月8日至2023年2月28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人民币35939.4元。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陈莹案件裁决如下:一、申请人与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2019年8月13日至2023年2月28日存在劳动关系。二、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2369.36元。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吴晓柠案件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仲裁请求。邱树钿案件达成调解协议:一、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优先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人民币52094.47元。二、申请人放弃其它仲裁请求,并不再向被申请人主张其他权利和补偿(赔偿)要求。
冯海咏与文化长城、蔡廷祥、蔡雪凯、吴淡珠、许高镭、任锋、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44.74一审审理中,原告要求支付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不适用不适用2023年4月29日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披露《关于公司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2023-158)
程迈辉、许冬梅与文化长城证券8.16一审审理中,原告要不适用不适用2023年4公司于2023年6月
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求支付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月29日12日披露《关于公司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2023-158)
陈静侨与文化长城、世家瓷业、德祺陶瓷劳动争议纠纷0已结案《仲裁决定书》潮劳人仲案字(2023)75号决定:本案视为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不适用2023年6月12日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披露《关于公司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2023-158)
余郁嘉与文化长城、德祺陶瓷劳动争议纠纷0.20已调解达成调解协议:1、申请人与德祺陶瓷(广东)有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德祺陶瓷(广东)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人民币1993.27元;2、申请人放弃其它仲裁请求,并不再向被申请人主张其他权利和补偿(赔偿)要求。本仲裁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调解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适用2023年6月12日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披露《关于公司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2023-158)
陈雪燕与世家瓷业劳动争议纠纷0已结案《仲裁决定书》潮劳人仲案字(2023)77号决定:撤销本案。不适用2023年6月12日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披露《关于公司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2023-158)
佘淳、邱楚、陈钿辉、郭哲彦、蔡纯哲、黄奕鑫、陈振和、许俊福、林嘉敏、罗清河、金永丽、许丹杰、林伟涛、陈丹燕、丁雄、刘尚鹏、林银有、文衍如、文灿林、刘坤荣、腾召成、莫开江、胡四英、胡春香、陈舜吟、张祥辉、谢美玲、陈焕生、陈培伟、蔡潇琪、黄国华、龙江叶、刘友明、何桂娜、吴惠敏、李玉光、刘运红、陆燕君、283。61仲裁中,申请人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及工资,部分案件调解结案,部分案件已裁决。佘淳、邱楚、陈钿辉、郭哲彦、蔡纯哲、黄奕鑫、陈振和、许俊福、林嘉敏、罗清河、金永丽、许丹杰、林伟涛、陈丹燕、林银有案件达成调解协议:1、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优先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人民币22636.88元。2、申请人放弃其它仲裁请求,并不再向被申请人主张其他权利和补偿(赔偿)要求。文衍如案件达成调解协议:1、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优先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人民币14023.62元。2、申请人放弃其它仲裁请求,并不再向被申请人主张其他权利和补偿(赔偿)要求。文灿林案件达成调解协议:1、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优先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不适用2023年6月12日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披露《关于公司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2023-158)
涂雪萍、张立顺、余应军、潘丹敏、张敏、邱小丽、吴晓柠、方小漫、陈得光、应酬、蔡昭镇、陈鹏楷、邱家平、邱家业、蔡佩玉、陈俊锐、张煜辛、吴大江、卢冬煌、廖建汕、丁海盛与文化长城、世家瓷业/德祺劳动争议纠纷丁雄、刘尚鹏、潘丹敏、张敏提起诉讼。人民币13005.16元。2、申请人放弃其它仲裁请求,并不再向被申请人主张其他权利和补偿(赔偿)要求。刘坤荣案件达成调解协议:1、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优先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人民币29466.64元。2、申请人放弃其它仲裁请求,并不再向被申请人主张其他权利和补偿(赔偿)要求。腾召成案件达成调解协议:1、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优先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人民币27221元。2、申请人放弃其它仲裁请求,并不再向被申请人主张其他权利和补偿(赔偿)要求。莫开江案件达成调解协议:1、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优先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人民币31678元。2、申请人放弃其它仲裁请求,并不再向被申请人主张其他权利和补偿(赔偿)要求。胡四英案件达成调解协议:1、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优先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人民币14283元。2、申请人放弃其它仲裁请求,并不再向被申请人主张其他权利和补偿(赔偿)要求。胡春香案件达成调解协议:1、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优先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人民币31207元。2、申请人放弃其它仲裁请求,并不再向被申请人主张其他权利和补偿(赔偿)要求。陈舜吟案件达成调解协议:1、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优先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人民币9506元。2、申请人放弃其它仲裁请求,并不再向被申请人主张其他权利和补偿(赔偿)要求。张祥辉案件达成调解协议:
求,并不再向被申请人主张其他权利和补偿(赔偿)要求。邱家业案件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优先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人民币38029.46元。二、申请人放弃其它仲裁请求,并不再向被申请人主张其他权利和补偿(赔偿)要求。
何道凯与世家瓷业劳动争议纠纷0.91一审已判决一审判决如下:一、被告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何道凯劳务费9072元。二、驳回原告何道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元,由被告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原告何道凯自愿代为垫付,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付还原告受理费5元。不适用2023年6月12日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披露《关于公司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2023-158)
黄楚书与文化长城、德祺陶瓷劳动争议纠纷0仲裁中,申请人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及工资。潮州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仲裁决定书》潮劳人仲案字(2023)133号决定如下:本案视为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不适用2023年6月12日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披露《关于公司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2023-158)
曾俊贵与世家瓷业劳动争议纠纷1.69仲裁中,申请人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及工资。潮州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仲裁调解书》潮劳人仲案字(2023)134号,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人民币16934.28元。二、申请人放弃其它仲裁请求,并不再向被申请人主张其他权利和补偿(赔偿)要求。不适用2023年6月12日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披露《关于公司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2023-158)
丁培如与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文化长城劳动争议纠纷3.71仲裁已裁决丁培如案件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二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7039.44元。二、被申请人二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欠付不适用2023年6月12日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披露《关于公司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工资人民币20101.71元。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2023-158)
裴瑞欣与文化长城劳动争议纠纷99.60仲裁中,申请人要求支付工资、赔偿金、补偿金不适用不适用2023年6月12日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披露《关于公司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2023-158)
欧平辉、李一新、蓝锐海、林璇、林静姗、林洁、杨树浩、陈惜珠、张映财、陈金亮、罗廷群、许树鹏与世家瓷业、文化长城劳动争议纠纷106.51仲裁中,申请人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工资、补偿金部分案件调解结案:欧平辉案件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优先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人民币22352.29元。二、申请人放弃其它仲裁请求,并不再向被申请人主张其他权利和补偿(赔偿)要求。蓝锐海案件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优先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人民币20336.83元。二、申请人放弃其它仲裁请求,并不再向被申请人主张其他权利和补偿(赔偿)要求。杨树浩案件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优先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人民币22050.48元。二、申请人放弃其它仲裁请求,并不再向被申请人主张其他权利和补偿(赔偿)要求。陈惜珠案件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优先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人民币12250.54元。二、申请人放弃其它仲裁请求,并不再向被申请人主张其他权利和补偿(赔偿)要求。张映财案件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优先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人民币17931.76元。二、申请人放弃其它仲裁请求,并不再向被申请人主张其他权利和补偿(赔偿)要求。陈金亮案件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不适用
有限公司优先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人民币12885.32元。二、申请人放弃其它仲裁请求,并不再向被申请人主张其他权利和补偿(赔偿)要求。罗廷群案件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优先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人民币21378.07元。二、申请人放弃其它仲裁请求,并不再向被申请人主张其他权利和补偿(赔偿)要求。许树鹏案件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人民币9470.85元。二、申请人放弃其它仲裁请求,并不再向被申请人主张其他权利和补偿(赔偿)要求。
杨业南与世家瓷业劳动争议2.40一审审理中不适用不适用
苏燕娇与世家瓷业劳动争议4.77一审审理中不适用不适用
潮州市浩宏陶瓷原料有限公司与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06一审审理中不适用不适用
潮州市湘桥区裕业陶瓷原料厂与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18.25一审审理中不适用不适用
吴佻与深圳市世家会艺术品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17.03仲裁中不适用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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