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我们作为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凡谷”或“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在参加会议且查阅有关规定并听取董事会介绍后,基于个人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的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了解与核查后,发表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无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也无以前年度发生但延续至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3、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认真贯彻执行《公司章程》关于“公司不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担保”的规定,2023年上半年未发生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至2023年6月30日的对外担保情况;公司与关联方累计和当期资金往来属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计提2023年半年度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基于谨慎性原则,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资产状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三、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鉴于激励对象周林建先生当选为公司监事,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对此部分限制性股票按照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约定实施回购注销,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我们认为:
除激励对象周林建先生因当选为公司监事,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之外,其余106名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且公司及106名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公司为106名激励对象第二个限售期的1,381,00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五、关于增加 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增加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是公司发展和日常经营所需,交易价格根据市场原则协议确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增加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
六、关于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通过合理的金融衍生工具降低汇兑损失、锁定交易成本,有利于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公司已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在交易的审批、
操作、跟踪、审查及披露等环节明确权责,能够有效防范风险。因此,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具有可行性。该事项相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在本次董事会批准额度范围内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独立董事:马洪、唐斌、卢彦勤二〇二三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