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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大高新: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05

证券代码:002591 证券简称:恒大高新 公告编号:2023-038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4日以现场会议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现场会议在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及议案等文件已于2023年7月24日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各位监事,本次会议应参会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充分讨论,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提名陈芦女士、朱倍坚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上述监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上述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与职工代表监事万国强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六届监事会监事任期三年,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计算。该议案需提交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将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选举。

为确保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监事会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监事职责。

拟新聘任的监事,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分之一。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向关联方采购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恒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拟与关联方南昌东方星河纳米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星河纳米”)签署《储能系统采购合同》,合同总价为人民币15,903,936.40元(含税)。本次关联交易事项遵循市场定价原则,交易价格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相关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向关联方采购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 事 会二〇二三年八月五日

附件: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简历

1、陈芦女士简历

陈芦,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1年出生,大学学历,财会专业。1997年7月-至今,历任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纳,财务部副主任,统计结算中心经理;现任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审负责人、监事。截止本公告披露日,陈芦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陈芦女士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核查,陈芦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监事的条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朱倍坚先生简历

朱倍坚,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2年出生,本科学历,2005年1月-2013年1月,历任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部主任、副调度长;2013年1月-2015年2月,历任江西易尚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2015年3月至今任江西恒大声学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朱倍坚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朱星河先生、胡恩雪女士及董事候选人朱光宇先生具有亲属关系。除此之外,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朱倍坚先生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

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核查,朱倍坚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监事的条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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