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西磁科技:关于宁波西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03

宁波西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并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由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保荐的宁波西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申请文件提出问询意见。

请发行人与保荐机构在20个工作日内对问询意见逐项予以落实,通过审核系统上传问询意见回复文件全套电子版(含签字盖章扫描页)。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说明。如不能按期回复的,请及时通过审核系统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

经签字或签章的电子版材料与书面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提交电子版材料之前,请审慎、严肃地检查报送材料,避免全套材料的错误、疏漏、不实。

本所收到回复文件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提出审核问询意见。如发现中介机构未能勤勉尽责开展工作,本所将对其行为纳入执业质量评价,并视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目 录

问题1. 收入核查的充分性......................................... 3

问题2. 业绩的稳定及可持续性..................................... 5

问题3. 原材料采购价格公允性及跌价准备计提充分性................. 6

问题4. 下游市场空间是否受限..................................... 8

问题1. 收入核查的充分性根据问询回复,(1)报告期各期境内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3,695.40万元、7,938.15万元和12,726.09万元,境内销售执行函证和替代程序中函证金额分别为2,480.18万元、6,033.18万元和9,792.52万元,函证金额占比分别为67.12%、

76.00%和76.95%,回函确认金额占函证金额的比例分别为

64.25%、74.90%和77.91%,据此计算回函确认金额占境内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3.12%、56.92%和59.95%,境外销售函证及回函比例较境内高。(2)报告期各期细节测试比例的比例为36.49%、45.40%和50.86%。对发行人客户执行访谈及函证核查程序的比例中,境内外销售函证核查金额均与前述函证金额一致,结合访谈核查金额去重后境内外销售核查比例为78.09%、80.57%和77.40%。(3)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贸易商及最终销售的实现情况主要采取了穿行测试核查凭证及贸易商访谈和获取确认函,穿行测试核查收入比例为14.82%、15.07%和13.09%,贸易商访谈或确认函核查收入比例为56.84%、58.26%和52.81%。

(1)收入真实性核查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

①补充说明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对于收入各自的发函、回函、访谈情况、访谈及函证的整体覆盖比例,说明境内销售函证金额、回函确认金额均较低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核查程序执行的有效性。②说明函证金额与回函确认金额的具体含义,对发行人客户执行访谈及函证核查程序的比例的披露

中采用函证金额作为函证核查金额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披露错误,并说明对去重后境内外销售核查比例的具体影响。③说明访谈、函证客户的具体选择方法及两者的重合度,是否结合了公司客户分散程度高、客户变动较大、客户较多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核查方案,并说明相关核查手段的充分性。

(2)贸易商核查结论是否有充足证据。根据问询回复,

①报告期内不存在专门销售发行人产品贸易商的情况。②对于直销客户与贸易商终端客户重合的情况,中介机构共获取了14家直销客户的确认函,均确认未从任何第三方购买西磁科技产品,该等直销客户收入金额占直销客户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6.15%、32.40%和25.46%,考虑核查范围受限,发行人不排除存在直销客户与贸易商终端客户重合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①补充说明对贸易商采取穿行测试、访谈或确认函的具体情况,并说明穿行测试比例较低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核查程序执行的有效性,能否充分证实相关产品已完成最终销售,是否存在交易金额较大的贸易商未配合核查的情形。②补充说明针对是否存在专门销售发行人产品贸易商的核查工作,相关核查工作能否支撑不存在专门销售发行人产品贸易商的结论。③补充说明对于是否存在直销客户与贸易商终端客户重合的核查工作,在发行人直销客户数量超过六百家、贸易商客户超过一百家的情形下仅获取14家直销客户确认函的原因及合理性,并结合通过贸易商销售产品的具体情况说明直销客户与贸易商终端客户

重合的可能性,是否存在对贸易商销售影响直销收入的风险。

问题2. 业绩的稳定及可持续性根据问询回复,(1)报告期内,自动永磁除铁设备的平均销售价格为15,628.75元/件、19,032.41元/件和20,272.86元/件,磁选棒的平均销售价格为78.86元/件、138.24元/件和618.76元/件,销售价格持续大幅增长;普通永磁除铁设备的平均销售价格为5,749.25元/件、5,168.69元/件和6,038.24元/件,吸重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为3.37元/件、4.37元/件和3.36元/件,销售价格大幅波动且波动趋势不同。(2)报告期内,普通永磁除铁设备、自动永磁除铁设备毛利率持续下降,磁选棒、吸重产品毛利率呈现先下滑后上升的波动趋势;发行人在成本加成的基础上,根据客户采购量、客户类型、合作年限等因素综合定价。(3)报告期内,普通永磁除铁设备、自动永磁除铁设备前五大客户变动较大、主要客户销售收入变动较大;磁选棒、吸重产品客户变动较小,但主要客户Bunting对磁选棒的收入不断下降、吸重产品的收入持续大幅上升,2022年对Trading house Antarn LLC、COOPER CAPRI SAS等客户的收入大幅下降,对青岛软控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收入大幅上升。(4)报告期各期,退出合作贸易商收入分别为408.85万元、163.47万元和143.63万元,占上一年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13.58%、7.95%和

6.64%。

请发行人:(1)结合细分产品类型、售价区间、产品

定价的关键因素等,对普通永磁除铁设备、自动永磁除铁设备、磁选棒、吸重产品等产品的销售结构进一步进行细分,进一步说明产品价格、毛利率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产品单价、毛利率大幅下降风险及应对措施,请充分揭示风险并作重大事项提示。(2)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的主要客户同类产品不同期间的销售额、销售单价、毛利率变动情况及原因,说明对客户的销售是否稳定可持续,是否存在丢失客户订单、产品单价下降、成本压力难以传导、毛利率下滑等竞争力下降的情形。(3)说明报告期各期主要贸易商的具体情况,结合退出合作贸易商的具体情况及占上一年贸易商收入的比例说明贸易商退出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3. 原材料采购价格公允性及跌价准备计提充分性

根据问询回复,(1)报告期内,公司向招宝磁业采购钕铁硼磁钢,所有采购均通过比价方式进行,每笔交易邀请三家及以上同类供应商报价,公司选取最低报价者中标,通过比对其他供应商的报价,与招宝磁业报价无重大差异,关联方采购价格公允。(2)报告期内,镨钕合金市场价格、市场钢材综合价格指数相关变动远大于公司采购均价变化。

(3)2022年期末发行人发出商品总金额为2,465.82万元,发行人同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青海泰丰先行锂能科技有限公司和江阴高达输送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项目地发出商品进行现场盘点,现场盘点比例占2022年末发出商品账面余

额的30.80%。(4)公司库龄1年以上的存货在报告期各期的期末余额分别为272.66万元、327.83万元和382.55万元,每年的结转率分别为28.01%、20.10%和9.16%。

请发行人:(1)结合公司采购永磁材料、钢材选择供应商的具体过程、采购订单价格形成机制、同类供应商报价情况等,说明同类型原材料报价、采购价格是否一致,原材料采购价格是否公允,并说明股权转让前后向招宝磁业采购钕铁硼磁钢价格变动与镨钕混合金属市场均价变动基本一致但向金坦磁业采购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2)补充说明镨钕合金市场价格、市场钢材综合价格指数相关变动远大于公司采购均价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并结合前述原材料采购价格的形成机制、镨钕合金市场价格及市场钢材综合价格指数的参考性等进一步说明采用镨钕合金市场价格、市场钢材综合价格指数能否真实反映市场价格的变动趋势,公司产品的平均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变动趋势基本一致的结论依据是否充分。(3)补充说明永磁材料和钢材价格变动对主要产品毛利率变动影响的敏感性分析,并说明报告期内原材料采购价格的波动对发行人经营情况的影响。(4)结合2022年末发出商品的具体情况说明未结转成本的原因及合理性,未对琥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时代锂电材料有限公司等存在大额发出商品的项目进行现场盘点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核查是否充分。(5)结合公司库龄1年以上的存货的具体情况,说明库龄1年以上的存货金额不断增加、结转率不断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滞销的

情形,并说明对库龄1年以上存货计提跌价准备的具体情况,存货跌价准备是否充分。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4. 下游市场空间是否受限

问询回复显示,(1)2020年至2022年,公司境内销售收入分别为0.37亿元、0.79亿元和1.27亿元,占各期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47.98%、67.13%和75.91%;公司境内销售收入占比明显提高,主要因国内新能源电池市场规模大幅扩张,与电子材料相关的磁力过滤设备采购大幅增加;预计2023年-2025年国内磁力过滤设备在锂电行业领域的市场规模合计约57.31亿元。(2)报告期内公司新拓展的国外客户较少,国外销售收入金额基本维持不变,海外销售客户主要分布于俄罗斯、美国、英国及日本等国家和地区。

请发行人:(1)结合国内磁力过滤设备在锂电行业领域的市场规模、发行人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技术竞争优势,并结合在手订单量化说明是否存在产品需求大幅下滑的风险。(2)结合美国、俄罗斯等境外销售地磁力过滤设备需求,报告期内发行人境外销售情况等,说明发行人产品的国际市场需求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境外销售持续拓展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3)结合上述情况分析说明在可预期时间内是否存在业绩大幅下滑的风险,并作“重大事项提示”和“风险揭示”。

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除上述问题外,请发行人、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对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6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7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规定,如存在涉及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要求、信息披露要求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请予以补充说明。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