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的通知及资料于2023年7月31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会议于2023年8月3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参会委员3名,实际参会委员3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经与会委员认真审议,形成如下意见: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珠海迈科斯采购设备的议案》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下属子公司拟与珠海迈科斯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发生的设备采购交易是公司生产经营所需,交易采用生产成本及目标利润定价的方式,所采购设备的成本构成及公允性情况已由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商定程序报告》给予核验,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交易双方的利益,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审计委员会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徐莉萍、沈鸿烈、沈昱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