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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凯新材: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04

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6 号《河北证监局关于对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王科赛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河北证监局关于对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王科赛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王科赛:

2022年4月29日,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单笔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142.20万元,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8.51%。但公司违反相关规定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2年8月23日披露的《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2023年4月25日披露的《关于补充披露公司收到相关政府补助的公告》中才对上述事项予以披露。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王科赛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现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王科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加强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自收到本决定书后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十一条,我局将该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整改措施

公司高度重视上述决定书事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深刻反思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公司将组织相关人员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定》的学习,提高对上述规范的理解和执行,持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流程,依法依规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的意识,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关于对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王科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6号)

特此公告。

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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