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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华股份:未来三年(2023-2025)股东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04

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股东回报规划为进一步强化对投资者的回报,建立可持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在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制订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制定的原则

(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根据公司战略目标及未来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三)采取现金、股票方式或者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并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优先考虑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四)充分听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和建议,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增加分配政策执行的透明度,维护全体股东利益。

二、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一)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要求。

(二)股东要求和意愿

充分考虑股东意愿,特别是中小股东需求,既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也兼顾投资者对公司持续快速发展的期望,积极回报投资者,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建立投资者对公司发展前景的信心。

(三)公司经营发展规划

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规划及所处发展阶段,维持适当的留存收益比例,满足目前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同时为实现公司的战略目标提供资金保障,为广大投资者提供持续稳定的回报。

(四)公司财务状况

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应结合所在行业特性,充分考虑当前和未来公司的流动性水平、盈利状况和盈利能力。

(五)外部融资环境

公司需综合考虑我国宏观经济形势和外部融资环境的影响,建立对投资者可持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三、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具体利润分配方式应结合公司利润实现状况、现金流量状况和股本规模进行决定。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凡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的,公司应该进行现金分配,在不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进行现金分配: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2、现金分红的比例

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每年现金分红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3、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①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或超过3,000万元;或②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4、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原则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经营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5、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发放股票股利。

6、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董事会应根据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拟定利润分配预案,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因特殊情况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

(4)如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7、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机制

公司如因外部环境变化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而需要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当以保护股东利益和公司整体利益为出发点,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由董事会在研究论证后拟定新的利润分配政策,并经独立董事

发表明确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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